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讨论稿) 2013年1月30日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与定义 (4) 3.1 住宅用地 (4) 3.2 农村宅基地 (4) 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 3.4 建设用地 (5)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 3.6 注册登记 (5) 3.7 地籍 (5) 3.8 地籍调查 (5) 3.9 地籍总调查 (5) 3.10 日常地籍调查 (5) 3.11 界址线 (5) 3.12 界址点 (5) 3.13 宗地 (5) 3.14 宗地草图 (5) 3.15 地籍图 (5) 3.16 宗地图 (5) 4 总则 (6) 4.1 工作内容 (6) 4.2 总体技术路线 (6)
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 4.4 调查单元 (7) 4.5 宗地代码编制 (7) 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 4.7 坐标系统 (10)
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 4.9 计量单位 (10) 5 准备工作 (11) 5.1 组织准备 (11) 5.2 行政准备 (11) 5.3 技术准备 (11) 6 通告 (11)
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 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 7 地籍调查 (12) 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 7.2 土地权属调查 (12) 7.3 地籍测量 (15) 8 土地登记 (28) 8.1 申请 (28) 8.2 土地权属审核 (30) 8.3 公告 (34) 8.4 注册登记 (35) 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 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 9.1 数据库内容 (39) 9.2 数据库功能 (39) 9.3 数据建库建设 (39) 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 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
10.1 成果资料 (41) 10.2 检查验收 (43) 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 11 附录 (49) 参考文献 (51)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931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5967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TD/T 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H/T 1020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3.1 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 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4 建设用地
相对农业用地而言,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非农业用地。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
3.6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
3.7 地籍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8 地籍调查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9 地籍总调查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3.10 日常地籍调查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11 界址线 宗地的边界线。 3.12 界址点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3 宗地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14 宗地草图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5 地籍图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6 宗地图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4 总则 4.1 工作内容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与资料归档等工作。
4.2 总体技术路线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相关技术规定、办法和标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资料,以及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土地总登记模式,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宗地编码、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各项工作,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4.3.1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以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区代码宜采
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国有农场的3位数行政代码,也可按3位自然顺序号,从001开始,按照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存在
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可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的地籍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如果没有独立的行
政代码,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d)乡(镇)界线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乡(镇)
或街道办事处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
e)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区编码不得重复。
f)地籍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2 地籍子区的划分
a)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
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行政代码,也可按照自然顺序号,从001号开始,从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在地籍区范围内,可结合明显线性地
物划分2个以上地籍子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子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子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地籍区范围内,如果原来已经划分了街坊,并编制了
代码,则沿用原街坊界线,并把街坊代码直接转换成地籍子区代码。
d)在地籍区范围内,对没有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既可采用
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e)在地籍区未划分地籍子区时,其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补齐。 f)行政村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行政村界线
有误的,则以实际行政村界线为准。 g)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子区编码不得重复。
h)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
整。 4.4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4.4.1 宗地划分的基本方法
a)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b)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c)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是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
地使用权宗地,可依权源材料单独设立宗地。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空闲
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f)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线状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子区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4.2 对于独立宗地或共用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在实地划清界线的,可单独设立宗。
a)权属来源不同的;
b)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或终止时间、或使用年期不同的; c)存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 d)能够明显区分不同用途的; e)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4.4.3 对于宅基地,根据具体情形设立宗地
a)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完全相连在一起,或其滴水线之间小于1米的,应单独设立宗地;
b)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以院落(围墙、活树篱笆、铁丝网等)的形式相连在一起的,应单独设宗;
c)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分别设宗。
d)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小于6m2的不单
独设宗,主体建筑物单独设宗; 4.5 宗地代码编制 4.5.1 编码程序
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程序如图1所示。对于已建立地籍数据库或地籍管理信心系统的地区,可以图1为基础,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新旧代码的自动批量转换,开展转换结果的逐一复核,确保转换过程和成果的准确。
图1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程序框图 4.5.2 代码结构与编码的基本原理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d)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
1)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
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2)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B、C、W、Y表示,“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C”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
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
码。
4.5.3 宗地编码的方法
a)在地籍子区内,可对每一个村民小组分配一个号段,各小组之间留有一定的空号。
b)地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
(3位)JB+宗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
c)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JC+宗
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
d)对于宅基地,一户的主建筑和厨房、厕所、其他等附属建筑之间不能作为一宗地的,应分别设
宗,分别编码。
4.5.4 宗地代码索引图的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宗地代码索引图,一般采用1:5万-1:10万的比例尺,图上除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编码和对应的名称外,还应该摘要表示与之有联系的部分地理要素。
4.5.4.1 图面设计
a)一般按照A0-B0幅面进行设计,上方表示图名,图名用“××县宗地代码索引图”,采用花边
设计,县界外用色带与县内进行区分,界外注记对应的行政单位名称,图廓四角标注经纬度,右下角注版权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以及编制时间,右上角注“内部用图”。
b)图内空白处插城区宗地代码放大图。 4.5.4.2 图面内容的编制
a)图内地籍区和地籍子区除用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外,在界线上分别压1.5mm和0.6mm的紫色色
带,突出表达其边界效果。各地籍区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 b)一般采用分式注记同时标注宗地代码和对应的行政名称,分子表示代码,分母表示名称。地籍
