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臵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四是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五是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制度。
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不得加刑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一审审理期限一般案件三个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根据需要对审理期限再作适当延长,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案件二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原草案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作了一定延长。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审理期限再作适当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对一
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同时,相应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将人民检察院二审查阅案卷的期限由二十日延长至一个月。
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外国人犯罪的不再由中院一审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
原草案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进一步扩大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缩小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缩小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
原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惩处犯罪的实际需要,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几种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但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限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除无法通知外逮捕应通知家属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原草案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
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同时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
缩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中的“重大贿赂犯罪”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原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这三类犯罪总体上是可以的,但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较大,建议进一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将股票等纳入查询和冻结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可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在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作出规定,并明确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辩护人可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辩护人的规定等。
删去对鉴定人的强制到庭制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
原草案增加规定,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可不再另行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不由指定医院进行法医类鉴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委托鉴定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不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明确鉴定人也纳入保护的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鉴定人纳入保护的范围。
原草案增加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严禁以威胁引诱方法收集证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原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维持现行刑诉法的规定。
行政执法收集的材料可作证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具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鉴定人将同证人、被害人一样,可向有关机关“请求保护”。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时增加规定,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鉴定人也可能因为履行职责遭到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建议将鉴定人也纳入保护的对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拟纳入可被冻结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将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列入可被查询、冻结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拟扩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在初次审议及之后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及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李适时表示,草案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 犯罪嫌疑人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
一扶养人的 可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股票等列入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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