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食品经营户: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经营单 位的食品货源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创造安全放心的 消费环境,而开展本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培训会。根据《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 规定,本次培训主要讲解食品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六项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做到:
(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各种证照齐全,经营行为 规范。
(二、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并停 止销售的问题商品,掺杂、搀假、以次充好、冒牌劣质、有 毒有害食品,价签、标识不符的商品,无安全使用期或时效 期、保质期商品,伪造或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商 品。
(三、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 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帐。
(四、遵守国家的物价规定,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五、遵守《消法》的各项规定,无欺诈消费者的行 为。
(六、售后服务制度完善,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 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七、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健全。 (八、消费环境优良,店内整洁。 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并确认 是否合法、有效,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 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保存有效复印件。
(二、对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者索取卫生、商 检、 农业、 质检等部门检测、 检疫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证明、 卫生检疫证明、销售证明、质量认证证明等与食品质量、安 全有关的证明。国家强制实行准入管理的大米、面粉、食用 油、酱油、食用醋等必须有 QS (质量安全标志。有用“绿 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 等标志的食品要索取有效认定证书等证明,并保存复印件。
建立供货者机读或书式档案备查,档案内容除对上述证明进 行记载外,还包括:食品产地、加工(生产厂家、进货渠 道、购进日期、数量、供货联系人等事项。
(三 、严禁销售的食品 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 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
8、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入 市 销 售 的 其 他 食 品 。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逐步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
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 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
3、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 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范围 1、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规定的食品;
2、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 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3、米、面、食用油、酱油、食用醋等国家强制实行准 入、管理的食品无 QS 认证标志的;
4、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 效期的; 5、畜禽类等应检验、检疫的无检验、检疫,无卫生合 格证明的; 6、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
食品经营户为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的责任主体,要严格 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的义务,建立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登记 簿,记载强制退市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名称、批次、 生产单位名称、退市时间、不合格项目等。对不合格食品经 销情况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报告。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
对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范围内的食品,应在接到通知得 到信息后 3个小时内立即下架退市。
(五、食品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单位为 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食品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管理 制度》。
索证索票登记备案购销台帐的范围、内容以及要求: 1、索证索票范围及内容:对提供食品的所有供货单位 主体资格及相关材料索取证件或证明进行备案。备案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特 许经营授权书;(6、检测、检疫报告、证明原件或复印 件;(7、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 质量认证证书、其他与食品宣传内容有关的相关证书等。 2、购销台帐管理范围及内容:
(1、对销售的所有食品尤其是奶制品、乳粉制品、 豆制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类食品、调味品、肉制 品(腌熏制品、食用油、粮食、水产品(蔬菜等重点食 品严格进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管理。
(2)、进货登记的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食 品信息。 (3)、从事批发业务,销货登记的内容:产品品种、 规格、生产日期或批次、数量、流向等相关食品信息。 3、食品经营单位要审查登记索要证件、证明等备案 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供货单位主体资格备案材料保存期,长于该食品销 售终止 2 年;供货凭证(非财务用)、
食品购销台帐保存期 不得短于 2 年。 (六)、登记备案方法 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必须是书式档案;有条件的食品经 营单位可将重点食品购进销售明细录入计算机,建立索证索 票购销台帐机读档案。 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食品的索证 索票购销台帐的检查和指导,履行建立食品索证索票购销台 帐管理义务。 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销货中营业员应及时清查不合格食品,并坚决 杜绝不合格食品的陈列。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并停止销 售的问题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价签、标识不符的 商品;无安全使用期,或时效期、保质期;伪造或无厂名、 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商品。 (二)、食品质量监管人员定期对辖区的所有的食品质 量进行全面检查、监督、监控,对自检出现的情况填《食品 质量自检自查记录》;对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 将负连带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严处。 (三)、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食品,首先要确定不合格的 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制定相应的纠正处罚办法,确保 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根据情节,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四)、鲜菜、鲜果类商品,工商部门定期对商品进行 抽样药检。 六、市场主办方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和《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办 方作为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食品安全承 担主要责任,建立市场主办方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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