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长府办〔2005〕76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
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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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 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本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进货渠道和市场销售等环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本区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周文贤总负责,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安监、城管、教育及街道(镇)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雅清、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唐利昌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明确目标,落实职责
(一)目标:严防出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化、规模化、街面兜售一体化的失控局面;严防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死亡事故。
(二)职责:
1、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主要负责直管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大中型企业单位的查禁和宣传工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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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明确查禁内容及范围,严防相关场所暗地推销和燃放非法烟花爆竹,或在禁放区域燃放。凡发现相关场所出现违禁现象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2、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道路查禁工作,要在进入我区的各主要道口落实专项检查力量,严防非法运送烟花爆竹的车辆伪装进入本区,要提高对集装箱卡车的检查密度。
3、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查禁任务,严防居民住宅区、闲置厂房、街面一般商铺(非合法销售点)非法藏匿烟花爆竹,要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街面兜售和非法销售点的销售行为,尤其要加强对人员相对集中的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管理,严禁小商、小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对玉屏南路、天山西路“三合一”市场、长宁支路等重点区域更要派人严防死守。
4、区安监局、城管大队、工商分局、税务分局要承担对道路、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的检查责任。
5、区房地局要督促各物业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工作:一要召开一次物业公司负责人会议,布置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工作;二要落实查禁制度,尤其各小区门卫要密切注意进出小区的可疑车辆,严防非法烟花爆竹进入居民区,对发现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三要落实燃放场地的防火灭火措施,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集中燃放点,并清理周围可燃物,准备好水、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组织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四要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并劝阻燃放非法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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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要求燃放人签字确认,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部门处理。
6、各街道(镇)要充分发挥各居(村)委会、社区服务所的作用,切实启动社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七个一”工程,即:悬挂一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标语,召开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张贴一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倡议书,发放一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单,制作一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板报,每个居(村)委会组建一支社区安全检查、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好巡逻检查和救援措施,制作一块禁放非法烟花爆竹的警示牌,明确非法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62906290转39296)。
7、教育局要负责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各中小学校负责在寒假前给学生上一堂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课,观看一盘烟花爆竹安全知识VCD,组织撰写一篇烟花爆竹安全小作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竞赛,让广大中小学生知道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掌握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切实起到“教育一人,带动全家”的综合效应。
8、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审核、管理,查处、打击社会面上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在责任范围内存在严重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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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根据“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施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管理模式,烟花爆竹销售点要适当调整布点规划,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原则上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且应拥有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并设置必要消防和安全防护措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安排,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区域和时间。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2006年春节期间临时燃放时段定为2006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年初五)的每日20时至次日6时,在此期间允许临时燃放烟花爆竹,但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下列单位的50米范围以内禁放烟花爆竹: (1)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3)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4)重要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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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2、新华路和淮海中路全线; 3、“414”、“415”周围100米以内; 4、易燃易爆单位100米以内。
(三)强化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外窗。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单位尤其是餐馆、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坚决禁止擅自燃放礼花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抽查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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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产品质量。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适时开展整治,并争取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加强本区范围的水陆道口入境车辆、船舶载运货物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区。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区公安消防支队、治安支队和公安派出所要注意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要加强对市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烟花爆竹储存和销售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街道(镇)派出所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要承担地毯式检查发现的主要责任,对发现的非法烟花爆竹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区公安消防支队(62906290转39296),由消防支队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进行执法处置。对非法烟花爆竹数量较大的,消防支队在向公安分局、区政府汇报的同时,通知长宁有线台等新闻媒体到场报道。消防支队对街道(镇)、派出所地毯式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记录,对辖区内存在较大数量非法烟花爆竹而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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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抄告单位领导,情节严重的,上报区政府和区公安分局。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区公安消防支队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或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有证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没收非法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镇)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公安机关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张贴公告、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相关知识,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2006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正确识别伪劣非法烟花爆竹知识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大力宣传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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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敦促从事非法烟花爆竹活动的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新闻媒体单位要跟踪报道查禁工作,使群众检举声势和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震慑非法经营行为。
六、统一收缴,注意安全
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上交市消防局集中销毁,收缴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凡烟花爆竹10箱以上的,先期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划出警界区域,迅速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并由指挥中心调派区公安消防支队人员前往处置,避免盲目行动而造成伤亡事故。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 烟花爆竹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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