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李清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王妍20100401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长期以来,在“股东权益至上”风靡的时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掀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成为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研究中的热门议题。我国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经历了长期的混乱和大范围的调整,所以各种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社会责任感,虚假出资、不正当竞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越来越频繁的出现。特别是国有企业,此类行为短期看来是影响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的,而长此以往,危害将扩大至经济基础制度的动摇,交易信心的弱化以及社会风气的恶化等等各个方面。国有企业历来被看作是我国经济体系的主要支撑力量,现代国有企业的职能不仅体现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更体现在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功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所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各界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次认识和分析,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殊性出发,准确把握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的关系,探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挖掘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或是可能遇见的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打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成本环境。在此基础上,从根源出发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政治、经济,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的推进机制,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从而带动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实现机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Sincelong,inthetimeof‘‘Theshareholders’rightsaresupreme”,theissueofcorporation’Ssocialresponsibilitydidn’tgettheattentionwhichisdeserved.Buttothe1990s,Alongwithglobalcorpor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movementrising,thecorpor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movementbecamethepopularsubjectintheresearchofthecompanygovemstoandEconomicourdevelopment.Theswitchfromplannedeconomymarketeconomyincountryhasexperiencedlong—termchaoticasandthewiderangeadjustment,SOsomebehaviorsuchfalseinvestment,unfaircompetition,wasteresources,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etc.shownupateachkindofenterprisemoreandmorefrequently.Specially,State—ownedbusiness’Sthiskindofbehaviorlookinglikeaffectsthecompetitionorderand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ntheshort-term,butcontinuouslyforalongtimehence,theharmwillexpandtovibratetheeconomicbasissystem,attenuatetheconfidenceoftreatment,worsesocialconventionetc.TheState—ownedbusinessisalwaysregardedcountry’Seconomicsystem,modeminthepublicasthemainsupportstrengthoffunctionnotonlyourState—ownedbusiness’Smanifestswealthcreation,muchmoremanifestsintheadjustmentfunctionofandinthemaintainsofsocialorders.So,theeconomicstructureproblemsofstate—ownedwalksoflife.enterprise’SsocialresponsibilitycatchmoreandmoreattentionsfromallThroughtoenterprisesocialresponsibility’Sdeeplevelunderstandingthisarticlewilltalkfromtheparticularofandanalysis,thestate—ownedcorporation,catchrelationshipinthedevelopmentofeconomicandsociety,anddiscussthenecessityofState—ownedbusinesstOfulfillorthesocialresponsibility.Searchtheproblemwhichalreadyshownperhapsmeetsinthecommunityresponsibilityprocessthroughsomethenextmentalityofcreativethesystemenvironmentcaseatpresentstage.Then,findAbstractandcostenvironment.Basedeconomyouronthis,findtheadvancementcondition,tomechanismcoreatpolitics,andlegalwhichsuitsourenhancethecompetitivenessofourState—ownedbusiness,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State—ownedbusiness,finallyleadthecommonprogressofoureconomicandsociety.Keywords:State-ownedEnterprise,oCorporateSociaJResponsibility;MatterofLegal;MechanismofRealizes独创性声明m_mmmm_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墨蕉延太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痊签字日期:矽f口年/月j./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墨蕉江太堂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墨蕴堑太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凌签字日期:x印年/思j_日导师签名:浙≯,辞/∥日签字日期: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粕京弃氯闲酗文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I掰班jl7了邮编:f川彤绪论绪论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也不断发展,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是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国有企业的逐利冲动在不断增长。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国有企业漠视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例子也越来越多的出现,推卸基本保障性责任、污染环境严重、企业诚信缺失、企业员工职业病频发等问题,不仅是阻碍国有企业本身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更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阻碍。所以,此时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主要支柱之一,其发展和进步对其他企业产生引导和榜样作用,同时,国有企业制度的完善还直接反映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程度。所以,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构建,是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和提高经济法律制度层次的需要,更是践行科学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次认识和分析,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殊性出发,准确把握企业自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的关系,探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挖掘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或是可能遇见的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打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环境、成本环境。在此基础上,从根源出发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政治、经济,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的推进机制,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从而带动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二、研究现状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学术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之初,一场关于坚持公司只应对股东负责的传统模式,还是建立除股东之外公司还应对其他利害关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系人负责的新模式的论战,就在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利之间展开,最终这场辩论以多德教授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优胜而告终。可见,西方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由来已久,谢尔顿最早于1924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杜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利益①。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理论”也引发更多的学者对于企业这一营利性社会组织公共性的思考。自此之后,许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就兴盛起来,各种专著、教材和论文也纷纷出炉。