区用5.5mm的等线体,地籍子区用4.5mm的宋体,同时加括号进行区分。图面位置较小时,可以适当调整尺寸,但分级一定要明确,与图例保持一致。
c)城区由于面积较小,在主图面上可以只标注地籍区代码,在放大图上详细表示各地籍子区的代
码和名称。
d)摘要表示本辖区的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公路、大型河流、湖泊、水库等具有方位意义的地物。
如神农顶用山头符号表示,同时注名称和高程,风景名胜区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同时注记名称。
4.5.5 已有宗地编码对应表的编制
在已划好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时,需采用新的宗地号。
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省下发的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是本次调查的基础图件,以此为基础,利用GIS平台,按照下列次序制作工作底图。
a)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叠加乡镇、行政村、地籍区和地籍
子区界线。
b)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标注所有自然村的名称和村名小组的名称。
c)在室内,把收集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依不同情形在在1:2000数字
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出来。
1)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作底图上能找到确切位置的宗地,在
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出准确的位置,以备实地查看核实。 2)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作底图上仅能找到大致位置的,则在工作
底图上大致圈定其范围(如房屋的轮廓,或构筑物的轮廓),以备实地查看核实。
3)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作底图找不到宗地位置,则到实地询问,
获取调查所需要的联系人信息。
d) 从影像上判读,对没有标绘到的集体建设用地区域和宅基地区域,则到实地询问,获取调查所
需要的联系人信息,并在数字影像图上大致圈定其范围。 e) 对标注到图上的宗地预编宗地号。 4.7 坐标系统
a)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也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或独立坐标系统,这
些坐标系统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统联测或建立转换关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b) 中央子午线宜按照地图投影分带的标准方法选定,湖北省横跨四个标准投影带,分别为第36、
37、38、39带,对应的中央子午线分别为108°、111°、114°、117°。
c) 对于各投影带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 的区域,投影方法自动设置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d)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 时,
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的投影面为各城镇村庄坐标起算点
高程值的高程面,但不进行高程抵偿计算,具体的地籍控制测量方法见本细则地籍测量部分。
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a) 地面上有两点A 、B ,已知它们的平面直角坐标分别为A(X A ,Y A )、B(X B 、Y B ),则可由式(1)计算
出AB 间的距离S : 22)()(A B A B Y Y X X S -+-= (1) 式中:S 表示在高斯投影平面上两点间的距离。
b) 假如某两点平均高程为H m ,平均水平距离为S m ,地面两点之间的水平长度归算到参考椭球面所
产生的变形大小用式(2)计算: 2
202224R S S R H S R H S m m m m ++-=? .............................. (2) 式中:而 H m =(H A +H B )/2,H A 、H B ——分别为A 、B 两点的高程;R ——平均曲率半径;S 0——两点投影到参考椭球面上的弦长。
c) 参考椭球面上的长度投影到高斯平面上所产生的变形,用式(3)计算: S R
Y S m ?=?2)(21 .................................... (3) 式中:Y m ——两点的横坐标(自然值)的平均值;R ——平均曲率半径;S ——两点(长度)归算到参考椭球面上的长度。
4.9 计量单位
a) 长度单位可采用米(m)、厘米(cm )、毫米(mm )。当长度单位采用米(m)时,长度数据保留两
位小数。
b)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 2),保留两位小数,
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准备
c)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问题;
d)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5.2 行政准备
a)研究制定土地总登记工作计划; b)划分土地登记区; c)落实土地总登记工作经费;
d)购买主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准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e)准备土地总登记需要的宣传材料、通告、表、册、卡、簿、公告、土地权利证书等。
5.3 技术准备
5.3.1 制定工作规定和技术方案
包括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奖惩制度、技术方案、实施细则等。 5.3.2 收集资料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
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
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3.3 业务培训
对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同时,采用各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工作步骤及相关要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 通告
土地总登记通告(见附录A)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a)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b)土地登记期限; c)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d)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e)其他事项,如指定的相关要求等。 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a)张贴。把土地总登记公告张贴在土地登记区内,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告场所张贴。
b)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总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应设置回执栏。
c)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发布。 7 地籍调查 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a)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7.2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的权属、用途、位置调查和确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7.2.1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7.2.1.1 调查的方法
采用核实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实地核实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c)对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实地调查清楚土地权属状况。 7.2.1.2 调查的内容
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
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见附录D)、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
期限等。
c)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
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e)其他。包括土地的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7.2.1.3 调查情况处理
a)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b)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c)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1)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如原权利人已去世,或原权利人已农转非,等等。
2)土地权属来源和性质存在错误的; 3)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4)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5)其它。 7.2.2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7.2.2.1 指界 7.2.2.1.1 一般规定
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
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
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
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7.2.2.1.2 通知指界
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E)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7.2.2.1.3 现场指界 a)指界人。
1)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D)
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
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F)。
4)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
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b)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c)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或土地权属
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工作底图
上。
e)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f)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相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
单方指界。
g)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本宗地与相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需要双方指界。
h)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
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G)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
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
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i)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
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7.2.2.2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b)界标设置
1)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
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
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
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 7.2.2.3 界址边长丈量 a)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
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二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
