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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损坏财物案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王某故意损坏财物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月5日生,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城县王桥镇永安村

2008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汝城县新和兴超市门口发生口角,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大打出手,二人再厮打过程当中,被告人王某打了被害人赵某某两个“耳光”,将赵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眼镜完全损坏。被告人王某又踢了被害人赵某某两脚后逃走。经物价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眼镜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已认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明知其搧耳光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眼镜损坏的结果,而依然采取上述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价值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案件。被告人是20多岁的年轻人,在遇事不够冷静、欠缺思考,一时冲动之下,触犯了刑律,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产生的恶果。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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