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湖南煤矿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目 录
一、2010年安全状况……………………………………………2 二、“十一五”期间煤矿事故情况 ……………………………6 三、2010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0 四、事故原因分析 ……………………………………………16 五、工作建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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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安全状况
2010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36起,死亡244人。与2009年相比,分别减少19起、36人,分别下降12.3%、12.8%。与“十五”末(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203起、266人,分别下降59.9%、52.2%。事故总量比较见图1。
图1
1、按事故等级统计:2010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34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7人;较大事故13起,死亡58人;一般事故121起,死亡135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较分别见图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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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从图2、图3可以看出:“十一五”末与“十五”末相比,一般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1.2%、50.1%;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8%、45.8%。
2、按事故类别统计:2010年事故起数前四位:顶板事故68起,瓦斯事故26起,运输事故20起,水害事故8起。占事故总起数的89.7%。死亡人数前四位:顶板事故72人,瓦斯事故58人,火灾事故35人,运输事故28人。占总死亡人数的79.1%。各类别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较分别见图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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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从图4、图5可以看出:顶板、瓦斯、水害、机电、放炮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3、按煤矿经济类型统计: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11起,死亡219人;市县国有煤矿发生事故20起,死亡20人;省属煤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较分别见图6、图7。(注:华润集团事故纳入市县国有煤矿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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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从图6、图7可以看出:“十一五”期间与“十五”末相比,
乡镇煤矿、市县国有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大幅度下降。
4、按市州地区统计:2010年事故起数多的前四位:郴州34起,娄底23起,衡阳16起,邵阳15起。占事故总量的64.7%。死亡人数多的前四位:郴州67人,湘潭44人,邵阳30人,娄底25人。占总死亡人数的68.0%。市州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比较分别见图8、图9。(注:以上统计不含辖区内省属煤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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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从图8、图9可以看出:“十一五”期间与“十五”末相比,娄底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1.7%、77.1%;衡阳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8%、75.9%;株洲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8。3%、56.8%。
二、“十一五”期间煤矿事故情况
1、事故总量逐年下降,安全形势稳定好转。2006年共发生事故306起、死亡485人,2010年共发生事故136起、死亡244人,“十一五”期间事故起数年均下降14.56%、死亡人数年均下降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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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时有发生。2006年以来,每年均有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多则5起,少则2起,造成人员大量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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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顶板、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水害事故出现波动。2006年发生顶板事故173起、死亡212人,2010年发生顶板事故68起,死亡68人,“十一五”期间顶板事故起数年均下降16.7%、死亡人数年均下降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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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生瓦斯事故53起、死亡174人,2010年发生瓦斯事故26起,死亡58人,“十一五”期间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年均下降12.6%、18.6%。
图13
“十一五”期间水害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出现波动。如
2006
年11起、死亡23人,2008年4起、死亡4人,2010年8起,死亡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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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较大事故中瓦斯、水害事故所占比例大。2006年发生瓦斯、水害较大事故13起、死亡6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65%、75.3%。2010年发生瓦斯、水害较大事故10起,死亡49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76.9%、84.5%。其他年度也呈现出这一基本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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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2010年,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工作部署,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为抓手;以监察执法促进,以事故教训推进,以典型示范引导,以技术下矿支持,以廉洁高效的队伍保障;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和广大合法煤矿企业形成合力,强化瓦斯治理,推进水害防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促进整合技改,加强基础管理等;通过努力实现了湖南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2010年全省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如下:
