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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确认与验证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附件1

确认与验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涉

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

第二条

原则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

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

第三条

验证计划

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确认

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

验证总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确认与验证的方针;

(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

(四)文件格式,包括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格式;(五)计划和日程安排;

(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

(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第五条证总计划。

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

第四章

第六条

文件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确认与

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

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

据或报告,企业应当对文件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

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对于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九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

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企业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十条

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

的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且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某项预先设定标准不能满足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五章确认

第一节

第十一条

设计确认

企业应当对新的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

用途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用户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相应的文件。

设计确认应当证明设计符合用户需求,并有

第二节

第十三条确认。

安装确认

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设计确认中的技术要求对厂

房、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记录。安装确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检查设备、管道、公用设施和仪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二)收集及整理(归档)由供应商提供的操作指南、维护保养手册;

(三)相应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必要的校准。

第三节

第十五条

运行确认

企业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

设计标准。运行确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制定运行测试项目。(二)试验/测试应在一种或一组运行条件之下进行,包括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采用“最差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运行确认完成后,应当建立必要的操作、清

洁、校准和预防性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培训。

第四节

第十七条

性能确认

安装和运行确认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

行性能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性能确认可与运行确认或工艺验证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应当根据已有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相

关知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生产物料、适当的替代品或者模拟产品来进行试验/测试;应当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取样频率。

第六章工艺验证

第一节

第十九条

一般要求

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

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工艺验证应当包括首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后的验证、必要的再验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持续工艺确认,以确保工艺始终处于验证状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

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

格及使用的生产线。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简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工艺验证,如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适当减少验证批次。

第二十二条

工艺验证批的批量一般应当与预定的商

业批的批量一致,当批量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过验证或确认。

(二)日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工

艺验证批次数和取样计划,以获得充分的数据来评价工艺和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如未按照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预先的风

险评估,企业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对产品生命周期中后续商业生产批次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持续的工艺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艺验证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艺的简短描述;

(二)关键质量属性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三)关键工艺参数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

(四)应当进行验证的其它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的概述;

(五)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称量、监控和记录设备)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

(六)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七)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八)中间控制参数及可接受标准;

(九)拟进行的额外试验,以及测试项目的可接受标准,和已验证的用于测试的分析方法;

(十)取样方法及计划;

(十一)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包括偏差处理);(十二)职能部门和职责;(十三)建议的时间进度表。第二十七条

如企业从生产经验和历史数据中已获得

充分的产品和工艺知识并有深刻理解,工艺变更后或持续工艺确认等验证方式,经风险评估后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节

第二十八条

持续工艺确认

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

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控制状态。

第二十九条

在产品生命周期中,考虑到对于工艺的理

解和工艺性能控制水平的变化,应当对持续工艺确认的范围和频率进行周期性的审核和调整。

第三十条

持续工艺确认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

根据获得的结果形成相应的报告。必要性,应当使用统计工

具进行数据分析,以确认工艺处于控制状态。

第三十一条

在产品质量回顾过程中应当采用持续工

艺确认的方法支持产品的验证状态,还要考虑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节

第三十二条

同步验证

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如

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

第三十三条

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

性、并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因同步验证批次产品的工艺和质量评价

尚未全部完成产品即已上市,企业应当增加对验证批次产品的监控。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运输确认

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其运输

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批准文件、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或企业(或供应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运输确认应当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

行挑战性测试,且应当明确规定运输途径,包括运输方式和路径。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

第三十七条除温度外还应当考虑和评估运输过程中

的其它相关因素对产品的影响,如湿度、震动、操作、运输延误、数据记录器故障、使用液氮储存、产品对环境因素的敏感性等。

第三十八条

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

预计的情况,运输确认应当对关键环境条件进行连续监控。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清洁验证

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

规程的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第四十条

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反复清洗“至清洁”

的方法。目视检查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但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定。

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

第四十二条

验证应当考虑清洁方法的自动化程度。当清洁验证的批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

采用自动化清洁方法时,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的正常操

作范围进行验证;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程度(如淋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第四十三条

活性物质允许日接触量的确定应当基于

毒理学的评估,以此设定活性物质残留的限度标准。允许日接触量的确定应当基于文献资料进行风险评估。所使用的清洁剂的清除方法也应当进行确认。

可接受标准应当考虑工艺设备链中多个设备潜在的累积效应。

第四十四条

应当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的微生物

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应当考虑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对清洁验证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考虑

阶段性生产的最长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的评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

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的方法进行清洁验

证模式时,最差条件产品的选择依据应当进行评价,当生产线引入新产品时,需再次进行评价。如多用途设备没有单一的最差条件产品时,最差条件的确定应当考虑产品毒性、允许日接触剂量和溶解度等。每个使用的清洁方法都应当进行

最差条件验证。

在同一个工艺步骤中,使用多台同型设备生产,企业可在评估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进行清洁验证。

第四十七条

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取样的位置、

所选取的取样位置的理由以及可接受标准。

第四十八条

应当采用擦拭取样和(或)对清洁最后阶

段的淋洗水取样,或者根据取样位置确定的其他取样方法取样。擦拭用的材料不应当对结果有影响。如果采用淋洗的方法,应当在清洁程序的最后淋洗时进行取样。企业应当评估从设备所用各种材质进行取样的方法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药物或不经常生产

的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的方式替代清洁验证。每批后的清洁确认应当根据本附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五十条

如无法采用清洁验证的方式来评价设备清

洁效果,则产品应当采用专用设备生产。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再确认和再验证

对设施、设备和工艺,包括清洁方法应当

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它们持续保持验证状态。

第五十二条

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

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十三条

应当采用质量风险管理方法评估变更对

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验证、法规符合性、校准、维护和其它系统的潜在影响,必要时,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第五十四条

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采用对设

施、设备和工艺等的回顾审核,来满足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要求。当趋势出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章

(一)安装确认

术语

为确认安装或改造后的设施、系统和设备符合已批准的设计及制造商建议所作的各种查证及文件记录。

(二)持续工艺确认

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控制状态。

(三)关键质量属性

指某种物料、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的性质,应当有适当限度、范围或分布,保证预期的产品质量。

(四)工艺验证

为证明工艺在设定参数范围内能有效稳定地运行并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质量特性药品的验证活动。

(五)模拟产品

与被验证产品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十分相似的产品。在

很多情况下,安慰剂产品的批可满足理化特征的要求。

(六)清洁验证

有文件和记录证明所批准的清洁规程能有效清洁设备,使之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

(七)设计确认

为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的设计方案符合期望目标所作的各种查证及文件记录。

(八)同步验证

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进行的验证,验证批次产品的质量符合验证方案中所有规定的要求,但未完成该产品所有工艺和质量的评价即放行上市。

(九)性能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连接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够根据批准的生产方法和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效稳定(重现性好)运行所作的试车、查证及文件记录。

(十)用户需求

是指使用方对厂房、设施、设备或其它系统提出的要求及期望。

(十一)运行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或改造后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在预期的范围内正常运行而作的试车、查证及文件记录。

(十二)最差条件

在SOP范围内(或超出),由工艺参数的上、下限和相关因素组成的一个或一系列条件。与理想条件相比时,最差条件使产品或者生产工艺失败的几率为最大,这样的条件不一定导致产品或生产工艺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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