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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办公室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办公室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误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办公室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5.4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冲压、喷塑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从事加班工作。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办公室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办公室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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