1、全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不容乐观,仍然严峻。一是总体稳定,持续好转。2010年下半年与上半年相比,下半年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事故死亡人数减少38.2%;较大事故得到控制,起数减少55.6%,死亡人数减少58.5%,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也是第一次在下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2010年与2009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继续减少,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仅发生4起突出事故,与上年(13起)同比减少69.2%。二是不容乐观,仍然严峻。湖南煤矿事故总量大,较大及以上事故多发。2010年死亡244人,占全国(24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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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03%;15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死亡了109人,分别占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11.0%、44.7%。特别是发生了一起死亡34人的特大事故,1起死亡17人的重大事故。
2、6个市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超下达的控制指标。郴州、湘潭、邵阳、株洲、张家界、永州市煤矿死亡人数超过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其中湘潭发生了特大事故、郴州市发生了重大事故,两市分别超控制指标2100%、28.3%。长沙、娄底、衡阳、常德、怀化、湘西州、湘煤集团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没有超控制指标,其中娄底、怀化市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分别减少了55.2%、37.5%。益阳市与控制指标持平。超控制指标的见图17,未超控制指标的见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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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顶板和瓦斯事故虽然大幅度下降,但顶板事故总量仍然最大,瓦斯事故仍然突出。顶板、瓦斯事故同比大幅度下降,其中顶板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与2009年相比,分别下降19.1%、31.4%;瓦斯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与2009年相比,分别下降6.9%、28.9%,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均超过25%。顶板事故总量最大,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9.5%;瓦斯事故仍然突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23.8%。需要注意的是顶板、瓦斯、运输、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79.1%。运输、火灾事故大幅度上升,其中运输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与2009年相比,分别上升42.9%、64.7%;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100%。主要事故类别死亡人数比较见图19,运输、火灾事故与2009年的比较见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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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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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多发,但遏制了重大瓦斯事故,下半年较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与2009年相比,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仅减少1人;其中瓦斯事故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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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8起较大瓦斯事故,死亡35人。瓦斯重大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年没有发生瓦斯重大事故。下半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了有效事故,较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半年度比较见图21。
图21
5、部分地区事故多发。一是郴州市事故总量大,较重大事故多。事故总量连续两年全省第一,其中2010年发生34起,死亡67人,分别占全省的25.0%、27.5%。发生1起重大事故、4起较大死亡,死亡35人。二是湘潭、邵阳市事故同比大幅度上升。与去年相比,湘潭、邵阳市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366.7%、50%。三是非重点产煤县事故多发。2010年,汝城、隆回、慈利、祁阳、雨湖、株洲、茶陵、龙山、沅陵、安化、湘潭县非重点产煤县发生事故17起,死亡86人,分别占全省的12.5%和35.2%。部分事故多发地区的对比情况见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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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6、少数煤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是同类事故在部分地区重复发生。嘉禾、涟源、耒阳分别重复发生8起顶板、2起瓦斯爆炸、4起运输事故。二是个别煤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2010年,有5处煤矿(亿德、堂市、瑶山、胜利、湘煤马田煤矿)发生2起同类事故,其中湘煤集团马田煤矿、株洲县堂市煤矿4天内连续发生2起顶板事故。三是个别煤矿一年内多次发生事故。除上面5处外,还有3处煤矿(张家界道湾、耒阳竹山、嘉禾矿业公司)连续发生2起事故。部分县(市)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情况见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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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法违法生产事故多发。2010年,各类非法违法生产事故33起,死亡114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4.1%和46.5%。非法违法生产事故情况见图24。
图24
8、少数已竣工验收矿井发生事故。2010年,有17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发生事故,死亡19人,分别占总量的12.4%、7.76%。
