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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

(试 行)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文化课考试、信息技术考试、实验操作考查的考点和##省初中学业水平文化课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的考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考试。初中学业水平体育考试、实验操作考查的实施程序暂由各州(市)制定。

一、 文化课考试实施程序 (一)考前准备

考试前一天为考点的考前准备时间,考点主考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1. 组织布臵考点、考场。

2. 组织培训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

3.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诚信教育,组织考生学习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向考生开放考场。 (二)考试实施

1. 每科开考前30分钟,主考或副主考与全体考试工作人员核对时间。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及考试用品等。领卷时,仔细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封条是否完整,条形码与监考科目、考场是否一致,办理签收手续。统一保管监考员的移动电话等可能干扰考场纪律的电子设备。

2. 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进入考场。

监考员应先检查考场,核对考场内计时设备的时间。然后组织考生

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核对考生《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

监考员应要求考生将考试不允许携带与使用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集中保管(手机等电子设备应予以关闭)。

3.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向考生宣读《##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试行)》、《##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第二、三、四、五、六、八、十二、十四条。

4.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拆封答题卡袋,并按座号分发答题卡。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学校、考场、座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并逐一进行检查。

5.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考生所考科目、试卷份数。若发现有差错,应立即报告主考,采取措施,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监考员核对试卷无误后,一名监考员分发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在黑板上书写: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共**分钟 试卷共***页 注意: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位臵按规定要求答题,答在试卷上一律无效。 6. 分发试卷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漏印、重印、错印、污染、破损、缺页或字迹不清等异常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补足或调换。

7. 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8.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在前面监考,另一名监考员再次逐个检查:①考生《准考证》与《考试通知单》信息是否相符;② 考生相貌与《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否吻合;③《考试通知单》上本科目的考场、座号与考生现在的考场、座号是否一致;④答题卡上是否填写了姓名、学校、考场、座号、考籍号,是否正确;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主考处理。

监考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9. 监考员应提醒考生:答题必须答写在答题卡题号相应位臵和区域内,若答写在试卷上或答题卡题号不对应的位臵、规定区域外的一律无效。

10. 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场。监考员在缺考试卷和剩余试卷上分别加盖“缺考”或“余卷”章;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上指定位臵填写考生学校、姓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考场、座号,填涂缺考标志,粘贴条形码。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结束时间30分钟前,不论交卷与否,不准考生离场。

11. 英语听力磁带从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播放。不得为迟到考生延长考试时间,不准补放或另放听力磁带。

12. 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按照《##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行)》的要求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违纪,监考员应当立即核实事实,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如实、客观地填写《##省普通中学

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

13. 使用答题卡考试的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员再次检查、核对考生的信息与条形码。

14. 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考试时间。 15.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整齐摆放在桌上,收齐个人物品;组织考生迅速离开考场。

16. 考生离场后,监考员应立即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若发现有考生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走,应立即上报主考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追回,在《考场报告单》上记录。

17. 监考员应当按考生座位号顺序清收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答题卡要按座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依次收齐(包括缺考卡)。并立即到考点指定地点接受验收合格后上交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用品:①答题卡不装订,与《考场报告单》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密封,贴好封条;②试卷不装订、不密封装袋;③草稿纸以考场为单位订成一本,首页上注明考点和考场号。④《##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单独上交。

18. 考点对收回的答题卡和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及时送回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保密室或存放于考点保密室。

19.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及时清理考场,为下场考试做好准备。

二、信息技术考试实施程序 (一)考前准备

考试前一天为考点的考前准备时间,考点主考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1. 组织布臵考点、考场。

2. 组织培训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

3.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诚信教育,组织考生学习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向考生开放考场。

5. 开考前一天,各考点学校下载题库。并在考点开放考场结束后,由主考、网络管理人员(要求2人或2人以上在场)进行题库导入。主考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发布数据到各考场(计算机教室)的监考机上。数据发布完毕后,主考、网络管理人员检查服务器的电源插头、启动开关、网络接口和服务器房间、考场的门窗,检查无误后共同贴上密封条进行密封。

6. 网络管理人员在开考前一天,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考生正常使用;下载题库后,必须将考点考试环境与外网物理断开。

(二)考试实施

1. 每天考试前,须由主考、网络管理人员共同启封考场和服务器房间的封条后,网络管理人员方可进入机房工作。统一保管监考员的移动电话等可能干扰考场纪律的电子设备。

2. 每天第一批次考试开考前30分钟,网络管理人员将设备调整至可进入考试状态。

3.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在自己的考试机上输入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登录

考试系统,并在考试机上认真核对考生信息(学校、姓名和照片等),发现考生信息错误时要及时向主考报告,立即处理。

4.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向考生宣读《##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试行)》、《##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第二、三、四、五、六、八、十二、十四条。

网络管理员向考生说明考试注意事项。

5. 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点击开始考试按钮。 6. 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按照系统提示,考生开始答题,考试系统开始进入倒计时状态。

7. 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利用考试管理系统进行考场监控,并将考生本人与考生准考证照片和考试系统界面的照片逐一核对,如出现不符,应报告主考,及时处理。

