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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概论

2020-01-0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法律关系概论 李子谦 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定在状态。本文指出深入研究法律关系这一理论范畴,不仅有利于我4liAR 逻辑语义层面上完善法学体系,而且还能够帮助我们在经验事实层面上全面的评估法律实效,从而完善立法、司法与法律监 督。本文在整理前人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要素的合理性两问题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oo9)03・0l1—02 中图分类号:D90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法律关系概念的界定往往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特征充分 把握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往往是我们对于法律关系特征的 总结。对于法律关系的特征描述的观点可谓甚众,但个人认为至少在 以下几个方面仍能够达成基本共识:I.法律关系是依法形成的社会关 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是社会内 容与法律形式相统一的社会关系。0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我们能 够在以上诸多方面能够达成共识,但是不同学者在论述该论题时仍提 出了许多存有争议,但却是十分有价值的理论命题,故笔者特摘录一 二,并加以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的具体表述个人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一部分观点将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源描述为:“被依法确认和调整的社 会关系”0但是有的观点却将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单一的描述为“法律 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涉及规范调节的问题,但是 个人仍认为前者是比较合适的解释。笔者个人认为将法律关系形成 的前提描述为“被依法确定和调整”更能够全面,细致的描述法律关系 产生原因的多元性与复杂性 因为我们在讨论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 的时候必然面对以下问题: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我们会发现法律规则与一般社会规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互补关系。 例如,我们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就是允许当时人在国家强制性条款 的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则进行自我补充。我们在讨论民事 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的逻辑前提时就不能忽略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对 法律关系产生的作用:而且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境中可能 会涉及对于习惯的认可的内容。所以,讨论法律关系的产生原因时就 必须论及法律规则的确定的内容。通过下文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 笔者的从思维模式上是不赞成奥斯丁的“强制命令学说”的,因为笔者 坚信法律的真正渊源来自于社会,而那种抛弃社会背景的形而上学的 论断,按马克思的说法,那种法学家的一厢情愿“只不过是法学家的幻 想”。 . (二)法律关系的客观性与意志性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将法律(法权)关系表述为一种“意志关 系”,不可否认这个命题是相当正确的。许多学术著作也对该命题进 行了肯定性的评价,例如有的学术著作在描述法律关系特征时就涵盖 了“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故有的学者就 认为:“法律关系的意志是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 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意志,首先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意 志。其次体现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它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制约着 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意志是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影响和 制约的体现在法律中的一种能动的思想属性一。不可否认法律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性与意志性的统一。但是笔者在此想要论及的 问题是:这种统一是在何种条件下达成的?笔者首先认为,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李子谦,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8级研究生。 是一种定在,是“社会存在的本质形式”。。我们分析马克思在《资本 论》的理论语境时,不难发现马克思在《资本论》所说的“意志关系”实 际上是在特定物质条件范围内,人们对于客观法进行的不同形式的主 体性诠释。所以,个人认为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特定物质基础上的意志 关系,而物质基础创造出的客观条件为人类的自由意志行为创作了可 能。这也就是说,虽然我们承认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但是其证 立的前提并不是是单纯的“国家意志”或“阶级意识”,因为我们必须 正视一个问题:我们并非是在创造法,而是在发现法和运用法。改造 一下罗丹的名言。,我们似乎可以说:其实我们并不缺少法,我们缺少 的是对法的发现。 (三)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是法律关系 以往我们往往简单的认为法律调整后的社会关系一定是法律关 系。这种论断无论从逻辑语义还是经验事实都是难以证立的:因为从 逻辑上讲,a—b并不能证明a=b;从经验事实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法律 发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法律关系还包括事实关系。例如, 我们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往往会有一些关于对未来某些 行为的承诺。,这种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法律义务,而是道德义 务。所以,我们对于法律关系特征的表述应加上类似“具有法律意义 的”“一部分社会关系”等内容。0前苏联学者A・K・斯塔利格维奇 就有对于此闯题比较精要的论述,A・K・斯塔利格维奇认为:“在 法律调整中应当把两类关系区别开米,法律关系和受法律关系调整的 社会关系,不能把法律关系和受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混同起来,这种被 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适应着法律规范而被导入法律关系的范围之内, 但它本身并不能变成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要素观点的质疑与重构 我国学界对于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共识是三要素 说,即主体、内容、客体。然而笔者却认为“三要素”说由于本身存在相 当明显的缺陷,故难以保证自身的证立。在下文中,作者首先试图分 析“三要件”学说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对于 法律关系要素学说的个人看法。 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 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 对于该理论命题本身我们似乎并不能找到太多进行攻讦的空间,但是 当我们将该命题展开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理论命题存在相当严 重的缺陷。 首先,持此观点的学说的学者往往将物、人身、人格、行为、精神产 品等视为法律关系客体具体内容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的 正确性是令人怀疑的。在进行以下的论证之前,笔者首先确定以下笔 者进行论证的逻辑前提是: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 物之间的关系。故在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对象只能是一个人,而非物。例如笔者有一天心情不好,恰好 看到社区花坛里有一只小狗在狂吠,故上前踢了该狗(下桔第17页)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占缸金 2。。9.3(丘) 效的起算时问是不一样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时),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予以特别的 日起计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 关注。将《担保法》第22条、第23条和《司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 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既然两者的起算时间点是不一样 第30条中的“保证期间”改为“保证责任期限”。