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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征求意见稿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2.1条 中心城范围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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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4规划控制的规划指标按主导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是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23.8%;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范围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55.2%;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总用地约占中心城建设总用地的19.3%。

第2.2.2条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住宅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 一 分 区

续表2.2.2.1

用地性质 总建绿地筑 总容积率 率 密度 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30% 住宅容积率/0.9 25% 25% 基准容积率5.0, 并结合表2.2.2.6确定 2

第 二 分 区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 绿住宅(或高总容积率 地层)建筑密度 率 住宅容积率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住宅容积率/0.9 根据住宅容积率查 基准容积率4.0, 25% 表2.2.2.2 并结合表2.2.2.6确定 或表2.2.2.3 确定 第 三 分 区 二类住宅建筑非密度加住宅198 为主5%且不大区域 于30% 导性质的用地 198 27% 区域 住宅容积率/0.9 根据住宅容积率查 基准容积率3.0, 30% 表2.2.2.4 并结合表2.2.2.6确定 或表2.2.2.5 确定 3.3 30% 22% 3.0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5规划确定不得自动兼容的住宅用地的总建筑密度与住宅(高层)建筑密度同值。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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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区范围内住宅建筑密度为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结合表2.2.2.6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4,结合表2.2.2.6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住宅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执行。

表2.2.2.2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规划限高(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规划限高(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h≤24 30% 1.8 40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高度(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20% 4.0 17% 4.4 h>60 16% 4.8 15% 5.0 第三分区(非“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3,结合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6或表2.2.2.6的规定选取住宅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执行。

第三分区( “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容积率为3,总容积率为3.3,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为22%。

表2.2.2.4 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规划限高(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表2.2.2.5 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高度(米) 住宅建筑密度 22% 20% h>40 18% 16% h≤24 30% 1.8 24住宅容积率 3.0 3.3 3.6 3.8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2.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2.2.2.6的规定执行。

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1 1.0 0.95 0.85 0.8 2 1.1 1.0 0.95 0.85 3 1.2 1.1 1.0 0.95 4 1.25 1.2 1.1 1.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原1、2条取消) 第2.2.3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2.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3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旧城 中学用地 新区 旧城 小学用地 新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旧城 幼儿园 新区 养老院 农贸市场 派出所 办事处 社会停车场(库) 其它公共服务30% 50% 40% 40% 50% 40% 无控制要求 25% 无控制要求 30% 无控制要求 35% ≤3.0 ≥2.0且≤3.0 ≥1.6且≤2.4 6层 ≥1.6且≤2.4 ≤3.0 ≤2.4 不大于24米 无控制要求 30%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无控制要求 30% 5

设施建筑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4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2.4.1、表2.2.4.2、表2.2.2.6及注释内容进行确定。

表2.2.4.1中心城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位置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高层主体绿地率(适用于兼容目 度 建筑密度 住宅用地) 分区 地铁站街坊 10.0 50% 25% 10% 第一分区 8.0 50% 25% 10%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 - 6.0 5.0 45% 40% 22% 20% 15% 15% 表2.2.4.2 中心城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目 分区 第一分区 3.0 50% 10%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2.7 2.5 50% 45% 15% 15% 注:1、表2.2.4.1和表2.2.4.2中容积率指标为基准容积率,还应根据表2.2.2.6进行修正确定。

2.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

3.若因规划限高、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4.因建设项目周边用地具体情况不同,容积率、建筑密度有可能达不到本规定的上限指标。 5 “两轴四片”拍卖地块的规划指标应根据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方案进行确定。

第2.2.5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规定执行。

表2.2.5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 ≥1.5且≤3.0 建筑密度 ≤40% 绿地率 ≥30%

2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及退界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 3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建筑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第2.2.6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部门书面同意的批复后方可按照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建筑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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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

4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6.1和2.2.6.2的规定执行:

表2.2.6.1 生产性工业建筑容积率控制要求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重工业 轻工业 重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第一圈层 ≥1.0且≤3.0 —— —— ≥40% —— 第二圈层 ≥0.5 第二圈层 ≥0.9 ≥40% ≥0.7 ≥40% ≥35% 第三圈层 ≥0.4 第三圈层 ≥0.8 ≥40% ≥0.5 ≥40% ≥35%

