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在西方文明中一直得以延续。在古希腊,法治与城邦制度密不可
分,理性传统使法治得以可能。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前提是确立对 法律的权威和内在信仰,而这两者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据则是人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三者有机统一,为真正实现法治指明道路。【关键词】法治 法律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 式。”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离不开法治,对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对依
法治国的实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涵。因此,对“法治”
概念进行追根溯源的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理论探索,具有重
要意义。*周丹,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①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略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
出版社,2012,第27页。141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O^Az-u-------------------------------------------------------------------
2019年第2轉总第31辑一法治的古希腊渊源与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瞿同祖)不同,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在西
方文明延续和发展中一直保持了古希腊传统,特别是体现在古希腊的城邦制
度当中。我国当代思想家顾准认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
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
有政治学”①,“法治”观念是一种城邦之治,古希腊城邦制度亦是“法治”
概念的“既存前提”,它为“法治”观念和精神的诞生提供了诸种条件。城邦制度的设计蕴含着丰富的政治空间,即使最早的城邦设计者亦是政
治理论家,这使得城邦制度具有宜接民主制、崇尚法律、城邦本位、理性主
义精神等特征。就崇尚法律而言,梭伦认为:“国家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
没有法律和发生内乱是最大的灾难,而法律和秩序则是城邦的最大幸福。”②
对法律的敬重促使城邦公民信赖法律、服从法律,依照法律治理城邦,这为
法治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就理性主义精神而言,无论是关于 世界本原的哲学探索(如泰勒斯提出“水是万物的本原”等),还是古希腊 的戏剧作品(如《安提戈涅》中维护自然法和努力去家庭化的安提戈涅),
对理性的思考和追求成为古希腊人的鲜明印记,也成为古希腊人的神圣使 命。“以理性观念为根据生活同人们的日常生活相比较,以理性观念为根据
的生活一定是神圣的。……因为它才使人成为人。”③当然,所谓“理性”
既是理性的思维方式,亦是理性的生活态度。城邦制度对理性主义精神的彰
显,不仅是古希腊文明的显著特征,而且是法治概念的“既存前提”。此 外,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使法治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新生的精神状态自
然会鼓舞个人主义的滋长……个人开始摆脱团体的权威……而不依赖旧的传 统”④,人们开始思考是否存在与逻各斯相一致的客观法则等问题。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法治”,并且强调“人治不如法治”。柏拉图首次
对人治和法治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他把理想国建构在正义之上,力 求使所有公民过上幸福的生活,“自由地做他所想做的事情”;所谓“法律”
① 《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第67页。② 转引自〔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22页。③ 转引自〔美〕伊•汉密尔顿:《希腊方式》,徐齐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第29页。④ 转引自〔美〕梯利《西方哲学史》,葛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第42页。142试析“法治”内涵及实现方式旨在确保集体行动,“立法的目标不是为了我们社会中的任何特定阶层的特
殊福利,而是社会的整体福利;它运用说服或强制团结全体公民,并使他们
分享每个个人为共同体提供的利益”。①然而,在理想国中,法律和法令只
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辅助性工具而存在,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监护者以及 培养监护者的教育制度,在最高层次上人治优于法治。随着柏拉图去叙拉古的三次痛苦经历,他逐渐改变了上述观点,开始寻
求其他治国方案,更加强调法治国家。在《政治家》中,柏拉图专门论述
了政体问题,并把国家的政治体制分为三类六种: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贵
族政体和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每类中的两种政体的区别即在于 是否有法律,其中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但是,西西里岛的三次挫折使柏 拉图丧失了对君主政体的信心,重新寻求另外一种理想政体,即君主立宪政
体。这种政体由民众制定法律,由君主依法统治,虽然它是相对“哲学王” 的次等选择,但“当你无法建立第一种”政体时,“作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 就是完全正确和健全的政体了”②。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指出,
人类社会要获得和平与繁荣,必须诉诸法律,“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
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社会的赐福也就到来了”③。
执政者“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
是服务于法律”,作为法律的维护者而行动。可见,柏拉图已经不再把法律
仅仅当作维护社会秩序的辅助性工具,而是当作人类社会从野蛮过渡到文明
的关键,是“拉人向善的金绳子”。当然,柏拉图从未放弃人治的理念,
“法治”只是他的“第二等好的”的治国方案而已,终究不如贤人政治。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突出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详 细论述了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怎样实行法治等问题。“法治”是
“平等的自由人之治”,是“对自愿的人民的统治”,与“主人之治”的
“人治”有质的区别;它建构在人民自愿守法的基础之上,即使城邦有良
法,若人民不完全遵循,仍无法实现法治。换言之,“法治应包含两重意 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得良好的法律”④。更甚者,“法治”必须寄托于“公民团体”,即最高法权① 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38页。②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第105页。③ 《柏拉图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475页。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147页。143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O^Az-u-------------------------------------------------------------------
2019年第2轉总第31辑属于全体公民,“把公民大会、议事会或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 于那些贤良所任职的职司之上”①。很显然,“法治”亦必须以法律为最高权
威,“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 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
(通则)所不及的'个别'实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②。关于为什么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从五个方面作了系统阐释。其一,人
是感性和理性的矛盾存在物,只有排除情感、欲望等主观因素,才能作出公
正的判断和裁决。“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
现。”③正是因为法律是纯粹理性的、客观的,所以实行法治才是最优的治 国方案。其二,依照作为“集体异人”的法律治国优于“ 一人之治”。在亚
里士多德看来,正如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胜过一个人独办的酒席一样,群众 比任何一个人更能做出良好的裁断,而且当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
和审查是较好的,依照作为“集体异人”的法律治理国家更是如此。其三,
人是自然而平等的,相较于人治把人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一人凌驾于其