然而,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发展壮大的推动下,我国企业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和思考,理论界更是加强了有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如唐更华所著的《企业社会责任发生机理研究》、沈洪涛和沈艺峰共同出版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演变》、仁荣明和朱晓明合著的《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以及冯梅和陈志楣等人所著的《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等等。也有许多学者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书籍中涉及到关于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如王妍所著的《中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析》等等。经过几年的理论研究,我国也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少成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发展进程等问题都有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方面,争论颇多、结论较少,误区存在、共识难成。同时,以理论引入分析为主,对实践的指导经验不足,也是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缺憾。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是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入手,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所蕴含的深层意义以及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必要性。再通过对现代国有企业特殊性质、分类原则以及社会职能等方面为切入点,研究现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在我国践行的现状。G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l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i页.绪论在制度的构建和晚上方面适当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做法,经过我国实际国情的过滤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状况的社会责任制度体系。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同时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检验的结合,对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献研究方法是以所要研究的课题为出发点,广泛搜集与该课题有关的各种文献资料,从中选取有规律、有价值的资料,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方法。本文参考了许多文献作为研究和分析的基础,特别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介绍中,学习和借鉴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献,以此呈现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发展动因及成果。比较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分析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论文在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法律义务”、“企业法律责任”等概念的分析与比较中,厘清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中,试图寻找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体系。除此之外,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观察近年来真实案例中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情况也是本文运用的重要方法。在实例分析中寻找以往制度中的缺失与不足,以往企业社会担当中的教训与经验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可以很好的规制责任履行行为,有效的引导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完成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同种类和范围的国有企业制定不同的责任标准,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构建的良性发展。三、研究框架国有企业的职能不仅体现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上,更体现在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功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内容入手,结合国有企业特殊的性质和职能特点,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和特殊性。从结构上看来,本文共有四章组成。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特征和性质,并通过对其正当性的研究引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同时分析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正陆续展开,也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距离达到当今社会对于它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所以,积极借鉴国外有关经验、不断探索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问题十分必要。第二章:本章通过分析外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足,探索需要借鉴的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所以从政府、非政俯组织、社会成员、企业自身等几个方面同时入手,分析不足,吸取积极经验,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必要环节。第三章: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方面的缺失进行的深入分析,法律是一个国家保障各种秩序的主要工具,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进行义务的规定、权力的授予、监督的依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就是空谈。在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无论是在法律理念方面还是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无论是在法律内容规定方面还是在法律的执行规则方面,都没有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所以这些突出的法律问题亟待关注和改进。第四章:本章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条件以及需要的配套规则方面的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合适的思想条件和环境条件,同时需要具有时代性的经济政策推进机制和法律法规的推进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会计准则、审计规范以及信息披露规则共同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制度支持。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第一节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1924年,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由美国的欧利文・谢尔顿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其它实体、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然而,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概念在提出后发生了很多变化也引发了许多思考和争论。在探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基础性概念的含义。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内外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哈罗德・孔茨与海因茨・韦里克给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这更倾向于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来理解,认为其是一个企业在进行任何活动时将社会影响作为一个关键性因素来判断该行为的价值。史蒂芬・P・罗宾斯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在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企业追求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潜在义务,他将企业直接看作是一个道德机构。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在国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每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I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征田虹.企业社会责任效应研究lC】.2007年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2页.G田虹.企业社会责任效应研究【C】.2007年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3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①周祖诚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当承担的,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性责任。"王妍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在完成自身本职工作(实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过程中,对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应承担的不同的附加义务。@”笔者认为,“附加义务”的概括十分准确。因为今天我们所提的社会责任是与企业最初的经营宗旨不同的,甚至有时是相背离的一种义务。它不同于人们普遍认同的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生产、依法营业这样的程序性义务,而是贯穿在企业整个“生命"过程中、附加在企业基本义务之上的一种实体性责任。需要企业秉承一种社会担当的“信仰”,在完成其生产经营目的的同时,实现社会其它主体的利益保障,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在追求营利目的之外,为实现更多主体的更广泛的利益而承担的附加义务。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不同于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不是企业的股东、投资者,而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这里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是指除了企业的股东之外,其雇员、交易相对方、消费者、环境损害地方居民等等。