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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掠夺型制度

2024-05-1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2007制

论掠夺型制度

度经济学年会征文

罗小芳

摘要:掠夺型制度是与私有财产制度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我们可以从世界关于腐败的排名、关于自由度的排名、关于商务环境的排名等来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是掠夺型制度。掠夺型制度导致寻租和非共享增长。掠夺型制度大多产生于发展中国家,这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从深层次看,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自然政府的掠夺之手的联合就会创设掠夺型制度。从自然政府到强化市场型政府、从保护精英阶层的产权到保护全社会的产权、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变是治理掠夺型制度的根本举措。

关键词:掠夺型制度 利益集团 寻租之手 掠夺之手

掠夺型制度是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政府掠夺之手联合的一种产物。它广泛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之中,本文将探讨掠夺型制度的内涵、表现形式及生成机制,重点分析产生掠夺型制度的根源,并提出治理掠夺型制度的对策。

一、 掠夺型制度及其表现

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中都潜在地存在两种掠夺。一种是私人掠夺。包括私人掠夺私人和私人掠夺国家。第二种掠夺是政府掠夺。主要有三种情况,(1)政府作为一种组织,如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政府整体的掠夺。比如乱摊派、超过公共服务需要的费和税、行政规定订报纸和杂志、通货膨胀等等。(2)政府的一些官员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的掠夺,即腐败。它是利用手中的各种审批权力,把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3)私人通过政府权力的掠夺。这里的形式很多,但实质都是与政府的权力有关。比如一些行业的行政垄断,游说政府对潜在竞争对手设定市场准入的限制。又比如,企业内部人控制、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实际上也是一种掠夺。因为这些都是要政府补窟窿,或给予低息贷款来变相补贴。实际上用的都是老百姓的钱,是对老百姓的掠夺。(钱颖一,2006)

上述掠夺并不一定都以制度形式存在。但是其中一些(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即政府掠夺)却以种种手段或途径转变为制度的形式。掠夺一旦制度化就具有了隐藏性、合理性甚至合法性。人们一般很难识别它。有的学者把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把良好的社会组织理解为一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它可以确保社会各阶层获得有效的财产权利,这组制度称为“私有财产制度”(institutions of private property)。另一种则是“掠夺制度”(extractive institutions),该制度将使大多数人民面临被政府、统治阶层及其代理人剥削和控制的危险。为什么有的国家采取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制度”,而有的国家采取了“掠夺制度”?不少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掠夺制度”,这是发展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可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当然,这种分类是粗略的,实际上纯粹的“私有财产制度”和“掠夺制度”是不存在的,不少国家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只是各自所占的比重不同而已。转型国家由于制度的缺失,会并存地出现这两种制度的较量,而这种较量最后的结果往往取决政治体制的改革及转型。

制度很重要,这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但是在人类的历史和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并不是所有制度都有利于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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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谓掠夺型制度就是少数人的利益通过制度的形式最大化。掠夺型制度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如体制内腐败就是一些基层执政者打着改革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文件等形式公开从事的腐败行为。体制内腐败比体制外的腐败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也有更大的破坏性。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有政府部门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往往不被视为腐败行为,其危险性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甚至有时还把它当作所谓的改革经验加以推广。政治家或利益集团的所追求的个人利益可以通过社会产出的最大化来实现,这往往会形成一种发展型制度;也可以通过租金最大化来实现,这往往会形成一种掠夺型制度。

我们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私有财产制度还是掠夺型制度,其观察的视角是比较多的。从总体上识别一个国家是否是掠夺型制度,我们可以从一些世界排名中略知一些,如世界关于腐败的排名,世界关于自由度的排名,世界关于商务环境的排名,如果一个国家在这三个指标的排名都比较靠后,那么可以判断这个国家的制度可能就是掠夺型制度。

财富的增长与分配是一个重要指标。比如,如果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获得经济增长速度远低于社会总体经济的增长速度,将使社会总体经济的增长被社会贫困的改善成果被抵消。经济增长并等于发展,经济增长的成果也不会自动惠及整个社会。政治家们在利用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阻碍经济增长的税收、国家所有制、掠夺性的管制、腐败、短缺等现象就会出现①。

