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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2

2023-10-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知识点】共有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注意:《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正确。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 A,但是2007年的《物权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现在这一题的答案应选C

【知识点】抵押财产的转让

【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

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D

【知识点】质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也为AD。《物权法》第106条第2、3款规定:“受

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担保法》规定,B选项正确,所以当时的正确答案是BCD;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B选项不正确,应当是质权未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未生效。《担保法》此前混淆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物权法》做了纠正。因此根据《物权法》,正确答案是CD。 【知识点】权利质权

【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以存单质押,存单应交付质权人乡信用社持有,自交付时起质权设立。本题中存单并未交付,而是仍由甲持有,质权并未设立。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更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所以AB不正确。 质权未设立,虽然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押合同作为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效力,所以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CD正确。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答案】BD 【知识点】善意取得

【解析】字画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擅自将其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而不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所以A错误,B正确。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是有偿取得字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字画的所有权,甲丧失对该字画的所有权,所以C错误,D正确。

5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CD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违约金

【解析】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对甲享有的是债权,具有相对性。甲并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乙,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乙。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此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有权处分房屋,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甲无权收回房屋,甲已经不能向乙实际交付房屋,乙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错误,C正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知D正确。(注意:本题是2002年的司考真题,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对这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87略,见“民法总论”真题)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解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王锋、陈莹与张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未办理变更登记仅影响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8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

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ABD 【知识点】共有

【解析】王锋与陈莹不存在夫妻关系,二人对于3间房屋只能是共有关系。本题中王、陈二人各出资10万元,比例明确,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注意】《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3条做了不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03年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知识点】共有

【解析】甲、乙、丙三人与房屋之间的关系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如何进行,当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本题实际是学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说之后的观点。对于保存共有物的行为,每个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实施,对于改良行为,须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实施。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属于改良行为,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实施,所以B正确。

【注意】《物权法》并未规定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仅规定了处分及重大修缮行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可以推知,如果不是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则经占份额半数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本题中铺木地板应不属于重大修缮,所以根据现行《物权法》本题也应选B。

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当时的正确答案为A;如果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该题没有正确答案。 【知识点】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地役权,地役权仅存在学者的理论中,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不能享有地役权,所以当时的正确答案是A。

《物权法》首次确立了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甲通过和乙约定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就是地役权,所以这道题目放在现在,A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并未告知甲的地役权是否登记,所以BC都由于片面性而不正确:如果地役权登记了,地役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4000元,如果地役权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具有对抗效力,丙如为善意第三人,则B错误;地役权如果登记了,或者丙知情,则丙不得建高楼,所以C错误。

注意:《物权法》颁布之前法律未规定地役权,甲乙之间的合同不能为甲设定一个物权性质的地役权,但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有效,所以D错误。实际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使甲乙之间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完全不影响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一定要理解)。

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 B.质押合同不成立

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注意:本题是在《物权法》颁布前,《担保法》混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本题实际上应是不论债券是否交付或登记,质押合同都生效,债券是否登记或生效影响的是质权的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的效力) 【知识点】权利质权

【解析】《担保法解释》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条中虽然没有规定以债券出质的,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结合《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在有关部门登记,在债券上设立的质权不成立,如果交付了,但是在权利凭证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质权成立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

本题中债券未作任何记载,债券上设立的质权不具有对抗效力。如果C选项改成“质权设立,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则根据现行法律,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CD

【知识点】先占、委托代理

【解析】王某想抛弃电脑的所有权,委托秘书张某实施抛弃行为,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即完成了抛弃行为,履行了委托合同中的义务,王某丧失对电脑的所有权,此时电脑成为无主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是实务中承认先占的效力。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B的说法正确,ACD的说法错误。

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案】CD

【知识点】共同抵押

【解析】《担保法解释》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由此可知CD正确。

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 B.丙优先于丁受偿  C.丁优先于乙受偿 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竞合时,留置权优先,所以C正确。《担保法解释》中对于抵押权与质权优先性问题的规定不尽合理:如果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先于质权,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理,则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质权,如果质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则应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由于不具有对抗效力,抵押权即使设定在先,质权的效力也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登记的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抵押权效力优先,所以A正确。(注意:本题系2003年考题,2007颁布的《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留置权的优先效力,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性问题则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理解决,内容同前)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

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 D

【知识点】附期限合同

【解析】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 D 【知识点】附和 【解析】《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 案】 A

【知识点】 租赁物的维修

【详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因此该风险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 BCD

【知识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所以D选项正确。(注:本题是合同法分则内容)

