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式的用益物权问题探讨--一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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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5期 凯里学院学报 V01.32 No.5 2014年10月 Journal of Kaili University Oct.2014 捆绑式的用益物权问题探讨 ——一起用益物权纠纷中的情理法 张丽琴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民事诉讼系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定纷止争是解决民事纠纷追求的最终目的。经济 发展使得不动产尤其是一线城市的不动产的市值不断提升,A.4]t对巨额财产拥有的诱惑使得因 不动产引发的各种权利的诉争风波层出不穷。传统的亲情、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很大的冲击。 文章以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为例来解读司法实践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用益物权;情理法;纠纷解决 论文编码:Doi:10.3969/j.issn.1673—9329.2014.05.15 一、用益物权纠纷案例 [2000]19号)文件的“安置对象”,且被告在购买 案情一:原告昝某诉称:被告张某系其外祖母, 303号房屋时享受了政府为安置原告在购房价格上 其自小居住于崇文区南五老胡同8号,户口也在此 给予的优惠,故原告主张对303号房屋享有居住权 地。2002年崇文区南 老胡同8号被拆迁,回迁 有事实、政策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确认原告昝某 至崇文区西花市南里东区3楼2单元303号(以下 对被告张某所有的303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简称303号房屋)。但303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 一审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 下。回迁后,原告一直和被告居住于此,2009年被 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告不让原告居住。原告认为,其作为被安置对象之 但是,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再看案情二。 一,虽然不对303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依法应 案情二:2013年3月,在昝某的外婆张某去世 当享有居住权。所以,诉求法院确认其对303号房 后,张某的五个子女(其中包括昝某的母亲)合议 屋的居住权。 处理房子。五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继承 被告张某辩称:被拆迁房屋崇文区南五老胡同 人张某名下的303号房屋归张某的女儿赵某所有, 8号系公有房屋,本人系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原 赵某分别补偿其他四姊妹每人48万元。 告的户口本来不在这,为了照顾其上学才将其户口 然而,在张某的五个子女对被继承人张某的遗 落到此处。2002年拆迁时,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 产303号房屋进行处分时,昝某没有主张其对303 之一,但原告放弃了购买权。303号房屋同时安置 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张某的五个子女在调解时 了4口人,包括原告、本人、还有本人的一子一女, 也没有对崇文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昝某对303 且共同居住的儿子系残疾人。303号房屋系本人 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做出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购买,原告并未出资。原告在此居住期间不出水 案情三:2013年底,昝某再次以303号房屋现 电、干扰被告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原告在此居住。 在的产权人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 崇文区法院认为,原告昝某在被告承租的公房 对303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赵某认为, 被拆迁时既是户籍人口,又长期在此实际居住,属 303号房屋已经经过法院调解确认为归本人所有, 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加快城 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居住使用权。 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 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以及调解 收稿13期:2014—09—26 作者简介:张丽琴(1974一),女,江苏扬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53・ 书,原告昝某对被继承人张某的303号房屋享有居 住使用权,被告赵某现在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在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承认在法定继承 一案中未处理原告昝某的居住使用权。现在原告 起诉要求确认其对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享有居住 使用权,理由充分。判决确认原告对303号房屋享 有居住使用权。⑧ 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维持原判。 二、该案法律关系分析 (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案情一中,原告昝某和被告张某系祖孙关 系;在案情二中,原被告系姊妹关系,同为案情一中 被告张某的子女;在案情三中,原告昝某的母亲与被 告赵某系姐妹关系,所以原告和被告系姨侄关系。 (二)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在案情一中,原告昝某以其外婆张某为被告, 向法院起诉要求居住使用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 物权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案依据为《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2000]19号) 文件。 案情二中,五位原被告之间系继承法律关系。 适用的法律为《继承法》及相关规定。但是,在处 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当事人没有对继承房产上设 定的用益物权进行相应的处分,其中当事人之一系 案情一中原告昝某的母亲。 案情三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属于物 权纠纷。法院直接援引了案情一的生效判决。 我们可以看出,这三个案情看似三个不同的案 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当事人,但是争 议的却是同一套房产。争议的焦点为所有权与用 益物权这两种不同物权之间的权益的博弈。要求 获得居住使用权的原告昝某基于法院生效判决要 求在同一房产上一直享有居住使用权,不论该房产 的所有权的流转;通过继承并支付其他同一顺序继 承人高额房产折价款的被告赵某要求享有完全的 所有权。 笔者认为,在整个诉讼中,存在以下疑点:案情 一中,法院援引的判案依据为京政办[2000]19号 文件,该文件的性质不属于法律、法规,是否能作为 法院判决的依据,笔者表示有不同看法。