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执⾏的规定
在诉讼期间⾏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停⽌执⾏?在⾏政诉讼期间,⼀般不停⽌具体⾏政⾏为的执⾏。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停⽌具体⾏政⾏为的执⾏:(⼀)被告认为需要停⽌执⾏的;
(⼆)原告申请停⽌执⾏,⼈民法院认为该具体⾏政⾏为的执⾏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执⾏的。在⾏政裁决⽣效后,如何执⾏?
⾏政诉讼法第六⼗五条规定,当事⼈必须履⾏⼈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觉履⾏,申请⼈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申请执⾏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判决、裁定的,⾏政机关可以向第⼀审⼈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2、⾏政机关拒绝履⾏判决、裁定的,第⼀审⼈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通知银⾏从该⾏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的,从期满之⽇起,对该⾏政机关按⽇处五⼗元⾄⼀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民法院;
(四)拒不履⾏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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