9、不及时报告事故的现象比较突出。2010年,我局(含分局)受到各类事故举报信息92件。通过核查,属迟报、瞒报的事故19起,死亡21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14.0%、8.6%。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一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今年发生的15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技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12起,被整合矿井未关闭到位1起(临武大湾煤矿),假关闭1起(积财矿井),超深越界区域2起(如立胜、田心煤矿)。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健全。8起瓦斯事故和2起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通风系统都不健全。如立胜煤矿借大矿通风、曙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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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采用自然通风,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无法迅速排出,造成非事故地点人员大量伤亡。三是综合防突措施和防治水措施不落实。2起突出事故的作业地点都没有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2起水害事故矿井防治水措施均不落实。四是矿井安全管理普遍较乱。主要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开采设计、无施工图纸,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乱采滥挖,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不执行等问题。五是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遇险人员无法逃生,甚至扩大了事故。六是未吸取事故教训,不落实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大事故。事故调查中发现:如立胜煤矿“1.5”事故前,井下多次出现电缆起火;亿德煤矿“11.30”事故前,井下曾多次出现透水。七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甚至存在少数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或收受矿主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2、顶板、瓦斯、运输事故多发原因分析。2010年,顶板、瓦斯、运输事故多发,三类事故起数占全省的65.7%。
(1)顶板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采煤方法落后,巷道式开采;支护方式落后,大量使用木支护。80%的顶板事故发生在非正规开采工作面或木支护作业地点。二是空顶作业现象严重。表现在大面积放附顶煤开采,掘进时不及时支护,空帮空顶不及时处理。2010年有24起顶板事故是因空顶作业引起。三是巷道维修时,安全措施不到位。2010年在维修时发生的32起顶板事故,都存在维修时连续拆棚不设临时支护,或未安排专人观察顶板。四是巷道日常维护不到位,顶板或支护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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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落。2010年有4起事故是因巷道支护失修,突然垮落造成的。五是无章违章作业。采掘作业、巷道维修时,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明确顶板管理方法和维修工序;工人不按规程、措施的要求作业,违规空顶作业、拆卸支护顶棚等。
(2)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放达不到抽采指标。2010年发生的4起瓦斯突出事故,都是因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实施地面抽放措施引起的。二是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检查瓦斯。2010年发生的22起瓦斯爆炸、窒息事故,都存在作业地点未送风或风量不足、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打开栅栏进入盲巷(或临时停工停风巷道)的问题。三是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表现在:探头数量不足、安装位臵不对,难以提前预警;接到监控预警后,不及时处理,查找原因,消除隐患。今年发生的26起瓦斯事故,有的事前未预警,有的预警后处理不及时。四是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违章带电作业。2010年发生的6起瓦斯爆炸事故,都是因带电作业、拉扯电缆、切砍电缆及煤电钻失爆等引起的。瓦斯事故类型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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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工人违章搭乘矿车,跑车后,造成人员伤亡。因煤矿开采深度日益增加,上下班路途过远,缺乏机械运送人员设施,工人违章搭乘矿车。2010年有3起事故是工人违章搭乘矿车时发生的。二是矿车底座及连接装臵不牢固,断裂后发生跑车,造成井底工人伤亡。2010年有5起事故是因此造成的,死亡9人。三是人车运输系统检查、维护不到位。2010年发生的1起人车事故就是由于信号发射器失灵,紧急刹车失效造成的。四是工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2010年有4起事故与绞车司机在提升异常情况下处臵不当有关,4起由打点挂钩工违章操作而起,2起因违章开电机车致死。五是安全防护装臵不全。2010年发生的7起斜井跑车井底伤人事故,都未在井筒下部设臵跑车防护装臵,另有4起事故是因无插销防脱装臵,因矿车插销脱钩后而发生事故。
3、部分地区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一是整顿关闭不到位,非法生产多。被整合矿井未关闭,非法煤矿、井筒大量存在,大肆非法组织生产。二是依靠违法生产筹措技改资金。技改施工时间长,投入大,资金出现短缺,依靠违法生产筹措技改资金。三是少数煤矿自认灾害相对较轻,出不了大事,轻安全重生产,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四是非重点地区的监管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有漏洞。五是少数地区联合执法联动机制不畅,表现在火工品管理不到位,供电秩序混乱。
4、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因分析。一是事故教训未得到有效吸取。事故后,部分县市没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普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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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举一反三的排查、治理,致使普遍问题长期存在,同类事故多次发生。二是事故防范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难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事故教训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如亿德煤矿未有效落实“9.2”水害事故防范措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三是事故矿井停产整改不到位。如塘市煤矿“11.23”顶板事故发生后,26日再次发生顶板事故。
5、少数煤矿竣工验收后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一是部分煤矿为尽快收回技改投入,超强度组织生产。二是大部分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虽然系统及设施 、设备得到了改造和提升,但安全管理没有得到提升,特别是对新系统、大设备的管理缺乏管理制度和经验手段,出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安全监管没跟上,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竣工验收出现的新问题。
6、不及时报告事故的原因分析。煤矿出事故后,依法处罚处理的部门多,行政处罚重,触犯刑法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刑;加之,2010年初省政府出台较大事故矿井必须关闭的政策,矿主为逃避打击,想方设法迟报、谎报甚至瞒报事故。同时,对控制指标的逐年减少,考核力度的逐年加大,有的地方也存在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现象。