他们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参与生产经营,但是企业的各种行为活动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样,企业只有处理好与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持和谐共处才能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建立在企业正常存在的基础上的。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单纯追求社会成员利益的组织不能称之为企业,而是一个慈善组织。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企业正常运作、营利,追求其本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则,所谓的社会责任承担也只是空谈。。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滋: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a王妍冲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析I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第一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之中的。这种担当不仅是一次慈善捐助、一场公益演出,而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践行的,对员工的承诺负责,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对资源环境负责,对社会的发展负责的理念、原则和行为规范。最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来源于道德观念的义务。它不同于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这样的纯粹法律义务,也不同于企业应当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这样的约定经济义务,而是一种企业自发或社会附加给企业的道德义务。它可能体现于舆论的要求,可能体现出企业自身的愿望,但是同样,它也可能出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企业在有损于社会利益而未触及法律责任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同国家的不同学者有着许多不尽相同的看法:在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企业社会责任被比作三个同心圆,即包括内圈最基本的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责任、中圈配合社会政策职能而执行经济法律的责任、和外圈积极改善社会环境的责任。曾经轰动一时的卡罗尔“企业金字塔社会责任论”则将其分为四个等级: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他认为这四个层次是从企业自身价值追求到社会制度对企业的最低要求再到公民对企业的高级期望,逐级递增的。一般认为,企业在其自身所负有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当注意到员工、交易方、社区、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企业经济效益本身之外的这些关怀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所以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就是坚持依法经营,诚信交易;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环境的评价保护力度;维护雇员权益,特别是在企业面临问题或者经济环境有所变化的时期;主动承担社区权益维护职责:提高与政府的合作水平和层级;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等等。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综合分析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兴起的同时,也有许多反对的声音夹杂其中,有学者认为,企业作为社会中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运用各种竞争和市场的手段来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和财富,企业除了遵纪守法和照章纳税外,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经营目标,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是不合理的①。甚至有人直接表示企业是盈利性质的社团组织,股东或投资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设立,它不具有政府或慈善组织的职能,所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而且很有可能因为国家的强制导致企业效益的损失,国家市场经济的低迷。然而,这些观点是片面的,短浅的,甚至是自私的。企业在设立、经营等过程中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而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以社会成员消费为动力,以政府的服务和指导为依托而存在的。在以经济发展、财富累积为主要目的的时代,忽视了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导致了现在的环境污染、经营失信、滥用市场地位、忽视雇员利益等等严重社会问题。所以,倡导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就如同教导所有公民都应当具有责任感一样,是正当的,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一、经济分析要在理论上证明企业在盈利之外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必须首先论证它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和正当的社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论证其可行性并且用标准化规范对企业做出具体要求。实际上随着社会责任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和大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例表明:社会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有着很大的积极联系。社会责任就如同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短期内看不到明显的收益,但它能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长远的回报。“工具理论”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经济性分析的重要成果。该理论认G刘瑛华.从SA8000看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影响lJ】.管理世界.2006年第6期,第36页。童雷驰.“一体两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fJ】.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50-57页。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为:企业在法律和道德伦理的框架下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增强竞争优势、扩大经营、实现股东及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战略工具。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国家法律框架和伦理习惯下实现股东财富或利润最大化。’’也有人基于资源基础观提出:资源的获取和竞争能力的提高都不得不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这样的情况下,要获取更多的资源从而增强竞争优势,就必须整合利益相关主体,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更有人直接指出:当企业的慈善行为成为其至上而下践行的历史使命时,企业将会获得超出其在慈善事业中许多倍的收益。在一个对通信企业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上的专门调查中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增加企业利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会扩大企业的“资本规模”和“市场规模”①,由此可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赔本买卖”或是“慈善捐助”,而是可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动力的公共事业。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一种综合性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交往的质量和效率②。也就是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通过各个利益相关者作为连接点来对接,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企业追求经济目标(利润最大化)不会自动导致社会进步,相反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工作条件恶化、对社会中某些利益团体的歧视及其他社会问题,因此企业有责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总之,无论是因为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进步,还是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增强竞争力、扩大经营规模的工具,都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可以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发展动力的,所G。田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基于中国通信行业的经验数据【J】.经济管理.2009年第1期,第72页。圆Donaldson.TowardaUnifiedConceptionofBusinessEthics:IntegrativeSocialContractsTheory.1994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2).@姜启军,顾庆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战略选择【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8.92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以,在初期对于社会的有限投入是经济的。二、法理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在经济上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从法理学角度也同样可以印证其具有法理基础。首先,利益与法的辩证关系已经是达成共识的理论了,利益决定法律的内容和本质,法的产生更是利益分化的结果,二者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一度被认为是法律保护的绝对中心的个人利益在19世纪末被新兴的社会利益理论所冲击。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及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等人推崇的社会利益理论认为:法律是为了社会利益产生的而非个人利益。认为:“社会利益既是社会控制、社会工程的主要对象,又是法律保障的主要需求"①。