腐败和短缺也是识别掠夺型制度的重要指标,腐败被解释为政府官员故意创设管制的结果,企业家为了绕过管制而支付贿赂。这样,腐败就成为政治家将权力转化为金钱收入的一种机制。由于腐败提高了生产性经济活动的成本,因此而降低了效率。腐败并不是道德败坏才出现的结果,而是政府的掠夺之手在失去约束时普遍而自然的运行结果。又如,短缺这个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的本质特征之一,从掠夺型制度角度来看,是政治家们进行理性经济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计算错误或者仁慈的社会政策所带来的。在短缺经济中,价格控制为官员们创设了受贿的机会,人们为了获取稀缺的资源而行贿②。

掠夺型制度的特点表现为,第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少数人或既得利益集团。第二,制度的实质更利于非生产性活动或相关知识的积累。第三,在制度设计中公民的参与度低,政府的权力没有受到制约。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第四,掠夺型制度是一种坏的市场经济(钱颖一,2006)第五、掠夺型制度下也有增长,但这种增长往往是非共享型增长,或者说会出现不利于穷人的增长。

掠夺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掠夺型制度不仅仅带来再分配,而且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掠夺型制度的主要问题是促使人们去进行再分配。如胡鞍钢将现阶段中国腐败分为四种类型: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并初步估计在二十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仅以上四种腐败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GDP的13.2%--16.8%之间。

从博弈论角度来看,私有财产制度下的博弈是总和为正数的博弈,即正和博弈;也就是说,因为交易之后双方的效用都有所增加,社会的财富总量增加了,社会的经济增长了。在掠夺性制度中,掠夺者与被掠夺者之间的博弈是总和为零的博弈,即零和博弈,也就是说,掠夺性制度只是将财富从被掠夺者那里转移到掠夺者手中,社会财富总量没有增加,社会的经济没有增长,相反,由于被掠夺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此后的社会财富总量还可能会下降。道格拉斯·C·诺思发现,如果“统治者”通过提供基本规则,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社会产出可以达到最大,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将繁荣起来;如果统治者运用暴力方面的比较优势界定和实施一套能够使其租金最大化的产权,那么该国的经济会出现停滞。前一种情况 ①②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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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制度就是一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制度,统治者提供的基本服务是界定和实施产权,而收获将是税收等,后一种情况下的制度就是一种掠夺性制度。

(2)在掠夺型制度下,不仅使有才能的人被配置到寻租职业而不是生产性职业上来,降低经济增长,而且最大的问题是把社会的精英吸引到寻租上来,使整个社会的动力机制扭曲,这会降低创新和技术进步。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以1960年的GDP作为基数,在对全体国家的回归中,发现工程师对增长有显著的正效应,而律师对增长有不太显著的负效应。即寻租降低经济增长,而企业家活动和创新则提高了增长。如果新入学的学生中选择工程专业的人多10%,将使工程专业的入学人数提高大约一倍,那么会导致每年的经济增长率提高0.5%。如果选择法律专业的人多10%,也将使法律专业的入学人数提高大约一倍,那么每年的经济增长将会下降0.3%。秘鲁经济学家迪索托在其1989年出版的《另一条道路》一书中,生动记载了在秘鲁过多的法律和法规,赋予政府种种权力对民营企业的建立和进入市场制造种种障碍,造就了一个整体寻租性社会,窒息了秘鲁经济发展的活力。太多的法律完全阻碍了人们进入生产性的经济领域,迫使企业家转入地下或从事非生产性活动。

(3)掠夺型制度导致不利于穷人的增长。从理论上讲,社会总体经济的增长对社会贫困状况的改善始终具有正面积极的影响。但是,如果考虑社会各阶层的结构差异以及制度的类型,则经济增长对社会贫困状况的改善所起的作用就不那么明确了。社会各阶层实际经济增长的差异可能削弱甚至抵消社会总体经济的增长对社会贫困状况所带来的改善。有利于穷人的增长要有制度性渠道把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痛苦反映出来,要有政治性激励机制促使政府去关怀、解决民众的痛苦。而掠夺型制度下的增长是不平衡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讲是不利于穷人的增长。这表现为社会贫富差距较大,政府在公共品的投资增长缓慢,经济增长的好处并不能惠及到广大的公众等。

