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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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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专用发票使用范围【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98号【发文日期】1995-06-12【实施时间】1995-06-12【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此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能提供百万元版以上(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应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量。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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