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要件是前提要件,无损害,无赔偿;过错要件,乃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所确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违法行为要件主要考查的是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存在;因果关系要件乃确定赔责任之成立和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要件。四个要件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要素。
(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有无违法性,有两种学说:结果不法说与行为不法说。传统的违法性理论采用所谓的“结果不法”,即加害行为之所以被法律非难而具有违法性,乃因其肇致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唯违法性在例外情形得到因某种事由而阻却之(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包括: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难;(3)自助行为;( 4)无因管理;(5)权利行使;( 6)被害者的允诺。行为违法说认为,一个行为仅因其肇致他人权利受侵害,即构成违法。此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固值赞可,盖故意侵害他人为法律所当然禁止,其违法性可以迳为认定;在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其违法性的成立,则需以行为人未尽避免侵害他人权利的注意义务为必要。行为违法说没有区分客观的违法性和主观过错的界限,因此,理论和实践中通常采结果违法说。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性,也应该依据结果违法说加以判断,即一个行为只要侵入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范围,若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即可认定违法性。但违法阻却事由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分为著作财产权的损害与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著作财产权的损害,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以及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本应获得的报酬减少或丧失,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赔偿义务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过错的概念和本质,有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和主客观结合说,主观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学说主要以预见学说为代表。客观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张著作权侵权应适用无过错的学者所主张的所谓责任形式都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赔偿损失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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