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六公
开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
法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申请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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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接件→地籍科审核办理反馈→不动产登记中心取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定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拟提交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草案); 4.县级国土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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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a、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b、规划实施影响报告;c、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对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应提供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发改委或省经济贸易委提供该项目建设的支持性文件;
8.矿山建设项目,具有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为矿山划定的矿区范围批件或采矿许可证。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规划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三、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审核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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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1.县建设规划部门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双限房)用地面积占申报住宅用地总量70%以上的规划意见;
2.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3.《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4.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9.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10.批次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 11.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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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有经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13.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 (二)、单独选址项目审批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1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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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1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或附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
1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行署)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进一并上报; 1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17.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18.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
19.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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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利用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及验收 法定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一)、土地利用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1.立项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电子文档(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ECEL以上版本); 3.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万); 4.项目区标准分幅地形图(1:1万);
5.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万);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万—1:5万); 7.项目区位置图;
8.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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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市)人民政府涉及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批准文件; 10.土地权属证明。
(二)、土地利用开发整理项目验收 1.实施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影像材料;
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竣工报告(文字、附近表);
4.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竣工图(不小于1:20000); 5.县级国土资源初验意见;
6.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批准文件; 7.项目涉及和种类合同及相关协议;
8.项目资金的预算和审计报告及效益分析报告; 9.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10.项目工程管护措施及管护协议;
11.各项单体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土壤理化措施测试报告、土壤肥力搞高方案; 12.工程监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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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需标明项目区位置、地理坐标);项目区土地地类变更台帐,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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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用地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五、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核
法定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 1.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2.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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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估价报告及已备案材料; 5.政府批准文件。
(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核
1.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核); 2.项目立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4.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相关资料; 6.规划部门提供的具体项目建设规划条件; 7.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回执;
9.出让方式供地的需要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回执; 10.涉及房屋折迁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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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用地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六、采矿权登记、变更、延续、注销、备案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市级审批)
法定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有勘查资质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原件)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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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汇交凭证; 5.地理位置示意图;
6.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7.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 8.划定矿区规划审查表;
9.申请范围拐点坐标电子文档(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原件);
10.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原件)。
(二)、采矿权许可证登记(市局颁证)
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价款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家确认。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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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10.价款计算书(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原件);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矿业权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
13.采矿权报盘软盘(原件)。
(三)、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局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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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4.营业执照;
5.县级矿权设置说明、扩大部分的地质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权转让的,转让批准文件;
7.变更矿种、开采方式的有关说明材料。 (四)、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局颁证)
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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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县两级国土资源局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8.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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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已编制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1.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2.价款计算书(原件); 13.采矿权报盘软盘。 (五)、注销采矿许可证核准
法定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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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常闭坑的,闭坑地质报告及审查意见;
5.停办矿山,是否已采取有关措施,使矿山保留在可开发利用水平,附有关说明材料。
(六)、下一级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案
法定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7.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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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9.安全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安全内容的审查意见;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土地复垦方案。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矿管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审核
法定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
6号令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政府6号令第五十条收取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地价款,根据其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按下列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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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服务、旅游、娱乐用地不低于地价款的45%; (二)商品住房用为地价款的35%—40%;
(三)工业及其他用为地价款的30%—3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关协议、合同;
4.土地估价报告及已备案材料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用地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八、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报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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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申请;
2.项目来源及选址文件;
3.项目用地定额说明文件,图件资料。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用地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九、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及申请测绘资质、测绘作业证审核 (一)、申请测绘资质审核
法定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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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测绘资质单位 申报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登录网站下载),电子档1份(原件);
2.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4.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住所证明; 5.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审核
法定依据:《测绘法》、《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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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迁建申请报告和具体点位资料,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州、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向省厅的迁建申请文件(原件)。
(三)、申请测绘作业证审核
法定依据:《测绘法》、《关于配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的通知》(测办发[2004]76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报材料: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均可申办。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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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测绘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十、土地闲置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征收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申请条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满1年未动工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2倍收取; 2.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申报材料:申请表格 (二)、征地管理费征收
法定依据: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黔价房调[2001]392号)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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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申请条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黔价房调[2001]392号
1.实行全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3%收取;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4%收取。 2.实行半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5%收取。 3.实行单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5%收取;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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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立项批文或初设批文; 2.选址意见书。
(三)、耕地开垦费征收
法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黔价房调[2001]392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申请条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2.占用其他耕地的: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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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用地批复文件; 2.有无开垦耕地指标。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采矿权价款征收
法定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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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即办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地质矿产部门确认。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黔价房调[2001]392号) 申请条件:无 申报材料: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2.评估报告原件;
3.矿权出资来源性质的证明文件;
4.标明矿权范围的性质图、实际材料图; 5.委托办理评估结果确认事宜的委托书。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耕保科、矿管科)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接件→用地科(耕保科、矿管科)审核办理反馈→政务中心取件。
十一、采矿权转让审批(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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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09:00-11:50;14:30-17:20(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采矿权人 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
6、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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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1)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2)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12、矿山用地手续。
办理地点: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毕节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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