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 的 │ │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 │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 接受传讯。 │ │应到地点_____│.│ │.│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 │填发时间_____│.│ 犯罪嫌疑人__ │.│ __公安局(印) │ │填发人______│.│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送达人__
│.│ │ └─────────┘ └──────────┘ └─────────┘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
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篇二:人民法院行庭常用文书整理
【名 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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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 的 │
│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
│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 接受传讯。 │
│应到地点_____│.│ │.│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
│填发时间_____│.│ 犯罪嫌疑人__ │.│ __公安局(印) │
│填发人______│.│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送达人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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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
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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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正文】
× ×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
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注:
(1)犯罪嫌疑人 现 。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 卷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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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正文】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被逮捕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简历:
是否在押:
根据本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犯有下列罪行: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触犯了××法第××条,构成××罪,应贪污追究××责任,为
此,根据××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公章、局长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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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询问证人笔录
【正文】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地点:
时间: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证人与被告的关系:
询问内容:
证 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员:×××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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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诉讼风险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
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
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如果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其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由裁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一旦原告或申请人将来败诉,上述费用可能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此外,如果你们在案件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律
师代理费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三、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末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
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四、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
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逾期提交的证据不
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
庭的特殊情况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七.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和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
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
将缺席判决。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而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债权
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
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返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二、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执
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十三、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能对未
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六、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
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篇四: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朱洁清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看来,并没有对传唤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法条,导致许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对传唤的理解存在误区。笔者以列举问题的形式入手,分析与传唤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传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本文对传唤的研究,除注明为治安传唤
外,一概指刑事传唤。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
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
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
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因此,刑事传唤不可以强制传唤。
二、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
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
捺指印。故传唤具有潜在的强制性;
最后,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由此可见,拘
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4.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出现在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
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
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三、传唤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
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虽然《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
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四、什么是非法传唤?
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措施 ,传唤的适用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明确的适
用条件。但在实践中,出现公检法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而采取传唤措施的行为,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违背
法律要求,有以下表现的传唤,是非法传唤:
1.传唤对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包括诉讼代理人;根据《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证人也适用传唤。除此之外,针对其他人员适用传唤的,是非法传唤。如要求知情人员等普通百姓配合调查,不适用传唤程序,
而只能以其他形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查明案件事实。
2.传唤未经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高检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检察长批准。故公安机关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人民检察院未经检察长批准,即实施传唤行为的,是非法传唤。
3.传唤未出示相关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对于无证传唤,或者口头传唤的对象不是
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非法传唤。
4.异地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传唤的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指定的地点应是被传唤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市、县的公安局、篇五: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法民一初字
第69号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6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6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良奉,男。
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龙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安县紫溪市镇。
法定代表人龙炎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良奉诉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龙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良奉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光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奉到庭参
加了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良奉诉称,2008年4月,被告需要大量铁矿石,原告知情后,介绍王军送交铁矿石给被告;为了取款方便,加快送货,原、被告口头约定:先由原告垫支货款,再凭被告的验收单,原告一次性向被告结帐。经结帐,被告出具2万元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收钱,被告只付7000元,下欠13000元一直没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
告欠款13000元及利息。
原告刘良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一张。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原告知道被告需要铁矿石后即联系货主送货。货主送货后在原告处领取货款,并由原告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同时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货款由原告
先垫付,然后原告拿到被告的验收单后再由原告与被告结帐。经结帐,被告应付原告货款
20000元,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由经办人陈素平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并盖有被告单位印章。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从卖铁货款中付给原告7000元,下欠13000元
未付。原告经多次催付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付给原告下欠货款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系龙炎飚、陈素平、唐秀玲于2004年12月6日出资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搞活经济,主动为被告联系货源并垫付货款,待验收后再与被告结算,这是有利于生产的一种合法行为,应予支持。原、被告及货主间口头约定的行纪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经结算,欠原告货款20000元,除已付7000元外,尚欠13000元应予给付原告。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付给原告货款13000元,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判决被告付利息的请求,因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何时催收货款的具体时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龙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原告刘良奉货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良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湖南省东安县龙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光 亮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祥 智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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