摘要:
水权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衍生出的用益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因此广义上的水权实际上是各种权利的集合,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对国家和集合所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处置等各项权利的总称,狭义的水权指水资源使用权。 水权的主体和客体 水权的主体
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只限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至于国家享有的规划、管理等各项权利,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不应当属于水权的范畴,如果这种权利遭受侵害,也不应当提供任何民事上的救济。 水权的客体
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水资源所有权
水资源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水资源全面。直接的支配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基础,它决定了使用权的所属、类型和权能。水资源所有权是其他水权利的起点,集中体现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水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开采、使用地下水与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民事权利。
水资源使用权的特点包括:(1)水资源使用权是在对水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并不因为使用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改变水资源的归属。
(2)水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由于水资源直接关系到国民生计,决定着国家稳定和经济增长的重大问题,所以即使在公民、法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后,国家仍然应当继续保持对水资源利用的严格管理,从而对水资源使用权的内容和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3)水资源所有权不可转让,但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转让。
水权制度
水权是指在水资源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水资源高效利用和有效节约的客观要求 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客观要求 水权制度建立的目标 工作目标 效益目标
水权制度基本框架 水资源所有制度 水资源使用制度 水权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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