2004年

(一)单项选择题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知识点】典权

【解析】《民法通则》等法律并未设立典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典权可以适用习惯法。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典价,甲回赎时则有权按照典价回赎,所以A正确。(注意:《物权法》也未确立典权的地位)

【注】本题属于物权法内容,但是所用教材并未涉及典权内容,《物权法》也未确立典权地位,所以本题不是本课程的考查内容。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答案】B

【知识点】人保和物保的并存、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丙对抵押权和质押权担保范围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8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

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本题中汽车损毁获保险赔偿3万元,乙有权就3万元行使抵押权,加上10万元的房屋和1万元的音响设备,甲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是14万元,所以保证人丙在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

【注意】本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应选B。《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本题现在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答题。

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答案】A

【知识点】遗失物、添附

【解析】甲丢失奇石,奇石属于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乙只是配以基座,并未进行加工。乙将奇石赠与丙,丙系无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所以A正确。

【注意】本题系2004年考题,当时的法律并未有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一套规则。2007年《物权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遗失物的有关制度,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丙是有偿取得,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也是A。

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D

【知识点】权利质权

【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题中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了债券,质押合同生效,质权设立,所以ABC错误。《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债券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正确。

【注意】《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结合《物权法》第15条,以债券出质的,质押合同效力与债券是否交付无关,债券交付的,质权设立。但是债券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应仍然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该质权没有对抗效力。

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知识点】简易交付

【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8月9日宾馆与电视台达成买卖协议,此前摄像机已经由宾馆占有,则自买卖协议达成之时摄像机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宾馆,所以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2004年的正确答案为ACD;现在根据《物权法》,正确答案应为ABCD。 【知识点】留置权

【解析】《担保法》第84条第1、2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ACD正确。

【注意】《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小,《物权法》已作了扩大规定。《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没有限制,非企业之间留置的,只要是基于同一合同,都可进行留置。所以根据《物权法》,ABCD均正确。

2005年

(一)单项选择题

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

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知识点】相邻关系

【解析】乙并无义务允许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所以A的说法不正确。但是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乙有义务允许甲通行,所以B的说法正确。甲和丙之间就甲堆放建材达成协议,甲应遵守约定,所以CD选项的说法正确。

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知识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相机属于甲的遗失物,乙对相机的占有并无本权,属于无权占有,所以A的说法正确。丙盗走相机,虽然属于无权占有,但是乙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所以B的说法不正确。丙卖给不知情的丁,丁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所以C的说法正确。丁出质给戊,则表示丁将相机转移占有给戊,戊直接控制管领,属于直接占有,所以D的说法正确。

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知识点】共有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丙取得甲乙同意转租,丙和丁都是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正确。 【注意】《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B 【知识点】遗失物

【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题中牛被压死,乙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死亡之后的代位物600元,同时乙有权要求甲向自己偿还支出的屠宰和销售费用100元,所以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B正确。

【注意】《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这里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不同)《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多项选择题

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知识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留置权、抵销

【解析】《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个抗辩权都发生在基于同一个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本题中甲对乙负有的返还彩电的债务是基于2月3号的借用合同,乙对甲负有的返还手机的债务是基于2月6号的借用合同,这两个债务是基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根本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以AB的说法错误。

法定抵销权只有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本题中甲负的债务的标的物是彩电,乙负的债务的标的物是手机,不能抵销,所以D的说法错误。《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很小,本题不属于留置权适用范围,所以C的说法错误。(注意:《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但是仍然限制在基于同一合同占有动产和负有债务这一条件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也不享有留置权)

2006年

(一)单项选择题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知识点】共有、公信原则

【解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所以A错误。本题中甲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应是甲独立盖了一间房,只不过与该房邻接,因此该房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所以B正确、C错误。甲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丙信赖该登记购买了房屋,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所以D错误。

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知识点】质权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

【注意】《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区分原则,改正了《担保法》将质物交付、抵押登记作为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要件的错误做法。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C选项应改为“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则正确。《物权法》并未规定质物的指示交付,该问题仍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正确答案为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B的说法并不错误。

【知识点】抵押权

【解析】《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

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甲转让房屋应通知乙,未通知乙,转让合同无效,所以C的说法正确。乙仍可行使抵押权,所以A 的说法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的说法正确。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错误。(注意:该条系错误规定,《物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区分原则,根据《物权法》,B的说法也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知识点】留置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育才中学可以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合同约定取货时付款,育才中学不付400套校服的报酬,利达服装厂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校服,同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样品行使留置权,所以BC正确。利达服装厂擅自转包,恒发服装厂与育才中学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育才中学不能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错误。(注意:育才中学有权要求利达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BD