二、发展中国家掠夺型制度形成的内因与外因

掠夺型制度大多产生于发展中国家,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TI)公布了2006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从这个排行榜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163个国家和地区中,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占了约75%。几乎包括所有的低收入国家。这与发展中国家的掠夺型制度有关。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掠夺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为什么发展中国家不采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制度”呢?这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从外部原因来看------

一是殖民者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了掠夺型制度。殖民者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实施不同殖民策略可能取得的收益有差别。在先前那些人口比较稠密的地方,欧洲人或者引入了掠夺性制度的制度,或者维持了原来的掠夺性制度,强迫当地人从事采矿或种植业,保留现成的税收和贡赋体系。相反,在先前那些人口稀少的地区,他们会大量移民过去,并创建良好的私有财产制度,保证广大社会阶层人士的财产权利,鼓励工商业的发展。掠夺制度和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可以比较有效地利用农业技术,但工业技术的扩展却需要众多人士的参与。工业时代的来临为那些拥有良好的私有财产制度的社会提供了起飞的机会③。

二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从国外移植了带有掠夺型的制度。法律起源对法律制度移植绩效的决定作用首先由施莱弗等人提出。LLSV(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用一系列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指标分析得出,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LLSV, 达龙.阿西莫格鲁等《贫富逆转:现代世界贫富格局中地理和制度的作用》 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23辑),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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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他们研究发现,法国式的大陆法国家比普通法国家表现出更高的程序形式主义特征,而同时却没有为司法体系带来更高的效率、更多的一致性和更大的公平。大陆法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较多,但更多的干预并没有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不仅如此,采纳法国大陆法体系的国家通常伴随着更为糟糕的公共部门和更多的腐败(LLSV,1999)。其原因在于当英法殖民者在它们的殖民地进行制度移植时,保留了母国的制度特征,却无法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性。事实证明,接受了法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往往存在更多的政治控制,同时经济和社

。 会发展也较落后④(S.詹科夫等,2002)

三是狭隘的发展观演化为掠夺型制度。狭隘的发展观包括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在森看来,有利于穷人的发展要求消除那些限制人们自由的主要因素,即:贫困以及暴政,经济机会的缺乏以及系统化的社会剥夺,忽视公共设施以及压迫性政权的不宽容和过度干预等。

著名的库兹涅茨到U型假说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首先得到了验证。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是一个包括思想、社会、政治等条件在内的各种条件成熟后的自然过程,而包括日本在内的东方后发展国家的工业化则始于对西方殖民势力东渐的回应,在制度、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仅仅依赖市场机制是难以最终完成的。市场机制及增长的结果并不必然会惠及到所有人。有利于穷人的增长实际上是一种共享型增长,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的成果是如何使用的。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一定阶段发展后,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及制度的缺失,经济增长后并没有建立一种使大多数人受益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障。宪政秩序的建立在一国经济从不平等向平等转化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收入分配趋势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旦形成就难以改变。尽管如此,后发展国家在经历工业化初期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上升后,在已经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条件下,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积极的制度创新将有可能重建收入分配格局并实现收入的相对平等。宪政是一种决定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制度,由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过渡即宪政转轨,决定了后发展国家的制度变迁方向,从而对后发展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重建收入分配格局、实现收入分配由不平等向平等的转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王春萍,2005)。宪政秩序建立的滞后成为发展中国家较普遍的现象。在经济增长与政治体制的不平衡中产生了制度悖论:一方面,制度决定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需要安排高效的制度;另一方面,统治者或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往往安排低效的制度。经济增长成了统治者偏好与社会偏好偶然巧合的产物,制度悖论的存在使发展中国家走出均衡陷阱的希望一片渺茫。

