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提出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XX的刑事处罚。受害人在XX已经打到车的情况下,冲上来推开了XX强行打车,两次抓扯XX的头发,XX都没有还手,其间受害人的朋友还把受害人拉开,受害人第三次抓住XX的头发从身后把XX摔倒并拖到路中间,在这个时候XX的朋友才过来,打斗的挑起,是受害人这样再一、再二、再三引起的,所以说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
二、作为XX而言,只是打了受害人的肩膀两拳,现在伤者的伤形却在头部,不可能是因为打了肩膀而引起头部受伤,所以说重伤的伤形不是XX造成。
三、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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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说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3.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不过严苛,也不过宽泛,更符合司法实践,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四、XX在伤者住院期间已经积极垫付医疗费约115000元,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足以证明是对伤者进行积极的救治;是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弥补,这也属于从轻量刑的情节。
五、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出于一时冲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于2004年12月应征入伍,2006年被授予下士军衔,复员后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表现良好,积极上进,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的冲动而构成犯罪,为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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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从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为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锴
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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