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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2011年9月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对上海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工作,承担接受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图书出版专项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旨在支持和鼓励上海市出版单位出版各类优秀学术著作,扶持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项目,体现国家出版导向、推动文化出版创新,繁荣出版事业。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三条 资助的范围是上海市出版社出版的各类优秀学术著作和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规划的重点出版项目。资助仅用于出版单位的出版补贴。
本次资助项目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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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和研究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学术研究成果。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迎接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文化成果。
(二)研究上海历史文化、城市文脉、文化积淀、历史名人的最新学术成果;对当代社会进行深层次研究的专著以及未来上海和中国社会发展的研究的专著。
(三)对世界和中国经济发展进行深层次研究和有现实应用价值的学术专著。
(四)站在世界文化角度对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进行的有较高思想价值的探索和研究著作。
(五)古籍整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学术价值的优秀工具书。
(六)能够体现国际学术发展水平的最经典和最前沿的国外学术著作。
(七)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各门类著作。
(八)着眼于弘扬中华优秀思想价值的文艺理论和儿童文学研究著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类图书不属本项目资助范围,引进外国著作的出版物参照第三条第六款。
第五条 采用配套资助的方式进行资助。单本原创性著作,资助2/3,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资助1/3;大型出版项目,主要由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资助,本项目资助视情况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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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上海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向申请者发布。
三、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设领导小组,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领导、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导和社会知名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
管理机构在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领导下负责图书出版项目资助的管理、监督、决策。
管理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上海出版界和社会各界正高级专家15人组成。每次评审由7-8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出版许可证、进行管理的上海市出版单位。
第九条 每年申报2次,原则上出版前申请,出版后拨付款项。申报期为每年3月和9月。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列入本年度出版计划,得到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本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者须填报《项目申报表》,提交主办单位配套资助的财务文件、申报项目所涉学科或门类的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须对申报项目的出版价值和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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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制。申报项目先由基金办公室组织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和资助金额建议;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委的评议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项目与金额。
第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已经审定批准,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上海文化基金会向社会公布。
五、签约和资助
第十四条 获项目资助的出版单位,凭资助通知书,与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管理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
第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向基金会管理机构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和《资助项目决算汇总表》,并无偿提供样书及相关其他形式的出版物5套。
第十八条 凡接受资助的出版项目,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封底等一处注明“本书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出版”的显著标识。基金会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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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的成果享有使用权。
六、评估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项目管理机构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将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项目资助工作结束后,由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办公室向审定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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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资助管理机构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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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图书出版专项基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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