表2.2.6.2 生产性工业建筑密度控制要求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7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2.2.7 高等学校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8条 物流项目用

建筑容积率 ≥0.6 ≥0.5 ≥0.5 地是指按照

《成都市现

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8的规定执行:

表2.2.8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物流园区 物流中心 物流服务站 三环路以内 不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1.2且≤3.0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0.7且≤3.0 ≥0.7且≤3.0 ≥0.8且≤3.0 第三圈层 ≥0.6 ≥0.6 ≥0.7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

3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

第2.2.9条 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5.5.1的规定执行:

表2.2.9 市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三环路以内 ≥2.0且≤3.0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1.5且≤3.0 第三圈层 ≥1.0且≤3.0 7

建筑密度

≤50% 第2.2.10条 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按表5.4.2的规定执行:

表2.2.10 科研设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三环路以内 ≥1.8且≤3.0 三环路至 外环路 ≥1.5且≤3.0 ≤40% 第二圈层 ≥1.2且≤3.0 第三圈层 ≥1.0且≤3.0 注:中心城科研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按照同等位置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控制。

第2.2.11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参照本规定第2.2.4条执行。

第2.2.12条 其它用地项目(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其中体育用地对应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在二环路以内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二环路以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若未达到最小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须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如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 2 被整合用地地块不能满足规划退让间距要求的狭长、异形地块。 3整合用地地块面积宜大于被整合用地地块面积。

4 整合用地地块周边若有多个被整合用地地块应一次性整合。

第2.3.2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 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 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 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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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 新建居住建筑及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 居住建筑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 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住宅 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等)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0.7 二环路以外 1.0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0.7 0.7 1.5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5 0.8 0.8 0.8 0.8 2.5 3.0 0.8 0.8 0.5 - 0.4 3.0 1.5 20 15 1.0 0.4 - 注:

1、含有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车,少量的地面临时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1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的不大于25% 。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2.3.1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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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 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 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 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3公共绿地上不得配建经营性设施。

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农贸市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

第2.3.15条关于40米(含4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

2 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 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中小学按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执行。

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2500 2500-3500 幼儿园 3500-4500 ≥4500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200 1700 2450 3000 第2.3.17条 公共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和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可以是裙房作商业用房,但住宅须与办公、酒店等用房分栋设置。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禁设围墙。

2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含教工住宅、教工宿舍。

第2.3.20条 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含住宅自动兼容商业)对应的建筑形式中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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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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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且 ≥27.0 米; 低层相对:6.0米 高层位于 次要朝向面宽 多低层相对:8.0米 东、西、北侧: 且≥13.0米 多层相对:10.0米 1.0H(多) 且≥18.0米或 1.3H(低) 且≥13.0米。 6.0米 — —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 且 ≥27.0米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山墙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为100.0-150米的建筑工程,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当点式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80.0-100米时,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为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15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按15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5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30<α≤60 α>60 0000最小间距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α≤60 60<α≤90 000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9.0米 13.0米 6.0米 10.0米 12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 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13

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长边 多层建筑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且≥6.0米 — — — 山墙 8.0米 6.0米 — —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1.0H(多) 且≥13.0米 9.0米 0.3H 且 ≥21.0米 — 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30 000最小间距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0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α≤60 60<α≤90 000高层与高层 13.0米 13.0米 高层与多层 9.0米 13.0米 多层与多层 6.0米 8.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

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

14

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 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 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非居住建筑 多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无倍数控制 α≤30° 30°<α≤60° 0.2 0.5 无倍数控制 α≤30° 30°<α≤60° 0.125 0.5 0.2 0.16 0.3 0.24 最小距离(米) 6.0 4.0 13.0 9.0 6.0 4.0 13.0 9.0 2.0 注:1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3 居住建筑高度按表3.1.3.1备注的要求确定并计算建筑退距。

4 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 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 后退规划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 后退外环路生态绿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15