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d)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e)丈量边长所使用的钢尺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采用与全站仪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选择
平坦的地面,采用脚架架设全站仪,并队中整平。钢尺平铺于地面,零点至于全站仪的对中点,分别于约10米、20米、30米处架设脚架,将棱镜置于脚架上,并对中整平。分别记录全站仪和钢尺的读数,并做好记录,作为自检文件归档保存,用于验收。1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15mm,30米处的较差不应超过±20mm,否则此钢尺不能用于界址边长丈量。
f)可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丈量时,要确保手持测距仪的零点与界址点在同一铅垂线上,
光线保持水平。如果在界址点位置上没有支撑手持测距仪或反射片的稳定支撑物,则不宜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手持测距仪应有检验记录。可自行检验,检验方法、较差及其相关要求与钢尺相同。
7.2.3 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是以宗地为单位,描述本宗地界址、地上物与相邻宗地
关系的图形。宗地草图样图见附录G。
7.2.3.1 一般规定
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
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
c)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d)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
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7.2.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7.2.3.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a)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
结果。
c)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d)宗地草图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7.2.4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应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B。 7.2.5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填写
对争议宗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填写内容和方法见附录C。
7.3 地籍测量 7.3.1 地籍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按性质分为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按作用分为地籍首级控制测量和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地籍控制点是进行地籍测量的依据,为地籍测量工作提供测量位置基准,保证地籍图与界址点测量精度,使分片施测的地籍和地形要素能准确连结成一个整体并保证测区测量精度均匀。
7.3.1.1 一般规定
a)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
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000。 2)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c)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
控制点通视。
d)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执行。
7.3.1.2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测量方法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等级分为三、四等或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施测,也可以采用基于单机站或网络或CORS的RTK方法施测。
7.3.1.2.1 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利用
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级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含
GPS)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7.3.1.2.2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也可以采用基于单机站或网络或CORS的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
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或《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或《城市测量规范》(CJJ/T 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等标准执行。
7.3.1.2.3 RTK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a)采用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的基准站,可以是湖北连续运行卫星服务系统(以下简
称BH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四等和E级的控制点。
b)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c)当进行一、二、地籍平面控制网加密时,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采样间隔2s~5s,
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cm。
d)当加密一级地籍平面控制点时,需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次数不少于2次。
表2 RTK平面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e)用RTK技术施测的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检测,平面
控制点外业检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静态(快速静态)相对定位技术测定坐标,全站仪测量边长和角度等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区。检测结果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RTK平面控制点检核主要技术要求
f)对于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区域,当采用全站仪测量两个RTK点之间的水平边长用于检核
时,应对测量的边长做高斯投影改正,方可进行边长校核。 7.3.1.2.4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a)首级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
准点的高程。
b)在首级高程控制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大于±2cm。
c)首级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执行。
7.3.1.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7.3.1.3.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
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7.3.1.3.2 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
a)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b)基准站可以是湖北连续运行卫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BH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
不低于二级的控制点。
c)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d)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1)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
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这种检验
方法适合于县级行政辖区内所有采用RTK方法测量的地籍图根控制点。
2)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
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3 000。对于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区域,应对测量
的边长做高斯投影改正,方可进行边长校核。
e)RTK图根点测量的观测和计算等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
执行。
7.3.1.3.3 图根导线测量
a)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可以是二级以上的GPS点(含RTK点)或导线点。如果采用全站仪测量相
邻RTK图根点之间的边长,在不做高斯投影改正的情形下,其边长相对中误差小于1/6000,则RTK图根点可以作为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
b)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
技术参数见表4。
1)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
准。
2)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3)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表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c)图根导线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d)布设图根导线时,平差计算的边长都是地表边长,一般不做高斯投影改正。因此,对于长度变
形值大于2.5cm/km的部分区域,当采用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时,即使观测数据无误,其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仍然会超限,此时,仅采用闭合导线或支导线的布设形式测设地籍图根控制点。
e)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
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7.3.1.3.4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网点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 8)执行。
7.3.2 界址点测量 7.3.2.1 界址点测量方法
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图解法。
a)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
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1)地籍图根控制点及以上等级的控制点均可作为界址点坐标的起算点。
2)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内外分点法、直角坐标法、GPS定
位等方法实测界址点与控制点或界址点与界址点之间的几何关系元素,按相应的数学公式
求得界址点坐标。
b)图解法是指采用标示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说明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实地
界址点的位置,由数字摄影测量加密或在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扫描数字化的地籍图和地形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
7.3.2.2 界址点的精度 a)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5。当采用解析法测量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界址点时,按照表5的一、二级精度执行。
表5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b)图解界址点的精度指标 见地籍图的测制部分。
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与地籍图的精度相同,
7.3.2.3 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 7.3.2.3.1 一般规定
a)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
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1)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
的界址点。
2)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5cm。
3)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
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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