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接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军队人员等。保密人员指需要知悉或具有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保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保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五条 保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标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程序,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
第六条 保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应当坚守原则,严守纪律,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绝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 保密人员管理
第八条 保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的保密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 保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自己的保密证件,在涉密场所和涉密活动中出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涉密场所。
第十条 保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携带或使用便携式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可能导致泄密的物品。
第十一条 保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国家秘密材料和设备,严禁将国家秘密材料和设备带回家中或私人空间。
第十二条 保密人员在离开原单位或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交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材料,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惩不贷。 第三章 保密人员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保密人员的保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保密人员对发现的可能导致泄密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保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章 保密人员奖惩
第十八条 对于在保密工作中表现出色、做出杰出贡献的保密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保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秘密安全,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违反本制度的保密人员,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保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所有保密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本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保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保密意识,不断提高对国家秘密的重视和警惕,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