不小于8.0米。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5.0米 12.0米 10.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8.0米 12.0米 8.0米 注:1 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 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 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 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 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 纯多、低住宅 后退距离 后退距离 其它 3.0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5.0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8.0米 且满足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 16

第3.2.8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4.0.1条 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并根据合理的方案确定其开发强度指标(详见附图三)。

第4.0.2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4.0.3条 建筑间距按表4.0.3及以下规定控制: 1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 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 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表4.0.3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长边 低层建筑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低层相对: 6.0米 1.0H 1.0H(多、低) 多层对低层:6.0米 且≥6.0米 且≥13.0米 多层相对: 8.0米 — — — 6.0米 — — 9.0米 0.3H 且 ≥21.0米 —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

3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4 居住建筑高度按表3.1.3.1的备注要求确定建筑高度并计算建筑退距。

第4.0.4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2 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不小于9.0米;

3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第4.0.5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4.0.5及下列规定控制:

1 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 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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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表4.0.5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其余规划道路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15.0米 10.0米 7.0米 2.0米 2 临总府路、红星路步行街、东大街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为4.0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4.5米-5.0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3 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少于6.0—9.0米;

4 当相邻建筑的耐久年限为一、二级时,新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应与相邻建筑统一,并在风格、色彩、环境景观上相协调。

第4.0.6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 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2 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 地上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4.0.7条 住宅或兼容住宅的建设项目,鼓励利用建筑高度小于24.0米的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按7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需满足以下规定: 1 块状绿化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 覆土厚度不小于1.0米; 3 方便居民出入。

第4.0.8条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4.0.2条—第4.0.8条的规定执行。

第4.0.9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5.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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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5.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第5.0.4条 关于中心城范围内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221号文为35米根据评估意见调整为40米)。

2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图示二 B C A L

注:1 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 2 A≤60.0米,L≤80.0米; 3 80≥A>60.0米,L≤60.0米。 4 A>80.0米,L≤40.0米。

第5.0.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5.0.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5.0.7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第5.0.8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5.0.9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10 条关于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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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5.0.11关于住宅单元之间建筑开槽的补充要求:

1 如图所示,建筑的外立面A或凹槽内立面B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计算。

2 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长边时,开槽的最小宽度C必须大于开槽的深度d,同时不小于4米。

3 当建筑的外立面A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山墙时,凹槽内立面B必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的宽度C必须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住宅间距的要求。

第5.0.12 住宅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第5.0.13 三环路以内的住宅项目建设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建设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 第5.0.14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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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6.0.1条 在建筑色彩规划管理中应配套使用《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以下简称“分区图”,详见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以下简称“控制图”详见附图五)。

第6.0.2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

1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 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

3 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第6.0.3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区

1 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分区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

2 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中心城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

2)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3 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

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本规定第7.0.2条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4 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中心城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 2)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本规定第7.0.2条的有关规定。 第6.0.4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

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1.9Y (±2) 7.5(±1)/2.4(±2);

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 3 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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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7.1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和景观的相似性,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

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7.1:

表7.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 —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高照度区 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 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 二类控制区 三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高照度区 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 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 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 以冷色为主 以中性色为主 高效、简洁 允许照明 稳重、简洁、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明快 用地等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高效、简洁 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四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 以中性色为主 五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以中性色 稳重、简洁、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为主 明快 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和谐、宁静 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整体上为低照度区 以暖色为主

7.2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第7.2.1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 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 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3 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 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第7.2.2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1 现代建筑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22

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 历史建筑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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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3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4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6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7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8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9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0 中心城

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1 旧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2 新区: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33 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34 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驿、双流、温江、郫县。

35 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36 中央商务区范围:北至新华路、西至东城根街、南至锦江、东至红星路及其路东侧局部区域;其中春熙路片区规划范围为北至华兴街、西至署袜南街及太升南路、南至东大街、东至纱帽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三)。

