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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体常用本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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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探讨 浅议土体常用本构模型 陈 磊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 300392) 摘 要:土力学发展近百年,发展出了很多本构模型,本文介绍了常见的几种,对其适用范围也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线弹性模型邓肯;张模型摩尔;库仑模型;Drucker-Prager模型 利用计算机数值模拟土体特性存在两个关体的非线性及应力路径,又不能反映塑性变形、3.摩尔-库仑模型 键点:一是参数的选取,土层参数选取对结果影剪胀或剪缩等,所以现在基本没人使用。 Mohr-Coulomb(M-C)模型基于土体极限平衡响很大;二是土体本构模型的选取,从太沙基于2.邓肯-张模型 理论,提出用土体破坏时的摩擦角和粘聚力来反1925年出版世界上第一本《土力学》以来,土力1963年康纳(Kondner)根据大量土体的三应土体抗剪强度,为弹-理想塑性模型。 学经过了89年的发展,前前后后提出了几百种轴试验的应力应变关系曲线,提出的可以用双曲4.Drucker-Prager 模型 土体的本构模型,但这些模型只能反映一种或几线拟合出一般土的(13)-a双曲线。基于广义米塞斯屈服准则,Drucker和 种土体特性,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数值模拟(1952)发展出了Drucher-Parger模型,邓肯(Duncan)等人根据这一双曲线应力应Parger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的选取土体本构变关系提出了一种目前被广泛应用的增量弹性简称为 D-P 屈服破坏准则。 模型,就成了工程人员一个必备的素质。本章通模型,即邓肯-张(Duncan-Zhang)模型,简称相对于M-C 模型来说,在数值计算上相对容过对几种主流且应用广泛的土体本构模型进行D-C模型。该模型能反映土体应力-应变的非线性,易处理。该模型参数少、计算简单,还能考虑静介绍,为后文基坑开挖数值模拟打下基础。 模型参数只有8个,且物理意义明确,易于掌握,水压力对材料屈服和强度的影响以及岩土类材1.线弹性模型 并可通过静三轴试验全部确定,便于在数值计算料的剪胀性。但其缺点与M-C模型一致,D-P模线弹性模型是一种最基本、最简单的力学模中应用,因此得到了广泛运用。 型也不能较好的反映岩土类材料在屈服破坏前型,其应力-应变在加载和卸载时均呈线性相关,但D-C模型也有其弱点,它是以广义虎克定的行为,因此M-C模型的缺陷同样也适用于 D-P 卸载后无残余应变,服从广义虎克定律。其利用律为基础,是一种弹性非线性模型所用的理论,模型。 两个材料常数即应力E 和应变v就能描述其本构所以仍然是弹性理论而没有涉及到任何塑性理作者简介:陈磊(1989.12),男,江西樟树关系。用张量可以表示线弹性模型的应力-应变论,土体的剪胀特性、软化、各向异性均不能反人,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关系。该模型是早期的本构模型,既不能反映土映。 告,而不能将履行登记职责的管理人视为利害关系人,管理人在此诉讼中应当处于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地位。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与职工债权确认不同,其他普通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据此,可以产生不同的诉讼情形。 A、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诉讼中,往往是由管理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但是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系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当债务人对此存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时,若仍以管理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则会使管理人陷入矛盾之中。因此,当债务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之诉时,由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更为妥当,此时的被告应为受到异议的债权人。 B、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债权人以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己方债权有异议,其二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方债权有异议。此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作为最终确认的破产债务承担者,与该两种诉讼均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将管理人列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 当债权人的异议涉及他人债权时,对于被异议方的诉讼地位,实务中既有列其为共同被告的,又有列其为第三人的。本文认为,被异议的债权人与此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列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共同被告更符合诉的目的。 2.3管理人因职务行为涉及的民事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执行破产事务时拥有广泛的权利,当其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时,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和司法行政责任。本文探讨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即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勤勉尽责是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法律规定之下履行符合管理人的职能标准的职责。忠实义务则要求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自身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当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因管理人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应当以管理人作为被告,以管理人的自身财产作为责任财产。 当此类案件损害债务人利益之时,因管理人已处于被告地位,故需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在破产程序实施过程中,债务人法律人格尚未消灭时应以债务人为原告,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因注销消灭法律人格时,应以债务人的出资人或原股东为原告;当破产企业摆脱破产困境,获 得重生时,应当由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结语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企业财产具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管理人在涉及债务人的多种诉讼中地位不一,有些诉讼中处以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地位,而有些诉讼中直接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且实务跟学理观点尚未统一。诚然,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涉及的诉讼类型多样,且具差异性,但正因其繁复的诉讼情形才更应对管理人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进行理性分析,以期明确管理人在与破产有关的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 注释: ①冀宗儒,钮杨.破产管理人民事诉讼地位错位之分析[J].河北法学,2016,(6). 农家科技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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