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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人事管理制度

2020-04-22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使本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其他相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用

(三)本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必须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

审查通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四)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

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试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医院体格检查表。 (2)最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4)其他必要的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资格证书等。 (六)下列情形者,不得聘用: (1)体格检查不适合者。 (2)有犯罪前科者.

(3)有吸毒、酗酒及其他不良习癖者。 (4)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

(5)综合能力、体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者。 (6)在外兼职工作者. (7)在校就读学生。

(七)聘用外地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者,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效益工资三个部分组成,并就

其能力、年龄、职务,订立九个职级.具体按照薪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工作及考勤

(九)员工应切实遵守“员工守则”,不得有任何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 (十)员工按照聘用的“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务,遵照该岗位职务规定的职

责进行工作。

(十一) 员工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

(十二) 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增加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 所有员工均应接受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旷

工。试用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 超过工作时间到岗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迟到、

早退1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包括1小时)视为旷工,作旷工累计处理。

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十五) 员工除每周2天休假外,法定假日为每年7天:元旦1天、春节3

天、国庆节2天、劳动节1天,工资照付。

(十六) 员工从进入企业连续工龄满一年者,可享受有薪假7天。以后每增加

1年工龄,有薪假期延长1天,但最多不超过2周(含公休日)。有薪假期应按请假程序申请,员工需将书面请假报告提前两周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统一安排休假日期后,报人事部审批。有薪假须连续休息,不得超年度休假。本年度未休假者,有薪假不带入下一年度.

(十七)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或享受婚丧假、有薪假、工伤假等,超过法定

时间的,均应向部门主管提交请假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时间,报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视同旷工处理.

(十八) 休假期满应向部门主管销假。未办销假手续,考勤不予登记。 (十九) 病假

(1) 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疗,停止工作,应及时将病假证明送交

部门主管。拖延3日以上者(不含看病当天),视为旷工.因行动困难、住院等原因不能送交假条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并报人事部备案。

(2) 员工全年病假超过30天,病假期间,按天计算只发基本工资;30天之

内(包括30天)按天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不发效益工资.

(3) 员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有区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根据本人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有权根据病假员工病情,与有关医院及医生联系,了解并进行必要的复查或转院就医。

(4) 员工在连续休息4个月后,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工作,并试工2个

月。试工期内不能正常工作继续休息,其休息时间和试工前连续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5)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内者

(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医疗期按两个半天合为一天计算),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3个月以上时,其数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6) 不执行职级工资的员工在计发病假工资时,相应扣发固定的收入. (7) 员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企业视情节

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 事假

(1)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请示,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临时有 事不能提前请假,须在上午10:00以前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否则按 旷工处理。

(2) 经过批准的事假,假期不够应及时续假。凡不经续假请示,擅自休 假的,按旷工处理。

(3) 员工上班中途有事离岗,须部门主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每 发现一次罚款10元;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包括1小时),按旷工 累计处理。

(4)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需经总

经理同意,报人事部备案.

(5)员工事假期间停发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二十一) 婚假:正常婚假休息3天,晚婚增加7天(晚婚指男方25周岁以上,

女方23周岁以上,双方均为初婚)。家住外埠的给予路程假. (二十二) 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包括养父母、子女)

死亡时,按规定给假3天,家住外埠的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二十三)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给予90天产假;晚育增加30天(女

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共1小时哺乳时间.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职务工资。 (二十四) 工伤假:因执行公务受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取得相应医

院证明后休假至痊愈,支付因工负伤工资。

第五章 培训和考绩

(二十五) 为陶冶员工的情操,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

质和工作效率,企业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和进行定期岗位考核。任何员工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拒绝参加. (二十六) 员工培训分为:

(1)职前培训

员工进本企业上岗之前应接受职前培训。 A、企业简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讲解。

B、工作岗位职务说明,工作要求和相应设备性能的讲解。 C、汽车修理的一般基础理论和专职理论的学习。 D、实际操作的训练。 (2)技术培训(在职培训)

根据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和汽车制造业的进步,进行在职期间的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 (3)专业培训

选拔员工参加厂商或专业学校组织的短期学习.

(二十七) 员工考核

对员工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是企业长期的方针。考核内容包括: 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出勤率、操作技能、工作业绩、业务能力、 工作效率等。

(1) 综合考核根据考勤统计、工作记录、奖惩记录,每年度进行一次; (2) 理论技能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书面答卷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3)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每年年终评定、奖惩、职务升降、工

薪调整、合同续停的依据;

(4) 参加考绩工作的人员必须公正无私、严守秘密,一经发现营私舞

弊行为应立即予以处分。

第六章 福利、劳保和保险

(二十八)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福利基金,用作员工福利待遇. (二十九) 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各岗位实际需要统一发放、定期以旧换新;工

作服装企业统一制作,并定期更换.

(三十) 工作场所装置除尘、三废处理设备,以保证员工工作环境符合国家

标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三十一) 企业统一参加社会统筹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十二) 员工的医疗费直接发放给个人,每年不低于300元,超过部分员工个

人承担30%;根据员工企业工龄,每年医疗费增加20元(最高不超过400元),超过部分个人承担比例逐年递减2%(递减总额不高于15%)

第七章 奖惩

(三十三) 奖励:员工有以下表现者,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 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发明革新、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节约原材料上,对企业作出显著贡献者。

(2) 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卓有成效,取得重大效益者。

(3) 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参加抢险救灾,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者.

(4) 贯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敬业勤业、技术精良、

成绩突出者。

(5) 举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事迹突出者。

(三十四) 受奖励的员工除发给奖金外,并将奖励记入档案,作为晋升、加薪、

重点培养的依据. (三十五) 惩罚

1. 有下列表现者属严重违反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严重违反制度,造成严重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斗殴或殴打他人者.

(3)有偷窃行为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赌博、酗酒者。 (4)擅自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损害企业利益者。 (5)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者。

(6)受贿、贪污或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7)12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 (8)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次记过处分者.

2.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过处分并停发全年奖金 (1) 擅离职守,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2) 不服从领导,造成企业损失者。

(3) 未经同意擅自操作非本人岗位的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 (4) 擅自改变操作规程,后果严重者。 (5) 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者。

(6) 在同事间制造事端,造成斗殴者。

(7) 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精神,造成极坏影响者。

(8) 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除行政记过,还要根据所造成

损失数额,从以后的工资中扣还。

(9) 警告以上不改正者. 3.警告扣发一个月奖金

(1)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经查确系员工拖延所至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工作、不听劝告者。

(3)因工作疏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4)漫骂可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厂区者。 (6)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 (7)旷工一天。

(8)工作不当,导致用户批评者。

(9)个人过失导致事故隐患,但经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10)工作期间躺卧休息或串岗聊天者。

第八章 资遣

(三十六) 对于由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

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辞退的员工,不发经济补偿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求照价赔偿。自行辞职者,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员工亦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十七) 对于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者,除发给经济补偿金,另按劳动

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三十八) 员工辞退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员工在接到通知30天内,可以有2

天有薪假,自行寻找工作;超过2天按事假计。

第九章 抚恤

(三十九) 员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四十) 本规定若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十一)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 (四十二)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四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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