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1-07-0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划定的,供农民居住和生产所必需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民拥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并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本意向使用、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建造物。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使用、变更和注销。农村宅基地的划定、使用、变更和注销应当遵循合理利用、优先保障、安全稳定、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政策,合用于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划定

第六条 农村村民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逐步确定、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当年的农村宅基地划定计划,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后划定农村宅基地。上年度未划定的农村宅基地划定计划,可在当年计划内集中配套发展。

第七条 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昔年的农村宅基地的权利。对于那些未划定农村宅基地的村庄和个人,农村村民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划定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划定后,应当把划定图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到村庄标图和地籍图中,并建立农村宅基地奖励及问责制度。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包括住宅建设、农业生产、林业、牧业、渔业等用途。住宅建设中,应注重规划、设计上的合理性,实现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及时补充新建农村住房。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开辟,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不能违章建房,建房壹经查实应住手建设并拆除建造物,违建的建造物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可以协助农村宅基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农民拥有依法使用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借入、出租、出让、转让、质押以及作为股本出资对外投资等行为,并应进行适当的保养,保持农村宅基地的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发生转让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批准,申领相关土地证明,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利转移登记备案。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公开宅基地仪表巡视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催促农民、单位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录 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农村宅基地划定图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土地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划定的,供农民居住和生产所必需的土地。

2. 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3. 村民委员会: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的,由农村自然村或者社区内的居民自行选举或者推荐产生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 宅基地使用证明:指农村宅基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证明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

5.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6. 违章建造:指在未经有关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不符合法定规划的扩建、改建或者新建等行为所建的房屋。

第六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在农村宅基地的划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农民异地搬迁或者视野不广,存在农村宅基地划定不全、错漏等问题,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农民自行扩建的违章建造、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需要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安全稳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公等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保证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