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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

2020-06-02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1)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企业附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内容 审批机关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县区(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4)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5)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备注 每年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财税[2011]581 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3)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级国汇算家税清缴务局 前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料。 (3)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4)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1

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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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备案管理。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7)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2005]14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号 桂财税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2005]69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号 财税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008]1号 (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2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批复;(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3)(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3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每年汇算自治区国家税清缴前申请。 3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于国家鼓励类; 桂政发[2010]68号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文件。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4)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务局 (5)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 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财税[2010]84号 桂财税[2011]37号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1)新招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签订的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出具“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4 再就业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 机关 4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证明; (2)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需提供有关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不属于限制和(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或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类;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5 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桂政发[2008]61号 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3)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禁止类的项目范围的证明文件(新办是指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3)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供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1)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主管税务 机关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每年5月31主管税务机关 日前申请上一年度税收优惠 6 新办台资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桂政发[2009]54号 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0%;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5

(1)民营企业证明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还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资(1)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格证书; (2)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明细表;(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另外,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4)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收入明细表;(5)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意见。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的享受情况; 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业总收入的50%;(4)其他优惠(2)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分享部分。 于国家鼓励类; 桂政发[2010]76号 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7 新办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每531前主管请税务年月日申上一年机关 度税收优惠 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新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的高桂政发8 新技术企[2010]86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减免地号 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自治区级以上证明文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证明材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使用情况; (3)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 机关 9 新办会展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桂政发[2010]65号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会展企业证明文件;(2)注册资金证明文件;(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惠的调查意见。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情况;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主管税务机关 6

10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进性服务桂政发外包企业[2010]66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减免地方号 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广西特色名镇名村新入驻大型商贸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目录;(2)自治区行(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调查意见。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 机关 11 桂政发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2010] 84 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号 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商贸企业证明文件; (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12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桂政发[2010]64号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广西重点边贸市场目录; (2)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自治区人自治区人民政府依13 法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民政府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税部门明确的税收优惠内容。 (1)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税收优惠文件;(2)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或有权部门的证明。 7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农、林、牧、渔项14 目所得税收优惠 六条、财税[2008]149号 国税函[2008]850号、国税函[2009]779号 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15 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陆养殖。 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远洋企业提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4)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或相关经营场地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1)产品品目明细表;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企业附报资料 管理机关 备注 主管(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税务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机关 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证明资料: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 财税[2008]116号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财税[2008]46号 国税发[2009]80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8

《中华人民环境保护、节能16 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税[2009]166号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主管税务机关 (1)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资格文件[须经区财政厅(地级市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级市国税局)、区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中华人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17 织的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6)工作人员人数、工资、福利开支总金额情况; (5)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纳税申报表; 况变化年度提供);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首次备案和投入情联合签发] 主管税务机关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高新技18 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8]985号、国税函[2009]203号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12);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比例说明,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明; 主管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安全19 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5个纳税年度。 上述(6)、(7)项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7)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6)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5)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4)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1)《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登记备案表》(附件13) 主管税务机关 10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软件生20 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集成电21 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集成电22 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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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综合利用23 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国税函[2009]567号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固定资24 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国企业所得税法》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税[2008]1号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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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 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一般不得变更。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情况的说明; 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明; 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总额。 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限制和非禁止并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2)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动漫企25 业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财税[2009]65号 政策。 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1)“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 转制文26 化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34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财税[2009]105号 12月31日。 (1)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主管(2)转制方案批复函;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税务法人的证明;(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机关 保险制度的证明;(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27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财税[2009]30号 下列所得税优惠: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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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2)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3)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主管税务机关 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国债利28 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1)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优惠内容 企业附报资料 机关 备案备注 主管税务机关 29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税[2009]69号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主管税务机关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 技术出口许可证;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明资料。(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副本);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c、技术30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税函[2008]251号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下同):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备建帐核算自身应纳税所(1)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31 小型微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国税函[2008]650号 利企业税。(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税收优财税[2009]69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惠 财税[2009]133号 财税[2011]4号 财税[2011]117号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4)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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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8]116号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国税函[2009]98号 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安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清单》(附件16) (2)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复印件; (4)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5)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33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税[2009]70号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从事农户小额贷主管税务机关 (1)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2)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3)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4)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5)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34 农村金财税[2010]4号 融税收财税[2010]35号 优惠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 16

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或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5 创业投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资抵扣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应纳税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所得额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税收优惠 国税发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2009]87号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17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36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18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主管税务机关 37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税[2011]81号 1、报送的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2)收入明细资料。 主管2、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务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机关 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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