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规定
为提高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责任对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一)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有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合法、规范;
(二)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与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责任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仓储区要落实监控、灯光等安全措施;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使用率未达到70%的,严禁再次申请
购买。
(二)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度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运输、存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禁毒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购买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
(二)违规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3.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三)不依法核查和上报信息的法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不依法核查或上报信息的,除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涉嫌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甲苯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醛5.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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