从内因来看,道格拉斯.诺思等人在《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中提出人类社会经过三种不同的社会秩序,第一种是原始社会秩序,即狩猎采集社会的秩序。第二种是有限准入秩序。这种有限准入秩序通过对经济体系实行政治控制来解决如何约束暴力的问题,也就是通过限制进入来产生租金,以此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第三种是开放准入秩序,即通过政治和经济上的相互竞争而非创设租金来维持社会秩序。有限准入秩序的特征有:(1)通过精英阶层的特权来控制暴力。(2)限制贸易准入。(3)对精英阶层的产权提供相对有力的保护,对非精英阶层的产权保护相对较弱。(4)对经济、政治、宗教、教育和军事等组织的进入和退出加以限制⑤。有限准入秩序的实质是对有价值的权利和活动设立进入特权。掠夺型制度一般产生于有限准入秩序的社会中,或者说,有限准入秩序与掠夺型制度有内在一致性,并且这两者之间还是一种相互强化的关系。

S.詹科夫等《新比较经济学的新视角》,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4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62页. ⑤

道格拉斯.诺思等《诠释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30辑),中信出版社,2007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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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掠夺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个分析框架

利益集团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政府的掠夺之手在任何国家也是存在的,但是形成掠夺型制度的前提是利益集团寻租之手与政府“掠夺之手”在一定条件下联合在一起时才会产生。这种联合一般产生于有限准入秩序的社会中。

从方法论上讲,交易成本模型提出了一种基础的制度理论,寻租模型和分利集团模型提供了关于无效率的体系实际运行状况的认真细致的分析。制度研究有三种方法,一种是科斯、诺思等人的交易成本方法,二是布坎南、托利森和图洛克等人提出的寻租方法和曼柯尔.奥尔森的分利集团方法。交易成本方法试图提供一种关于契约成本的基本理论框架,据此建立一个政治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它的重点是交易成本和国家一起决定产权结构并因此而决定经济绩效的方式。寻租模型致力于建立政治体系的利益集团模型,界定一种决策规则结构,然后分析这些决策规则的后果。奥尔森模型虽然没有关于国家的明确模型,但分析了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其结论是制度降低了体系的效率和生产力⑥。

我们这个分析框架的基本思路是,1、我们在有限准入秩序的条件下分析掠夺型制度。2、在利益集团的分析上我们采用奥尔森的观点,并提出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3、关于政府的分析我们采用诺思等人自然政府的概念,揭示自然政府的掠夺之手。4、我们借用拉詹与津加莱斯的模型,分析了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自然政府的掠夺之手是如何联合起来并创设掠夺型制度的。

(一)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

曼瑟.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没有一个国家内全社会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都能组成平等的集团。有了这个前提之后,奥尔森在通过集体行动的逻辑演绎提出一个重要结论:穷人和失业者没有任何刺激手段可以帮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反之,少数大企业或富豪建立自己的组织却易如反掌。因此,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并没有使生活变得更加容易,但社会生活效率则因此而降低。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分利联盟。所谓“分利联盟”(distributional coalitions)是指由一批希望采取集体行动来增加自身收入份额的个人所形成的组织。分利联盟的活动不可避免地损害经济增长,为什么呢?对于分利联盟来讲,既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来改善本利益集团的福利,也可以尽可能地为其成员争得社会生产总额中更大份额来改善本利益集团的福利,分利联盟一般地选择后者。

奥尔森的利益集团理论是建立在“组织费用”这个假设之上的,组织费用随着组织规模的增加而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他为“特殊利益”的不对称权力提供了一个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解释。⑦ 按照奥尔森的分析,集体行动的形成取决于两个重要条件: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并且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他称之为“选择性刺激”)。对于规模较小、组织较好的特殊利益集团,如果通过产权结构调整,集团的成员都会有较大的收益,而且集团较容易地就可获得、控制和加工信息,那么这一集团对于议员们的影响能力往往很强。在利益集团中失利的往往是那些从属于大集团的个人:例如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对他们来说一些产权结构的调整(如新的关税)往往对每个人影响很小——组织费用很高、搭便车也很容易,个人信息成本也过高。越是小的利益集团越是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可以影响统治者。一些文献分析了少数团体成员怎样过度滥用其投票权,致使产权结构变得有利于他们,而使大多数选民付出了代价。为什么少数人能愚弄多数人呢?有人认为有两种相互联系的原因:产权结构的边际变化能导致人们的收益和成本的不公平分配, ⑥

道格拉斯.诺思《制度研究的三种方法》 载(美)大卫.柯兰德编《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寻租和DUP行动分