【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

【解析】甲乙丙丁四人对该住宅楼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关系,对于外墙,四人是共有关系,对于外墙的广告收入,有权分享,所以A正确。三、四层楼板的共有权属于三、四层住户,

一层住户不享有权利,所以B正确。楼顶属于四人共有,丁要建花圃,应征得其他人同意,所以D正确。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所以C错误。

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CD 【知识点】相邻关系

【解析】甲欣赏远处风景不是必要的便利,这一问题不属于相邻关系,所以A的判断错误。《物权法》2007年颁布,《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确立地役权,因此甲乙之间的约定不能给甲设立地役权,但是他们的约定虽然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但可以发生债法(合同法)上的效果。如果债权债务转让,受让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受让人有效,并不是当然无效。所以如果丙和丁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丙则可禁止丁建高楼,由于甲已经一次性支付给乙补偿款,且无须对丁进行补偿,所以B的判断正确。CD的判断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丙丁如果知道甲乙之间约定的情形,所以均错误。

2007年

(一)单项选择题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知识点】物权法的区分原则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合同并未发生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甲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C正确。

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知识点】善意取得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可知,在所有权的取得中,善意取得适用于有偿情形,所以正确答案是D。注意:善意取得同时适用于他物权,所以B不应选。

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知识点】赠与合同、动产物权的变动

【解析】甲与大学之间的约定是附义务的赠与,基于赠与合同和交付行为,大学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同时大学负有一项不得转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大学与甲的约定产生,属于债务。大学将纪念册赠与乙丙交付,所有权即转移给乙,当然,甲有权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D正确。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知识点】地役权

【解析】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系地役权合同,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地役权,甲公司将房屋售出后,地役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给业主,甲公司不再享有地役权,业主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建筑,甲公司无权要求,所以A正确。

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

【知识点】抵押权的时效期间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2007年3月6日起算,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3月6日,抵押权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所以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知识点】质权、占有

【解析】电脑的所有权归甲,乙对电脑享有质权,同时电脑处于丙占有的事实状态,三人有权基于物权、质权和占有要求丁返还电脑。丁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的债务,所以ABC正确,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知识点】继承

【解析】王某与丁某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丁某支付了价款,王某交付了房屋,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基于买卖合同,王某对丁某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王某当然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所以A正确,B错误。小王基于继承关系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上的负担和义务要一并继承,王某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小王也当然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所以C正确,D错误。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知识点】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解析】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王某所有,王某死亡后,归继承人小王所有,小王将房屋卖给叶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并且小王和杜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杜某所有,杜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所以B正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以虽然杜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租期内,承租人叶某仍有权继续承租房屋,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C正确。

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的区分原则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A错误。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B正确。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C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由此可知D正确。

2008年

(一)单项选择题

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B正确。

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

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解析】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但是未交付名画,因此名画的所有权仍归甲,甲与丙又订立买卖合同,也未交付名画,因此名画的所有权仍归甲。乙诱使甲的儿子将画交给自己,属于侵权行为,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丁将画盗走,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所以画的所有权仍归甲,A正确。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知识点】物权的取得

【解析】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和意思取得某物的所有权。A中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房屋,系基于其兄的原所有权和意思取得,属于继受取得,所以A正确。B中乙存款获得的利息属于孳息,乙并不是基于其他人的原权利获得孳息的所有权,不属于继受取得,而是原始取得;C中丙自己制作一把椅子,属于通过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D中丁拾得丢弃旧电扇的行为系先占行为,属于原始取得。

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知识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三个抵押权的顺位依次是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甲银行和丙银行变更抵押权顺位,没有经过乙银行书面同意,不能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丙银行的债权是500万元,甲银行的债权是100万元,二者交换顺位,会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他们的交换对乙银行不产生效力,但是在他们内部产生效力。

因此首先按照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的顺序对乙银行进行分配,乙银行得款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按照丙银行500万元、甲银行100万元的顺序在二者之间分配,那么丙银行得款300万元,甲银行得不到清偿,所以正确答案是C。

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知识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物权法》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题中甲为乙银行设定的抵押即为动产浮动抵押,虽然未经登记,但是抵押权已设立。不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AB错误,C正确。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抵押权人乙不能对抗丙,D不正确。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知识点】共同共有、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甲乙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出卖房屋应经过双方同意,甲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不过根据题目中给出的情形,甲、乙感情不和,乙应拒绝追认,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当然,这也可以看作是题目的瑕疵)。但是,丙不知情,并支付了时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