春熙路北段、南段、西段、东段,大科甲巷,荔枝巷,与春熙路北段连接的12.0米规划道路、红星路三段为规划步行街。

37 一般地区:除中央商务区及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范围以外的区域。 38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9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40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1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2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3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44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5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46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7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8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9 明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明亮程度的视知觉特性值,以绝对白色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50 彩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浓淡的视知觉特性值,用距离等明度无彩点的距离给予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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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色调:颜色的三属性之一,用以表示红、黄、绿、蓝、紫等颜色。 注:坡屋顶或曲面建筑的色彩面积比例计算应以其垂直面的投影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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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1 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6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面积)。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5 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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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8 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0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200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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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008年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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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依据(提示:需注明设计委托单位、依据什么时间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本、用地红拨放线或测绘成果编号) 一、总规划用地面积: m² (一)、规划xx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m² (二)、规划xx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m²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 m²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m² 1、住宅建筑面积: m² (1)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 m²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m² % (2)套型建筑面积大于90 m²的住宅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m² % (3)公寓建筑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m² % 2、非住宅建筑面积: m²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m²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m²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m²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m² B、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 m²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m²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m²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m²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m² 层 其中: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m²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m²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m²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m² 总容积率: 三、容积率 住宅容积率: 建筑基底总面积: m² 四、基底面积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m² % 总建筑密度: 五、建筑密度 %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六、总绿地面积: m² 其中: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 m² % 七、绿地率: 八、机动车位: 辆 (一) 地辆 % 下室外停车位 (二)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及比例) 辆 其中:(1)住宅停车位: 辆 (2)商业停车位: 辆 (3)办公停车位: 辆 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 辆 十、全民健身场所: m² 十一、日照分析结论(提示:需注明运用软件版本、依据规范标准、具体分析结论): 十二、主色调号: 注:1、本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 2、根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

附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

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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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加强对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总说明部分

1、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的全名;

2) 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时间;

3) 所采用的项目红线拨地单或测绘成果的工程编号; 2、需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要求的标准格式标注建筑色彩符号及数值。 (二)、总图图纸部分

1. 总图设计应采用成都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图应采用1:500的比例绘制。 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

4. 总图中应表达红拨图和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并加以注明。设计院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总图中须标明用地内规划建筑主要朝向及与之有关建筑的主要朝向。

6. 如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一定要求(如50亩以上)涉及分期建设,则应绘制出分期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线。 7.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须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8.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9. 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10.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1.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12.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3.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4. 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含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5.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6. 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7.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8. 报规总图中不表达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等环境设计的具体方案。

19.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20.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21. 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22. 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23.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4.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置。 25. 需表达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6.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7.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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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附录四 三、其它要求

1.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 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六 成都市建设项目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电子图形的术语、数据标准和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的电子图形文档。 2 术语

2.1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表达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构筑物、绿化、道路等的总平面布置图(包括总平面图、竖向、道路、绿化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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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单体设计图

建筑单体设计图:对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地上各分层、地下各分层以及所包含的各类图形元素进行表达的图。

A、 3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3.1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必须在合法的红线拨地图上进行设计,并不得修改现状地形、地物的坐标位置。长度单位采用1个绘图单位代表1m。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坐标必须采用成都市独立坐标系。

3.2 采用R14以上版本的AutoCAD软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保存为AutoCAD2000或R14以上的DWG格式。 3.3 绘制的各类线型图形元素,线型应采用AutoCAD自带线型类型“acadiso.lin”。如果AutoCAD自带线型类型无法满足图形表达的,可采用自定义线型,但必须在成果光盘中用一级目录(目录名为“所需线型文件”)附上所需线型文件。图形元素自身的节点和线段严禁重叠、自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

3.4 图形文件中的各类图形元素应采用点、线、多义线、圆弧、圆、椭圆、简单文字表示。用地红线、分期用地界限、地下建筑轮廓线、计入指标绿地、水体、建筑物轮廓线必须闭合。涉及填充的对象必须具备闭合的填充边线。

3.5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图形要求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分层见表1