析》 长春出版社 2005年,第P26—27

[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且特著:《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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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些变化中,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称。⑧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社会最终会形成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利益集团(或者精英阶层和非精英阶层)。

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必然的,问题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方式将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首先取决于是在什么秩序下,如果是在有限准入秩序下,强势利益集团很容易进入统治联盟。而在开放准入秩序下,强势利益集团对政治及制度的影响则受到了很多制约,与有限准入秩序相比,其影响要低得多。在有限准入秩序下,强势利益集团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直接进入统治联盟,而在开放准入秩序下,强势利益集团进入统治联盟的成本则要高得多,并且竞争和透明度大大地降低了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影响。

(二)自然政府的“掠夺之手”

诺思等人把暴力专营者创设的政府称为自然政府。在自然政府中,政治和经济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政府通过限制经济上的进入而获得租金,用以在精英阶层中订立可信承诺,从而支持现有政权并提供社会秩序⑨。自然政府面临一个两难境地:建立多大规模的统治联盟才是适宜的。扩大联盟会有更多力量,但使联盟绑在一起的租金被摊薄了。自然政府之手必然是“掠夺之手”。

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作为掠夺者的思想在以布坎南、塔洛克和尼斯卡宁的公共选择学派以及斯蒂格勒、佩尔兹曼和贝克尔的文章中都有较多的分析⑩。掠夺之手的研究,其目标并不是要抨击政府,也不是提倡纯粹的放任自由,相反,是为了在政治家追求个人利益的假设下,理解不同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及在承认改革必须迎合政治利益和约束的条件下,探讨进行制度改革的战略11。从深层次看,掠夺之手是分析政府的一个新的视角,是不同于以往无为之手、扶助之手对政府的分析。掠夺之手更好地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它可以较好地解释现实中的一些国家现象,如垄断、腐败、利益集团、分配不公等,并且提出了一个当代经济学甚至社会科学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国家采用了掠夺之手,而另一些国家采用了无为之手、扶持之手?

掠夺之手模型主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政治人物的利益是什么?第二,这些利益将如何体现在政策和制度中,以服务于政治人物的目标12?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以及奥尔森(1965)等人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应该说,对政治人物目标的分析,把理性理论贯穿到政治家的行为分析中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当前研究的比较多的是第二个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成为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国家的掠夺之手没有受到限制,那么作为正式制度最大供给者的国家,其中许多制度的设计及建立就会受到掠夺之手的影响,从而会演化为掠夺型制度。

按照ShleiferandVishny(1998)的观点,政治家们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他们区分了两类政体的政治家:独裁者和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通过对政治家的行为分析发现,不论是独裁者还是民主政府,他们的行为极为相似,只不过后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独裁者运用他们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将资源配置给自己的政治支持者,以牺牲公共福利为代价;而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虽然比独裁者抱有更多的功利动机,但是,通过民主方式选举的政治家“一般也不会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他们所建立的“掠夺之手”模型的理论出发点是,很多管理的实施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政治家自己的财富和权 [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0页。 道格拉斯.诺思等《诠释人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30辑),中信出版社,2007年,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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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N·德勒巴克和约翰·V·C·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60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8页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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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政治家的政治目标在大多数时候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并不一致。因此,对反腐败而言,放松管制和自由化远比在官僚体制内增加激励和进行人事选择更重要;至于有些在所难免的管制,则应该使得官员个人在行使权力时的随意性越少越好。

政治家竞选行为可以用完全或不完全政治民主的框架来分析。在完全的政治民主中,他的当选只取决于他要符合其选区中大多数投票者的意愿,但在不完全的政治民主中,这种依赖程度不甚清楚。当选的可能性当然仍取决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过,人们对他们自己的利益并不熟知,也不会主动地去寻求。尽管如此,竞选胜利还是依赖于某候选人或其政党投入多少人力和财力。这些资源用于使其选区的广大选民相信他及其正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利益13。我们可以从三个前提出发来寻找判别标准:(1)政治人(不仅包括政治家、官僚,而且包括政治领域中的普通公民)是自利的;(2)如果没有足够的限制性因素存在,政治家和官僚采用掠夺方式谋利的效益比采用交易方式的效益高;(3)自利的普通公民难以组成集体行动来反对政治家和官僚对其所作的掠夺14。从政治体制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的问题是政府官员的权力缺乏制约,这就使得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失出了制约,掠夺之手可以表现到各个方面。从市场体制来看,掠夺之手与坏的市场经济往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掠夺之手存在的情况下,实际的市场运作充满权钱交易、垄断、寻租以及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扩大等等。掠夺之手与坏的市场经济的互动会导致政策决定中的利益集团和制度改革中的路径依赖。