他人之上而言,法治倡导人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更加符合公平和正义 的观念。其四,实行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的局限性,更不会忽视人治 的作用,而是使之弥补法律的局限。“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 虑”,只是强调把人们的智虑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运用其智
虑。其五,人治缺乏现实性,一个人难以治理好国家,必须诉诸其他条件;
人治必然过渡到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实行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法治之法必须是
良法,只有良法才具有权威性;所谓“恶法”根本无法构成法治之法,更 不可能实现法治。二是法治社会之人必须是平等的自由人,不仅要品德高
尚,而且自愿遵循法律。虽然法治是依法治国,但不唯法而治,亦强调贤良
的作用。三是法治的实现必须建构在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之上,因
为它是城邦最理想的组织形式,而且最好的立法者多出身于具有良好的品德
和才能中产阶级。换言之,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既能产生更好的法
律,亦能更好地贯彻法治原则。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7页。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2页。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9页。144试析“法治”内涵及实现方式二法律的权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显然不仅是外在的对法律的服从,而且是这种价
值观念必须深入人心,在人民群众心中扎下根来。换言之,如何从形式法治
过渡到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强调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而“实质法
治”强调政府、社会组织乃至个人不仅从外部行为上服从法律,而且从根 本上认可法律的权威,实现法律对人们观念的主导。确切地说,理想法并不 是一种法律类型,而只是一种法律观念;我们不仅需要自觉地遵循法律,更
需要建构法治的理念,实现法律对人们观念的主导。实现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建构法治的理念,首先必须确立法律
的权威,只有如此,人们才能从对法律的外在服从过渡到对法律的内在信
仰。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威是共同体行动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社会
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合法性权威有三种类型:传统权威、魅力权
威和理性法定权威,法治社会的法律权威即是理性法定权威。很显然,任何
时代的法律都必然彰显其权威性,并将其上升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既
然如此,法律的权威源于何处?法律为什么具有神圣的权力和力量?严格地说,在人类社会早期,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它与神 话、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在荷马时代,法律被视为由神颁布的,人只有通
过神的启示获知法律;在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法律的权威主要源于神学或宗 教的神圣性理念,上帝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作为上帝意志的法律自然拥有
不证自明的权威。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打破了法律的神圣形象,使其重
新寻求权威性的来源。一般而言,法律的权威包含两种:外在权威和内在权
威。外在权威主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和社会压力来建立和维护,如果没有国 家强力做后盾,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只能是一句空 话。当然,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律外在权威的唯一来源,而且强制力观念亦
逐渐弱化。此外,法律的外在权威容易使人产生抵触心理,有种“以身试
法”的冲动。所以,法律的权威更侧重于内在权威,它主要源于法律内在
的正当性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①就法律的内在正当性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14,第11页。145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O^Az-u-------------------------------------------------------------------
2019年第2轉总第31辑而言,法律蕴含着伦理道德取向和要求,它与道德具有一定的相融性。无论
是在中国还是西方,法律的本义都是“正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伦理要
求。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重申法律的规范有效性源自道德中的正义原
则或正义制度,“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品格
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
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 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①。就立法程序的民主性而言,哈贝马斯
认为,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相互独立,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尽管二
者有重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正当性来自道德,它的权威只能源于商谈
的民主立法程序。换言之,“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
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地既与的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程序,正是这种程
序产生了合法性”②。虽然法律具有内在的权威性,但是人们要建构法治的
理念,实现法律对其观念的主导,必须从对法律的外在服从过渡到对法律的
内在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法学家们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神学家们宗教看
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③一样,人们很难把法律与宗教、
正义与信仰联系起来,而是把它们对立起来。相反,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 宗教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方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方。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蜕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
社会有效性”④。法律与宗教在形式与内容上具有诸多相似性和共同性,宗
教不仅促进法律权威的形成,而且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和法治的建构具有奠基
意义。“没有对法律中的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
义的能力,可能甚至剥夺了它生存的能力。”⑤仅仅诉诸国家强力来实现法
律、构建法治的理念是不可行的,必须通过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激起 人们对终极价值、终极意义的意识,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敬重和信仰。鉴于
此,伯尔曼指出,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没有宗教的法
①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3页。② 〔德〕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
骏译,三联书店,2003,第167页。③ 何勤华:《法与宗教的历史变迁》,法律出版社,2011,第462页。④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
81 ~ 82 页。⑤ 〔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14页。146试析“法治”内涵及实现方式律将失去其神圣性和原动力。不可否认,伯尔曼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论证有失偏颇之处,如他没有
意识到基督教的反民主、反“法治”的特性,而且列举的“中西小孩法律
意识”的事例严重失实等,但是,伯尔曼关于法律的权威源于对法律的信
仰的论断对建构法治的理念,实现法律对人们观念的主导,使人们自觉地内
在敬重法律具有批判性的借鉴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理念的 建构问题亟待解决。没有全体人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治的信仰,法治观
念、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地生根。三法治的人民性人们对“法治”常常有些误解,譬如,对“法治”作望文生义的理解, 即法治是按照成文法律规则治理国家;对“法治”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不
区分良法与恶法,恶法之治也是法治;对“法治”作工具主义的理解,把
“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任何法律体系健全的社会即是法治社会。这