五、工作建议
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形势仍然严峻,2011年面临居多压力:一是竣工验收矿井的压力。竣工验收矿井越来越多,从技改转入生产后,老板追求产量、利润,可能出现超能力生产的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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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从业人员在新系统、新设施、新设备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培训跟不上,极易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控制指标的压力。控制指标肯定会减少,要实现控制指标,煤矿企业、各级政府、监管监察的压力都很大。三是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压力。不保持高压态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现象又会反弹,事故就会多,需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声势,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四是瓦斯、水害两大主要灾害的压力。科技支撑仍然不足,有效控制两大灾害的把握仍然不大。五是不依法及时报告事故的压力。瞒报事故的现象日趋严重,群众举报越来越多,查处迟报、瞒报事故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切实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开局,特提出如下建议:
1、以即将实施的“十步监察法”为手段,强化服务和监察执法,着力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是督促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督促淘汰落后设备,重点查处顶板管理和机电运输方面的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减少事故总量的目的。继续依托长沙检测中心、专家委员会,开展机电专项监察(检测检验),重点查运输系统及重点设备、供电电缆阻燃性及负荷情况,有效遏制运输、火灾事故多发势头。二是依托“科技入湘”和“示范引导”,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和水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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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工作,强化通风系统、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防治水的监察执法,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打非治违等“三个专项行动”成果,促进依法办矿,有效防范非法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对煤矿技改期间暂时利用的井筒,在竣工验收后要依法关闭,防止多井口出煤。四是以重点地市、事故多发地区、非重点产煤县市、重复发生事故地区为重点,充分运用十步法集中监察、明察暗访巡查等方式,着力预防事故发生。
2、以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契机,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监督检查建议抓住以下重点:一是检查地方政府健全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情况,督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二是检查监管队伍的建设,督促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升基层站队监管能力。三是检查监管执法与技术服务的情况,通过监管执法手段,深入打非治违;通过技术服务,推进煤矿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四是检查教训培训情况,督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五是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情况。推动煤矿企业按总局17号令的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3、以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六大系统”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快提升管理人员现场决策指挥能力,提高矿井避灾能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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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加强指导。指导带班矿领导配备和资质培训,切实加强下井带班领导的现场决策能力和指挥能力,指导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督促按期建成和完善“六大系统”。指导矿工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演练,提高避灾能力。二是强化执法。在监察计划中,将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六大系统”建设列入必查内容,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严格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议将矿领导带班下井未落实到位的、“六大系统”未按照规定时间表建设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4、以贯彻国务院23号文为主线,调整规范事故查处工作重点,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事故调查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要求为调查取证必查内容,以依法生产(建设)、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六大系统”建设为调查取证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和国家总局152号文规定要求,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23号文和国家总局152号文各项规定要求,依据分析认定的事故原因,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并明确整改期限,指导事故矿井制定整改方案,定期开展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
5、以事故矿井引入专家安全评估机制为切入点,有效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开展事故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事故矿井安全分析评估机制,通过专家全面剖析其安全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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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条件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以及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帮助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防范再次发生事故。建立事故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凡发生事故且不属于关闭的矿井,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将其限期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提高事故矿井的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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