将《担保法》第27条 的,那么进入“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时间也就是不一样的。 中的“保证期间”改为“保证债权的发生期间”。将《担保法》第25条第 这就出现了一种可能性,那就是法定事由可能出现发生在主债务诉讼 2款后句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时效期问的最后六个月内,从而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但是却 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删除。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 不一定发生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不一定会引起保证 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例如,A向B借款1万元,由C提供连带责任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保证。约定还款时间为20o8年12月31日,保证期间为1年。如果 同的诉讼时效。”改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 A没有在2008年12月31目前归还借款,那么自2009年1月1日起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或者中止之日起,开 就开始计算B对A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自2009年1月 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 1日起开始计算1年的保证期问,但是B对C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 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 效期间并不开始计算,因为B并没有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至2009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 年l2月2O日即在1年的保证期间内,B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那么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2009年l2月2O日开始计算。假设 中止。”全部删除。 2010年8月B遭遇不可抗力,因该不可抗力发生在B对A的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六个月内,所以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但 注释: ①⑦⑧冯永军.论保证期问的性质和特征.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10). 是该不可抗力并没有发生在B对C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②陈贵.论保证期间.清华法学(第三辑).2003. 后六个月内,所以该不可抗力并不能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 ③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第103页:戴红兵 吴小英.保证期间中断质疑.法制与经济。 1998(3);宋健.保证期间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江苏社会科学.199 ̄3):盛杰明、袁祝杰.浅论保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证期问与诉讼时效.中外法学.1997(4);王利明.保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民商法研 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四、结语 ④邹海林.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例的不同立场.中国社会科学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 网一我院研究所动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⑤奚晓明.论保证期问与诉讼时效.中国法学.2001(6). 规定存在诸多混乱的用语和多余、错误的规定,建议立法机构,包括最 ⑥林诚二.论责之本质与责任.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4年 版. 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和完善(今后在对 ⑧梅瑞琦.保证期问性质再探.雅典学园网一梅瑞琦博客一梅瑞琦文集. (上接第11页)一下,而后笔者我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内疚,请问笔者是 律关系的内容仍然是权利义务,但是无疑这种权利、义务比照以前的 应该向该小狗还是向该小狗的主人赔礼道歉呢?答案很清晰我们只 学说是相当弱的、是从状态维持角度而言的。而以前学说中,提到的 能选择后者 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法律关系原因行为的标的。 当然对于此问题,有的学者似乎采取了一种更为温和的解决办 故而,笔者对于法律关系要素的观点就基本上可以成形了。笔者 法,他将法律关系的客体描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体类型的利 认为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以及维持法律关系 益”。。(我们姑且将利益视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这种理论表述虽 的状态维持力(即在相当保守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 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关系客体上存在的难题,但是这种理论进 说,笔者确定的法律关系的范围较传统学说而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萎 路的本身又可能引发另一个理论问题:利益被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缩,但是,笔者坚信这有意的主动避让不仅能够准确的区分出法律关 虽然足合乎语义的,但是利益本身即便是具体的利益,也应该是中立 系与法律行为在内容与形态上的差异,而且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也是 的,这种利益即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内在动因,因而产生相应的 很有帮助的。因为我们的许多研究课题,例如法秩序、法治、法律习惯 权利义务:又可以成为权利义务调整的结果。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悖 与信仰等等,其研究都需要将其置于在一个相对静止的社会与语言环 论:法律关系的动因与客体为同~内容。 境之中的。 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我们就不能不面对另 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涉及的都是法律关 注释: 系中的参与者,我们就很难区分哪一方是主体,哪~方是客体,因为在 ①②马新福主编.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52、253页:郑成良主编.现 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 法律关系中参与者的地位是相辅相成、互相对应的;而对于法律关系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的客体中包括行为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更不可取。因为行为本身的内 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 容就包括权利与义务。故该种观点从逻辑上就难以将法律关系的内 页:姚建宗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容与客体相区分,而必然引起整个法律关系要素理论体系的内部混 ④张文显.法理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舨.第111页. ⑤孙战军.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政法丛刊.199 ̄3).第25—26页. 乱。 ⑥郭道晖.法权关系为什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时代法学.2006(1). 最后,我们将从研究法律关系的旨趣与基本语境的方面进一步进 ⑦罗丹的名言是:我们井不缺少美.缺少的是对美的发现. ⑧例如某些成年人犯罪人,向受害人承诺“我的父母一定全力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等等, 行讨论。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是一种已然的定在状态,是我们对于法律 这种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只是单纯的道德义务. 运行结果的静态拙述。法律的调整或许会确定、维护或形成一个或几 ⑨⑩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第 204页. 个新的法律行为,但是我们想要讨论的法律关系是这些法律行为产生 ⑤[苏JA・K・斯塔利格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理论的几个问题.政法译丛.1957(5), 的最终结果或状态,这就将法律关系的产生的原因行为与法律关系本 第3-5页. ⑨⑥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身进行了语义上的区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笔者虽然认为法 163页,第l64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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