案情二 中,是否遗漏了昝某这样的享有独立诉权的第三 人?法院应当通知昝某出庭一并解决其享有的 303号房产上的居住使用权。案情三中,原告的用 ・54. 益物权是否能作为捆绑式的、没有期限的物权与被 告的所有权同时并行? 我们再来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 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 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 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 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 其他任何权利,必须由本人同意。那么,在案情一 中,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为被告张某设立原告昝某的 用益物权的做法应当考虑到张某的意愿;在案情二 中,法院遗漏昝某这一第三人的做法侵害了昝某的 用益物权;在案情三中,法院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本 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的审判权威,而不充分考虑实 际权利行使的可能,再次于被告赵某的不动产上设 立用益物权并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 三、该案中的情理法 纵观该用益物权纠纷,我们可以看出:在案情 一中:作为外婆的被告张某,在自己女儿需要帮助 时,帮助女儿照顾外孙,为了外孙生活、教育的便 利,将外孙的户口迁至自己承租的公房地址。张某 的做法足以体现一位母亲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 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的加快,该公房被拆迁,落在 该公房处的所有户籍人口均为安置对象,外孙即原 告昝某当然成为被安置人口之一。在安置过程中, 外孙放弃了自己的购买权,由外婆享受了其名下的 优惠购买权,购买了争议房产303号房屋,而该房 产仅仅为5O多平方米的一居室。在这个一居室 中,住着外婆、外孙、外婆的其他两个子女,虽然拥 挤但总有其乐融融的天伦。所以,当外婆被外孙起 诉时,传统的人情伦理遭遇到了现行法律的对抗, 对作为被告的外婆而言,其心情必然难以言表。在 笔者的江苏老家有句俗话:“外孙是外婆门前狗, 吃了就走”。虽然系戏谑之言,却道出传统理念中 外孙和外婆家之间的微妙的社会关系缩影。在案 情二中,原告的母亲参与了自己母亲房产的继承诉 讼,通过调解取得了48万元的补偿款,但是在法定 继承案件的调解中,其一直未提及自己的儿子昝某 的居住使用权,系故意未提及,以便为后来的案情 三埋下伏笔?因为在原告的先后两次要求居住使 用权的确认用益物权纠纷中,原告昝某的母亲均作 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和原告一起出庭参加诉讼。 从传统人情伦理的角度来看,原告的母亲是否考虑 过曾经帮助过自己并且和原告共居一个屋檐下的 母亲和妹妹的感受?在案情三中,原告再次因为居 住使用权的纠纷和自己的姨妈对簿公堂,对于已经 合情理”等概念,生动地阐明法律与情理在亲情领 域里反映:即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的恭敬, 在该判例中具体的反映就是父母要尊重子女对婚 姻的意见、子女也应当取得父母的欢喜。所以,谢 老认为“因婚姻而反对父母,不齿父母,这是不合 付出代价获得303号房产的被告来说,其心中的亲 情再次遭遇法律的洗礼。 再看法院关于用益物权纠纷的两次判决,笔者 认为,法官的判案依据只是引用了政府的相关文件 来判案,在法律的适用与说理上尚存瑕疵。在物权 法的草案中,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法官 可以考虑兼顾法律与情理用其他补偿的方式来解 决问题。 在陕甘宁边区时,谢觉哉先生的一个判例可以 用于参考。案情是一个:女孩先是被母亲包办婚姻, 后来女孩要读书遭到父亲反对,母亲又劝说父亲让 其读书,女孩在读书之后先是告了母亲包办其婚 情理的”,同样,“子女自由来的婚姻,女的应恭敬 翁姑,男的应恭敬岳父母。这是人情”。 笔者以为,本案这样的人情与法律交替下的物 权纠纷中,如果法官能更好地说理,也许能更合情 合理地解决纠纷。 四、案件思考 能否捆绑式地在一套50多平方米的不动产 上,不论所有权的流转而设立用益物权值得我们思 考。因为,在本案中,即使原告昝某的居住使用权 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实际上他也不能享受该权利。 姻,女孩打赢了官司;再后来这个女孩又对其母亲 也不太好。母亲哭诉到法院。谢老就此评论说: 父母包办子女婚姻..不对;子女不孝父母,也不 在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屋中是否还能共同居住已 经引发矛盾的、曾经的亲戚?那么,在权利得不到 实现时,必将引发新的矛盾。这就是所谓的“案了 事不了”。就无法实现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 纠纷、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注释: 对。父母对子女婚姻,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同样,子 女自由来的婚姻,女的应恭敬翁姑,男的应恭敬岳 父母。这是人情,也才是家庭幸福。 父母没有不爱子女的,只因为知识不足,拘于 ①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1962号 民事判决书。 习惯,自以为是替子女谋幸福,而不知是害了子女 (如包办婚姻),应该给以解释、批评,碰了顽固的 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736 号民事判决书。 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987 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且须斗争。但在子女方面,既自以为进步,知道争 取自由,那就更应知道怎样取得父母的欢喜。 边区社会里,包办与买卖的婚姻还多,应该斗 争;但边区究竟是新社会,只怕不斗争,不会有斗争 不下的。如果走向另一极端,因婚姻而反对父母, [1]霍存福.“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谢觉哉“情理法” 观研究[A]//“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 不齿父母,这是不合情理的,也就于女子解放的前 途,大有妨碍。 研讨会代表论文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刘宗碧] 在该判例中,谢老直接使用了“人情”、“(不) Discussion on Bundle of Usufructuary Rights:On Customary Law in an Unsufructuary Right Dispute ZHANG Li—qin (Law School ofGu ̄hou Minzu Unive ̄ity,Guiyang,Guizhou,550025,China) Abstract:Civil procedure is one of solutions to civil dispute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real estate market value of real estate,especially in first—tier cities,has been increasing.Respectively, the disputes on real estate have increased.This article takes a usufructuary rights dispute as a case to analyze customary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usufructuary rights;customary law;dispute resolutio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