些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不理解法治的人民性。英国法学家戴雪在阐述法治问题时提出“巴力门主权”和“法律主
治”两个概念。巴力门是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巴力门主权即人民
主权,意味着法律由人民制定,体现人民的公意。所谓“法律主治”只
能是按照人民的公意而治。所以,并非任何有法律的社会都能实现法治,
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的公意的良法,更需要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 很显然,作为政治体制的法治并非凭空想象的,它具有一定的学理根据 和现实意义。纵观西方法治思想史,我们不难看出,诸多思想家主要是从政治体制的
视角提出和论证法治问题,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哈林顿、康德等无一例 外。在批判君主政体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问题,认为“法治优于一人
之治”,而且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才能更好地贯彻法治原则。
相较于贵族政体,斯宾诺莎认为民主政体是最好的和最符合法治要求的政
体,因为在贵族政体中只有贵族享有投票权,而在民主政体中所有公民享
有此权利,按法律行事。哈林顿在设想“法律的王国”时,更是赋予人民
最高的立法权和审判权,政府的活动以法律为限,服务于法律。康德在论 述法治的必然性时指出,“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的符合人类权利的唯147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O^Az-u-------------------------------------------------------------------
2019年第2轉总第31辑一政体”①,即只有共和政体才能实现法治。就历史现实而言,法治的实现,
不仅需要法治的理念和发达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我
们知道,法治的理念最早源于古希腊文明,但法治社会在近代才得以实现。
东罗马帝国和魏玛共和国拥有极其发达的法律体系,前者有《国法大全》,
后者有“魏玛宪法”,但它们并未能建成法治社会,甚至出现相反的结果。
从现实性来看,西方政治国家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的根本原因在于,“底
座”错了,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的,不是政治国家决定
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法治和民主结伴而生,人民性内在地要求法治有如下特征:首先,有一
套良好而健全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作为个人的公民,还是作为集体的政党,
其活动都纳入法律的轨道,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已经建构起来。其次,民主已 实现制度化、法律化。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能防止过分民主导致的无政府主
义,又能防止过分集中导致的专制主义。最后,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两方面 的限制:一是权力的主人即人民的限制,公共权力的运用必须得到人民的许
可;二是公共权力必须以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来行使,以法律为
圭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的 政治体制以人民性为根本内涵和特征,为实现法治创造了根本性空间。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晏子春秋》曰:“橘生
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总书记形象比喻,“鞋子合不合脚,
自己穿了才知道”。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现代国家治理方式和原则,具有一定
的普遍性,然而,这种普遍性不能抽象存在,必须蕴含在特殊性、具体性之 中。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中国现
实,适应中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① 〔德1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24页。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第5页。148试析“法治”内涵及实现方式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内在一致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①中国共产党是领
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主心骨,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领
导。没有这一主心骨和根本保证,就会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邓小平同志曾
说,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没有党的统一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 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私利,只有完完全全的人民的利益。坚持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
条基本经验。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开辟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道路;从发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
到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举 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依法治国取得令人振奋的巨大进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目的是保证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确保人民当家作
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
路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 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
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②现代民主政治以政党作为中介来运转,
资产阶级政党尽管从形式看多种多样,然而本质上都是代表某些人或者某一
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只有马克思主义政党代表全人类的利益,目标是实现
共产主义和人的解放。*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
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③坚持党的领
导和依法治国,其根本落脚点是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 主。如何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依法治国是关键。法律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第6页。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1995,第283页。③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7月2日,
第2版。149厂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O^Az-u-------------------------------------------------------------------
2019年第2轉总第31辑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要求
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思维方式是人的认
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认识定势,是指认识活动开始前的一种认识
态势,即主体先有的意识状态,如思维的功能结构,认识图式,认识的心灵
状态,等等。认识运行模式,是指认识运行中的方法、逻辑、线路、公式, 等等。”①法治思维,就是基于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
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 部署。*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
解、保障社会和谐。”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
利益分歧和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有效处理
各种矛盾,确保各种利益主体相互间的公平公正,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为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① 陈中立等:《思维方式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27页。② 《*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第145页。15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