表1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分层 CAD图层名 图层内容 规划用地边界线、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红线 图形元素类型 闭合polyline、circle、ellipse RGB颜色 CAD 索引颜色 1 用地红线 255,0,0 用地红线标注 line、用地红线尺寸、坐标、polyline、arc、文字标注及标注线 circle、ellipse、text 分期用地界线 闭合polyline、circle、ellipse 255,0,0 1 分期用地界线 255,0,0 1 地下建筑轮廓线 地下建筑水平投影轮廓线 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化用地边界范围线 各类广场硬地、散水、梯步、堡坎和挡墙、填充、景观小品等室外工程及装饰类图形 各类水体的范围线 内部的车行道路系统和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图形 闭合polyline、255,191,1circle、27 ellipse 闭合polyline、circle、ellipse 0,204,0 31 绿地系统 92 室外工程 line、polyline、arc、173,173,1circle、73 ellipse 闭合polyline、circle、0,255,255 ellipse line、polyline、arc、255,0,255 circle、253 水体 130 内部道路 6 32

ellipse 建筑物轮廓线 地上建筑水平投影轮廓线 闭合polyline、circle、0,63,255 ellipse line、polyline、arc、0,127,255 circle、ellipse line、polyline、arc、circle、ellipse、text 160 建筑物装饰 建筑物各类装饰性图形元素 150 建筑标注 与建筑相关的各类标注及标注线 0,0,0 7 其他标注 其他辅助性标注及标注线 line、polyline、arc、102,102,2circle、04 ellipse、text 173

3.6 除3.5规定的分层外,其余辅助图层可根据需要增减。辅助图层的命名方式应采用中文方式,图层名应清晰明确。

B、 4建筑单体设计图要求

4.1 建筑单体设计图长度单位采用mm制,建筑面积以m为计算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2位,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每栋建筑的各层平面图必须位于同一个单体设计DWG文件中。

4.2 采用R14以上版本的AutoCAD软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保存为AutoCAD2000或R14以上的DWG格式。 4.3 绘制的各类线型图形元素,线型应采用AutoCAD自带线型类型“acadiso.lin”。如果AutoCAD自带线型类型无法满足图形表达的,可采用自定义线型,但必须在成果光盘中用一级目录(目录名为“所需线型文件”)附上所需线型文件。图形元素自身的节点和线段严禁重叠、自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

4.4 图形文件中的各类图形元素应采用点、线、多义线、圆弧、圆、椭圆、简单文字表示。 4.5 建筑单体设计图分层、建筑单体设计图图形元素颜色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4.5.1 建筑单体设计图分层图形要求见表2

表2 建筑单体设计图分层要求

图层名 B-底层平面 图层CAD颜色号 CAD默认色号7 RGB(0,0,0) CAD默认色号7 RGB(0,0,0) 备注 底层中所有的图形元素均绘制在该图层 地上层建筑及阳台的轮廓线,建筑结构相同的楼层必须放在同一个图层中(例如:分层平面建筑轮廓线、阳台等各种要素的轮廓线)。xx、yy分别表示标准层的起、止层数(如:5至10层为标准层,则图层名为:F-分层平面-5-10) 地下层中的所有的图形元素均绘制在该图层,建筑结构相同的楼层必须放在同一个图层中。xx、yy分别表示标准层的起、止层数(如:负1至负2层具有相同的建筑结构,则图层名为:D-地下建筑-1-2) 2