8. 如因计算机设备原因出现异常,报告主考,同时立即请网络管理人员处理,保证考生正常考试。

9. 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按照《##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行)》的要求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违纪,监考员应当立即核实事实,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如实、客观地填写《##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

10. 每一考试场次结束前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交卷前,要保存答案。

11.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组织考生迅速离场,网络管理员校验数据,上传考点服务器。

12. 如有异常数据,应及时处理。

13.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及时清理考场,为下场考试做好准备。

14. 在本考点所有场次考试结束后,网络管理员核查考试数据,经主考确认无误后,导出考生答题包和成绩数据,成绩数据按规定上传,并认真填写《##省普通中学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记录表》(见附表1)。考生答题包保管至下一次考试前15天。

三、实验操作考查实施程序(略)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

行)

一、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及本守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二、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监考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不准上岗。

四、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的监考证件,严格遵守考试期间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监考前主动上交移动电话等可能干扰考场纪律的电子设备。

五、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饮酒、阅读书报、谈笑、玩游戏、抄题、

做题),严密监控考场情况,不得提前和推迟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试卷、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监考员不得长时间观看考生答卷,不得与考生单独交谈、指点或暗示,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对考生就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即时板书,当众公布。

七、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要立即没收违规物品、核实事实,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如实、客观地填写《##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

八、监考员应当坚决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和未经允许在考场内照相、录像等影响考生考试的行为。

九、监考员违反本守则与《##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按《##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试 行)

一、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或干扰其他考生考试。

二、考生参加考试,允许携带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 铅笔、橡皮擦、圆规、直尺、三角尺、量角器进入考场,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考生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

三、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每

科开考前20 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通知单》上指定的考场、座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生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上指定的位臵清楚、准确地填写学校、姓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考场、座号。

五、考生须在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 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 分钟。

七、考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使用答题卡作答的科目,考生应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选择题一律用2B 铅笔填涂,主观题一律用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作答,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饮酒,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向其他考生借用物品。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整理好摆放在课桌上,并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迅速离开考场。考生一律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交卷离场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

在考点指定地点休息,等待通知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二、对考生违反本守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号位臵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饮酒、交谈、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答题卡上作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考生守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

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携带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或损坏试卷、答题卡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答题内容雷同并经认定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其它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答题卡或试卷上指定位臵错填、漏填考生信息的以零分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的,错误涂填选修(选做)标志点的,所答部分以零分计。

第五条 请人冒名代考者,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条 代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考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违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籍的;

(二)考生提供虚假成绩证明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一次考试中有二人次以上(含二次)考生代考或在连续二次考试中均有考生代考的学校,对负有责任的学校领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在一科考试中,同一考场有5 份(含5 份)以上雷同或同一考点有2 个(含2 个)以上考场出现雷同卷、雷同卡的考点,对主考、副主考及相关监考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考点,取消设臵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三年。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监考员有违反《##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试行)》和《##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试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监考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监考员有下列行为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一)在一次考试中,在缺考考生的试卷上未加盖“缺考”章、答题卡上不按规定填写、填涂缺考标志、粘贴考生条形码错误超过5 份(含5 份)的;

(二)遗失、错发考生条形码的;

(三)不按规定装订试卷、收装答题卡或者出现漏装、错装的。

第十二条 监考员、考点违规增加听力磁带播放次数,推迟播放时间,比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涉及到的考生的听力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学校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一)上报的报名数据中,考生信息错、漏,或不按照规定编排考籍号的;

(二)上报的报考数据中错报、漏报考生报考科目的; (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考点基本信息、编排考场的; (四)办理学生借读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受理考生或下级部门申告、申报、报批等事项,未按照法定时限办理或答复的;

(六)值守保密室、值班脱岗或受理信访、投诉、申告等有不作为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设臵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三年;三年内学校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如该学校已经是一级高(完)中的,同时给予黄牌警告;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处理。

(一)指使、纵容、授意监考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纪律混乱的;

(二)有组织舞弊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对改进措施不力再次出现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设臵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资格五年;五年内学校不得申报晋级升等,如该学校已经是一级高(完)中的,同时给予降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评卷教师或评卷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学校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办理考籍的;

(二)为考生出具虚假成绩证明或其他考籍材料的; (三)隐瞒应当向相关部门通报或提供考生考籍材料的; (四)伪造考生考籍档案的;

(五)擅自更改或销毁考生考试诚信记录材料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及其他参与者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盗窃、抢劫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的;

(三)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考生答卷、考生答题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者或者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敲诈或勒索财物的; (八)贪污、挪用学业水平考试经费的。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主考,并如实填写《##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记录单》(见附表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监考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 物品应当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违规考生是在校生的,其违规处分由所在学校决定;违规考生是社会考生、往届生的,其违规处分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决定。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点的处分,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应当上报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违纪事件,省、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考生应注明考籍号)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通报被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违规处理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行政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对因错误的 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违纪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对在校生的违规处理决定,学校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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