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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

2022-12-1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税收

第一章 增值税实务操作指南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实务操作指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构成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申请认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要申请认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由于自200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将有一大批在旧制度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在新制度下就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了,这类纳税人应当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未经认定,一方面应当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税增值税,另一方面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相当于按照17%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节 增值税税率实务操作指南 一、按照征收率简易征税的货物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增收增值税。

⑵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专营旧货的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只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实务操作指南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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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纳税人允许低价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二、按照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制度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价外费用制度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⑴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⑵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第四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指南 一、纳税期限制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非正常损失需进项转出的,现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与旧规定不同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被划出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其他非正常损失”因难以判定,也予取消。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章 营业税实务操作指南

第一节 营业税纳税人实务操作指南 一、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界限

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个人免征营业税项目 三、营业税起征点制度

营业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限于个人

第二节 营业税征税对象实务操作指南 一、视同停供应税劳务制度

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⑴离婚财产分割

⑵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⑶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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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建筑业计税依据的调整

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装饰劳务,如由纳税人收取则包括,如由建设方提供则不包括。

第三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实务操作指南 一、混合销售核算制度

在新制度下,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消费税实务操作指南

第一节 消费税征税对象实务操作指南 一、增加的税目 二、消与调整的税目

第二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实务操作指南 一、价外费用制度 二、组成计税价格制度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据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率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三、白酒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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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实务操作指南 一、纳税环节制度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 纳税地点制度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请纳税。 三、纳税期限制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指南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实务操作指南 一、视同销售制度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势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转送他人的下列情况,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操作指南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的扣除制度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于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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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佣金及手续费的扣除制度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⑴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⑵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制度

自20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资产损失扣除制度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制度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指南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⑴双倍余额递减法⑵年数总和法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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