从历史来看,在大部分时间里,国家并没有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很好的结构。在过去,与其说国家是一个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机构,还不如说它的性质更象黑手党。当然,这里有一些例外,比如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共和国及帝国。严格地讲,国家开始关注经济是一个现代的现象。从重商主义时代,代议制政府出现时,这种现象才出现15。代议制出现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私有产权的出现与代议制政府的出现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欧美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和有效的政治体制限制国家掠夺之手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三)利益集团的寻租之手与自然政府掠夺之手的联合:掠夺型制度

利益集团和政治家(或政府官员)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在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寻利与寻租的双重目标在囚犯困境的作用下,最大化的选择是寻租。利益集团的寻租追求与政治家最大化的双重目标中的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寻求社会产出最大化与统治者追求租金最大化,诺思)具有内在一致性。政治家的政治目标在大多数时候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并不一致,反而容易与利益集团的目标一致。为什么?政治家的任期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回报不一致;为多数人服务有一个“搭便车”问题,而少数人(即利益集团)与政治家也容易在利益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可以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

拉詹与津加莱斯认为,人们在初期得到的人力和物质资本禀赋的数量有差异,这种初始资源和机遇的差异决定了人们有不同的偏好,并结成了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团。各种集团将通过投票来决定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从而影响未来的资源分配甚至未来的政治格局。所以,与其关注制度的缺失,不如关注需要良好制度的利益集团的缺失。这将使未来的讨论转移到要素禀赋与如下的问题上:我们怎样才能改变贫穷国家的要素禀赋,特别是克服占据统治地位的利益集团的阻力?这个问题可能比如何改变制度的问题更有指导意义。

拉詹与津加莱斯提出了一个利益与政策和制度关系的模型。他们认为人们在初期得到的人力和物质资本禀赋的数量有差异。于是,初始的资源分配和发展机遇的差异决定了人们有 1314

哈罗德·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第62—63页. 参见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诺思《国家经济角色的昨天、今天与明天》载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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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色》,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 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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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偏好,并结成了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将通过投票来决定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从而影响未来的资源分配和未来的政治利益格局(见下图)。

制度因素 +

政治利益集团 偏好 政策

发展机遇 + 资源分配 代表外生变量 冲击 代表内生变量

图1 模型

利益集团在有限进入秩序的制度环境中,在同政府官员的不断博弈中会分化出精英阶层和非精英阶层,自然政府就会与会精英阶层结合在一起,形成统治联盟,把租金及相关利益制度化,并体现在相关政策中,从而影响着资源的分配。在开放准入秩序的制度环境中,利益集团也会通过种种途径影响政府及其官员,但是由于存在开放与竞争,很难形成特权与租金,不平等的制度或掠夺型的制度就很难形成。

利益如何转变为政策和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家的利益如何转变的问题,二是利益集团的利益如何通过政治家转变为政策和制度的问题。其实这两者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政治家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问题是政治家在不同政治体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和方式是有区别的。Olson(1965)和Becker(1983)指出民主政治会导致政治家追求非社会目标的一个原因是利益集团和游说会对政治选择产生影响。他们认为,游说活动之所以能影响政治决策,是因为政治家需要从他们的支持者手中获取选票和捐款。而利益集团便利用这一影响操纵再分配,从公众那里掠夺资源,有时还会以高额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例如,在英国工党执政时期,工会的游说导致了对劳动市场的限制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计划,成为撒切尔改革之前英国经济长期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缪勒、诺思等学者就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认为制度的演进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