F-分层平面-xx-yy D-地下建筑-xx-yy CAD默认色号7 RGB(0,0,0) 33

4.5.2 建筑单体设计图图形元素颜色要求见表3

表3 建筑单体设计图图形元素颜色要求

图形元素名 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层高≥2.2m) 分层平面建筑轮廓线(层高≥2.2m) 图形元素 CAD颜色号 相关说明 50 底层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轮廓线。层高≥2.2m,闭合polyline,RGB(255,255,0) 计算全面积 90 RGB(0,255,0) 13 RGB(204,102,102) 地上建筑层的外围水平投影轮廓线。层高≥2.2m,闭合polyline,计算全面积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2.1m处的水平截面轮廓线 地下建筑平面轮廓线(层高≥2.2m) 139 RGB(38,76,76) 地下层的外围水平投影轮廓线。层高≥2.2m,闭合polyline, 计算全面积 145 RGB(76,133,153) 层高<2.2m的建筑层 层高<2.2m,闭合polyline, 计算1/2面积。包括:①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仓库、车库);②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③设计加以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④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⑤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⑥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层;⑦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⑧高度不足2.2m的建筑层等 46 RGB(127,95,0) 坡屋顶结构层和场馆看台下1.2m处的水平投影轮廓线。层高<2.2m,闭合polyline, 计算1/2面积 层高<2.2m的局部建筑物 40 闭合polyline,计算1/2面积。包括楼梯间、储藏室、设备间、RGB(255,191,0) 门厅、大厅等 171 RGB(127,127,255) 封闭阳台 闭合polyline、 计算1/2面积 不封闭阳台 140 RGB(0,191,255) 闭合polyline, 计算1/2面积 161 RGB(127,159,255) 175 非加盖层采光井、天井 闭合polyline,不计算建筑面积 加盖层采光井、天闭合polyline,计算全面积 34 井 RGB(76,76,153) 闭合polyline,计算1/2面积。包括:①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②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2.1m的雨篷;③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④层高<2.2m,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⑤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⑥层高<2.2m,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⑦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⑧层高<2.2m的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等 其他按水平投影1/2面积计算的建筑要素 98 RGB(0,76,0) 其他计算全面积的图形元素 闭合polyline,计算全面积。包括:①层高≥2.2m,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②层高≥122 2.2m,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RGB(0,204,153) ③层高≥2.2m的门厅、大厅;④层高≥2.2m的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等 223 RGB(204,102,178) 21 RGB(255,159,127)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轮廓线包含所有属于该户型的建筑要素(如阳台、入户花园等)。闭合polyline, 计算全面积。 户型轮廓线 起居厅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闭合polyline, 计算全面积 卧室 152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闭合polyline,计算全面积 RGB(0,102,204) 31 RGB(255,191,127) 35 RGB(153,114,76) 207 RGB(111,63,127)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闭合polyline, 计算全面积 卫生间 厨房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闭合polyline, 计算全面积 其他功能房 根据墙体中轴线进行绘制。闭合polyline,计算全面积 4.6 制图注意事项

4.6.1 其他各类不参与面积计算的图形元素(包括多义线、线、圆弧、圆、椭圆、简单文字等)严禁使用本标准表3规定的CAD颜色号。

4.6.2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层,按其底板面绘制分层轮廓线。坡屋顶和场馆看台,必须在2.1m处和1.2m处分别绘制水平截面轮廓线。以上情况实际的外围水平投影线可采用本标准规定颜色外的其他颜色绘制。

4.6.3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绘制分层轮廓线。室外建筑物,包括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无论凹凸)、橱窗、挑廊、走廊、室外楼梯(含疏散楼梯)、车棚、货棚、站台、雨棚、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等,必须单独绘制轮廓线,分层及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不包括上述室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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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具体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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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影市文化广播图书新闻剧场 艺术电 展 出版院用团体视用览用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地 地 工 业 科研用 设计地 用地 一类居住用中类 地 主导用地性质 公共服兼容用地性质 一类务 小类 住宅设施用用地 地 大中类 类 小类 商二类公共服行政金融贸易服务 旅馆 业住宅务设施办公保险咨询业用业用用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地 地 地 类别 R11 R12 R21 R22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12 × × × × × × × × × C32 C33 C34 C35 C65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一类住宅用地 R11 居居住公共服务设施R12 × 用地 住用地 用二类二类住宅用地 R21 ◎ 地 住宅公共服务设施R22 × 用地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C11 × C12 C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金融保险用地 C22 × 金融贸易咨询用地 C23 × 公业用服务业用地 C24 × 共地 旅馆业用地 C25 × 设市场用地 C26 × 施新闻出版用地 C31 × 用文化艺术用地 C32 × 地 文化广播电视用地 C33 × 娱乐图书展览用地 C34 × 用地 影剧院用地 C35 × 游乐用地 C36 ×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表

仓储用地 × 普通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 × × × × ×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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