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经检查均符合规范规定 年 月 日 智能建筑设备材料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GB 50339-2003
桂建质(附)07-02
注:1.“包装及外观”、“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各栏,合格打“√”,不合格打“×”。
2.产品质量检查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 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的其它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按相应的现 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 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内容: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作使用 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 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软件应具备 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具备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 书等)
7.系统接口质量检查内容: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 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 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8.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具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9.进口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 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10.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检查内容: (1)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2)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
(3)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质量均 经检查并已填写好产品质量检查记录。
1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材料检查内容:
(1)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2002中第3.2节有关规定执行。
(2)务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应查验合格证和附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 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 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符合第10条规定。
12.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尚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2-2000第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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