用利益集团的逻辑来分析,如果没有一个竞争性政治市场和对利益集团的制约机制,那么一些利益集团就会成为制度选择的决定者,并且会影响制度的性质,并往往导致掠夺型制度。利益集团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掠夺型制度的产生。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尽管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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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经济的繁荣,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财富增长,随着国内民众利益越来越分化,不仅一个又一个的既得利益集团涌现,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正在利用中国转轨经济制度缺陷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利用国内民众知识与信息的不足,利用大多数人话语权弱势与利益受损时的情绪化反映,利用其既有的各种资源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地将其侵占或掠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法化(易宪容,2006)。最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2006)在北京也提醒国人,“中国要把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

四、治理掠夺型制度的几点思考

1、从自然政府到强化市场型政府

是私有财产制度还是掠夺型制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为。奥尔森创造了一个可以高度浓缩其长期增长理论的重要概念: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menting government)。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且能够强制执行各种契约,与此同时,它还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那么这个政府便是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奥尔森反复且多角度论证说,经济成功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存在可靠且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第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强化市场型政府的产生条件,也就等价于如何使政府或执政者具有共容利益的条件。对此,奥尔森的回答是:民主政体,或至少是代议制政体。奥尔森谈论的民主,其核心或本质不在于它是否赋予普遍公民选举权,而在于它是否保证了政府产生于自由的政治竞争过程,从而确保拥有共容利益的精英掌握政治领导权。

2、从保护精英阶层的产权到保护全社会的产权

巴泽尔论述了从专制到法治过程中产权的变化以及作用。统治者和臣民都被假定是利益最大化的,统治者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自身安全和财富追求。控制臣民可以提高统治者的内部安定,代价是产出的降低和专制者财富的减少,而增加财富是抵御外部威胁的保障。 在有限准入秩序下,产权和法律体系源于对精英权利的界定。非精英阶层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方面的投资要比其权利能得到可靠保障时愿意做出的投资小得多。也就是讲,在掠夺型制度下,社会对产权的保护及维护主要限于精英阶层。所以,从保护精英阶层的产权到保护全社会的产权是从掠夺型制度到私有财产制度(或有利于全社会发展的制度)转变的关键。

3、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变

从根本上治理掠夺型制度就要从有限准入秩序向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变。开放准入秩序需要政治和经济上的竞争和开放准入。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组织的开放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组织的开放准入造就了政治竞争和经济竞争。同时,拥有大量契约型组织的开放准入社会更有条件实施宪政政治。可以,开放与竞争是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变的两个基本点。

在现代欧洲和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里,使统治者、当选政治家和官员受制于一般性约束规则的宪法设计变得十分常见。一项重要的宪法设计——它因法国哲学家查尔斯·德·孟德斯鸠(1689—1755年)而闻名,并在《美国宪法》中得到祟奉——是在立法(规则的制定)、行政(受制于规则的执行)和司法(裁决冲突)之间分解政府的权力,并在控制集体

抑制政治性机会主义须依赖多重设行动的这三类权威的执掌者之间设置监察和平衡系统16。

计,如对领导人的道德教育、权利分解和公民创议的全民公决一类宪法性约束、保证自由的信息流动、稽查官方领导人的惯例、选举利民主政体、对高标准公共生活的普遍承诺,以及各政区向其他政区的竞争开放17。

民主与法治化社会有利于抑制掠夺型制度的产生。通过制度的方式来约束政府,是现 1617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399页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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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社会的创新。这世界没有完美的制度,但目前人类发明的最好的制度叫做法治。从历史上看,这是英国的制度创新,对全世界做的贡献。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起,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经过四百多年,中间有很多反复,最终法治的框架基本形成。所谓法治,就是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通过政府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护市场秩序,但同时法律也约束政府18。总之,从有限准入秩序到开放准入秩序的转变是治理掠夺型制度的根本举措。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诺思等《诠释人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30

辑),中信出版社,2007年

2、 安德烈.施莱弗 罗伯特.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 中信出版社,2004年 3、 达龙.阿西莫格鲁等《贫富逆转:现代世界贫富格局中地理和制度的作用》 载吴敬琏主

编《比较》(第23辑),中信出版社,2006年,

4、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5、易宪容《权力运作与经济繁荣》 《国际经济评论》 2001年 第3-4期 6、钱颖一《政府与法治》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5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 7、[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8、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罗小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生

通讯地址:430073 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1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lu_01087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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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颖一《政府与法治》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5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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