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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2021-04-1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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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3、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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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4、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答: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5、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答: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

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6、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7、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答:(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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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8、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答: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9、试从法律责任竞和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和的意义。

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便函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B、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C、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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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12、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答:A、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3、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答: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14、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答: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订者。

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1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1)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于要约的目的是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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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将给予约定的报酬,属于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16、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答: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7、试述表见代理。

答: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特征:

A、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B、表件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C、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D、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A、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B、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C、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D、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18、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答:1)概念: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

确而完整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A、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B、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C、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D、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E、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F、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G、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9、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答:1)概念: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A、及时通知义务; B、相互协助义务; C、保密义务。

20、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1)概念:辩权是指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A、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B、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D、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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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中,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行使的效果,即在他方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之时,可以暂时拒绝自己承担债务的履行。但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21、试述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答:1)涵义: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22、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答: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

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3、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才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24、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答: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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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责任是以当事人的不作为为条件的,如果当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对资料保管不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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