【解析】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楼顶属于双方共有,双方都有管理的权利,所以BC正确。张某购买房屋前,楼顶上已经设置了广告牌,张某购买房屋应承受这一在先的负担,无权要求拆除广告牌,但是由于张某与王某对楼顶形成共有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分享广告收益,所以AD正确。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知识点】转质

【解析】质权人须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转质,但是质权人擅自转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所以A正确,B错误。《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正确。虽然丙是转质权人,但是乙作为电动车的所有权人,对由于丙的过错造成的电动车的毁损、灭失,有权索赔,所以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可知ABD正确。(注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外,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使另行提供担保也不行)

9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知识点】抵押权的放弃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是债务人和抵押人,贺某可以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但是张某作为其他担保人在贺某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D正确。

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知识点】抵押权的时效期间、保证期间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A正确,B错误(注意:关于抵押权期间的规定,《物权法》与《担保法》不同,以《物权法》为准)。《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张某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C正确。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ACD正确。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知识点】物权法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变动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A错误。乙和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基于买卖合同和甲的交付行为占有房屋,属于合法占有,所以B正确。甲并未将房屋过户给乙,乙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甲,甲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乙无权申请宣告该合同无效,所以C错误。甲和丙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D正确。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解析】丙与丁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丁将房屋卖给戊,并办理了移转登记,戊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A正确。戊是基于与丁的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是继受取得,D正确。

2009年

(一)单项选择题

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知识点】权利质权 【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由此可知ABC的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权。质权是在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不动产及不动产上的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所以房屋所有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正确答案是D。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知识点】预告登记 【解析】《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进行了预告登记的楼层上设定抵押权,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抵押权不设立。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虽然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可以发生债权效力。本题中,在甲公司和银行之间会产生债权效力,即二者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所以C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知识点】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可知,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如果甲能证明自行车系自己丢失,则乙无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A正确。《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盗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根据举轻以明重规则,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盗抢物更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B正确。根据《物权法》106条可知,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第三人善意和第三人以合理价格购得,所以CD正确。

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知识点】共有、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关系,房屋致害的,三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内部有责任份额的划分。

《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此可知ABC正确。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是独立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情形,不具有独立归责原则的地位,本题司法部给出的答案包括D,意味着出题人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可知,A、C错误,B正确。如果债务人清偿率银行债务,则银行的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当然也消灭,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当然可以自由转让,所以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知识点】占有改定

【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规定了占有改定。由此可知BD正确。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知识点】善意取得

【解析】乙通过占有改定取得玉石的所有权,甲将玉石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丙知情,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所以AB错误。丙虽然没有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的价款也合理(价款为9000元),并且丙将玉石交给了丁,丁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所以C正确。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知识点】遗失物

【解析】《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丁将玉石遗失,玉石属于遗失物,丁不能取得所有权,所以A错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玉石,所以D正确,BC错误。

2010年

(一)单项选择题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本题的答案有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很多人认为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解析】甲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汽车的所有权未转移,所有权仍属甲所有,甲将汽车再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甲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汽车应归丙所有。但是甲应向乙承担违约

责任。很多人认为C如果改成“归丙所有,但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则C正确。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知识点】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四公司对楼房的共有为按份共有,所以B的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由此可知四公司的份额为投资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由此可知A的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知D的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C的说法错误。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A错误。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B正确。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由此可知C错误。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D错误。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知识点】地役权 【解析】《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学校人员并不是必须从研究院通行,所以不是相邻关系问题(注意:我国法律采用相邻关系一语,不采相邻权用语)。学校为自己便利,与研究院通过合同约定学校人员的通行权,属于地役权。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知识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题中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享有债权,根据辽中公司的指示,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承担交付电脑的债务,辽西公司为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有权留置电脑,辽西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注意: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必须通过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设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多项选择题

53.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的区分原则

【解析】《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房屋即归乙所有,所以B正确,A错误。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本题中乙和丙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所以D正确。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所以C正确。

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

【知识点】留置权、物权请求权

【解析】《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的规定实际上是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合同关系,本题中老马占有足球是由于小贝的侵权行为,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D错误。(有学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应扩大其适用范围,但是仅是学者观点)

足球归小贝所有,小贝有权请求老马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属于物权请求权,所以A正确。花瓶已经摔碎,老马只能要求小贝赔偿,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所以B错误,C正确(物权请求权的存在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花瓶已经摔碎,老马对花瓶的所有权已经消灭,不会再存在物权请求权)。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知,A错误,BC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权互换、转让,如果不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

不互换或转让,虽不登记,也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

56.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知识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A项中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所以A正确。

《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此可知B错误。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不是可以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所以C错误。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借款到期未还,债权没有实现,因此抵押财产此时可以确定。所以D正确。

2011年

(一)单项选择题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的顺位

【解析】《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竞合的,留置权优先,所以丁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乙的抵押权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丙的质权后于乙的抵押权设立,所以乙优先于丙受偿,虽然甲的抵押权最先设立,但

是由于没有对抗效力,只能最后受偿,所以D正确。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知识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本题是一道理论题。ABC的表述均正确。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权利人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所以D错误。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知识点】先占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石头不是长江的组成部分,属于独立物,国家对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属于无主物。虽然《物权法》未确立先占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适用先占,因此潘某可以依据先占取得石头的所有权,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知识点】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

【解析】2月1日之前,房屋虽然登记在吴某名下,但是实际归吴某和李某共有。2月1日,

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第28条可知,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之日房屋所有权即归李某所有。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5月10日起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张某虽然支付了价款,但是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以上分析可知BD正确。

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知识点】共有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A错误。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知B正确。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知D正确。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C正确。

2012年

(一)单项选择题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

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四人对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出租房屋涉及对房屋使用权的处分,较处分房屋所有权为轻,如果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当然有权进行,所以B选项正确。需要指出的是,D选项中关于改良行为的观点,属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并不区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予以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知识点】权利质权

【解析】虽然《物权法》在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类型中没有列举普通债权,但是第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以出质,因此,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应该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不过由于《物权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设立未做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其成立要件学界存在争议,例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第三方债务人是否是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这一问题存在两个观点,其一认为通知第三方债务人是生效要件,不通知的,债权质权不生效,其二认为通知第三方债务人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不通知的,债权质权生效,但是对第三方债务人不生效。司法部给出的本题答案是D,意味着出题者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当然,将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作为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值得商榷。

不论是采那种观点,将出质的事实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后,第三方债务人就不能再向自己的债权人(出质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如果履行,其对质权人的债务并不消灭。所以C正确,D错误。

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知识点】占有

【解析】停车位系乙所有,甲不得擅自占用,甲占用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而擅自占用,属于恶意占有,所以A的表述正确。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届满前丙有权占有和使用该停车位,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所以B的表述正确。乙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财产,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作为间接占有人,丙作为直接占有人,乙有权要求甲将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让与给自己,所以C的表述正确。丙如果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租金,丙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停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停车位,所以D的表述错误(当然,租期届满后,丙仍继续使用该车位的行为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乙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知识点】分期付款买卖、善意取得

【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34条规定的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形式。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所有权保留,在乙未付清价款前,即使汽车已经交付给乙,所有权仍归甲所有,所以A错误,B正确。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C错误。《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规定了指示交付。本题中甲将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自转让请求权之日起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所以D错误。

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答案】ABD

【知识点】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予补偿,所以C的说法错误。其他三项说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理念。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知识点】占有、所有权

【解析】甲将房屋卖给乙,并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为有权占有,所以A正确。甲的继承人丙继承的权利不能大于甲,乙有权向丙主张有权占有,所以B正确。丙将房屋卖给丁,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丁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所以D正确。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取得,不论丁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均有权对丁主张自己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C正确。不过乙仅仅能主张有权占有,而不享有所有权,丁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效力强于占有,丁有权要求乙返还房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乙有权对丁主张有权占有,但是对丁仍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这也是本题的陷阱所在。

57.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答案】AB

【知识点】抵押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该条规定了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权利。本题中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可能导致抵押的房屋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甲及时行使返还请求权,所以A正确。乙也可以选择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所以B正确。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权人支配的是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不能直接支配抵押财产本身,本题中乙无权依据抵押权直接要求丙返还房屋,所以D错误。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将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到期债权,甲对丙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乙不能代位行使,所以C错误。(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法内容)

5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司法部的答案是BCD,我的观点是ABCD

【知识点】占有

【解析】丙基于与甲的借用合同,如果没有错认,骑走的是甲的自行车,丙对甲的自行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自无疑义。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丙与乙之间无任何约定,丙无权占有乙的自行车,所以丙对乙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不过在甲告知前,丙并不知情,属于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司法部给出的答案认为A错误,意味着出题人认为丙对乙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值得商榷。丙对乙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不论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乙均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所以C正确。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甲告知丙前,丙对乙车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因此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所以B正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甲告知丙后,丙对乙车的继续占有属于恶意占有,自行车毁损,作为恶意占有人,丙应赔偿损失,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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