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正是旨在追求经济的整体利益并将部分主体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利益中加以评价的。因此,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该是当代经济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第二,公平与正义一直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无论是国家管理还是企业发展都应当在正义观念的基础上进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的问题不仅仅有损消费者健康权益,更使人们发现信息的不对称不平等现象已经如此泛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已经这么严重。恶意收购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加关乎这个企业所有员工的命运,甚至影响到国家某一产业的发展与振兴。所以,法律在解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上一定要有所作为,也许这种公平正义的实现在短期看来是建立在损害企业利益的基础上的。但是“法律作为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一般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的普遍性规范,适用一般情况时可能是正义的,对个别情况则可能是不公正的,也即法律常常在获取一般正义的同时牺牲了个别正义。@’’,为了社会利益而适当牺牲(还只是短期。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I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页。。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IJl.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105页。孕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l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的牺牲)企业的利益,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由此可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求,也即法律的价值追求。三、伦理分析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道德伦理方面的基础。特别是在我国,传统道德思想源远流长,在很多层面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无礼义,则上下乱",这是孟子对于人们如若单纯追求一己私利必将天下大乱的理性判断;孟子主张“不以私利害天下公利”更是对于社会利益重要性的清晰阐述。可见,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论其是否与社会具有契约关系亦或利益关系,但从古老义利辩证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当然行。除此之外,我国传统的诚信观念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更是践行社会义务的强大动力。孔子云:“君子以真诚为贵”;庄子言:“诚能体而存之,则众善之源,百行之本。”可见,诚信是为人之根本,企业作为社会上最活跃的经济主体从事最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应该以诚信为本,这种诚信经营、诚信管理的行为正是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体现。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关注了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问题,他们对中国4586位企业经营者进行了“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评价”问卷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普遍认同“优秀企业家一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①。可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具有当然性,在我国这样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还具有自然的可行性。第三节现代国有企业的含义及特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做出着巨大的贡献。自1978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政策纷纷出台,可见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环节,也是最困难的一个环节。经历了三十年的不断改革、创新,我国国有。王碧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综述l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12期,第36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企业基本上完成了计划经济下的生产主体到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的角色转换。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更是把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域的法制建设放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大力进行研究,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新环境下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必须首先明确现代国有企业的基础理论问题。一、现代国有企业的含义国有企业普遍出现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之后,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又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只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体现国家意志,完全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是现代国有企业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单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同时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全资还是国有控股或参股,无论是中央政府投资还是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业就可以称之为国有企业。二、现代国有企业的特征第一,现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政府。国有企业虽然是经营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子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一般的有限、股份公司,更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以人民的财产作为企业投资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活动。2003年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专门机关。第二,一般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但是国有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权利上的这一区别,在法人类型特征上,国有企业法人也与一般法人不同。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等类型。一般的企业法人通常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性法人,而国有企业却同时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第三,现代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不仅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还要更严格的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当着协调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特别是针对一些重要产业和商品,例如关系重大资源性产业、民生性产业必须由国有企业进行经营,以促进经济安全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第四,现代国有企业同所依据设立和适用的法律与一般企业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所以,在设立程序、基本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都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第五,现代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某些特权和政策性优惠,同时也受到相关的政策性、保障性限制。首先,国有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信贷税收优惠、在自然资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的优惠、外汇外贸上的优惠、发生亏损或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当然,国有企业也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受到价格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方面的限制,同一般企业相比它要更注重保障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三、现代国有企业的性质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国有企业是“公共”与“企业”的有机结合,除了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它还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它的经营目标包括着眼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提供等①。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通过计划确定企业立项,然后拨款组成筹备组进行建设,建成验收即投入生产经营的程序来进行的,此时的企业名副其实为国营企业②。此时的国有企业经营的内容和范围无所不包,并承担了叵大同.厘清国企的社会责任界定畔】.2l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6月16日(1).宦朱少平.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lJ】.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2004年第l卷,第24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大量的社会职能,于是有了“企业办社会”的说法。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在性质上属于集中了国家全部经济力量的组织形式,所以它承担经济职能、社会责任甚至政治义务也都是必然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国有企业经过几番改革已经是政府实现经济和政策目标的特殊企业形式了。归纳现代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属性主要有两点:第一,企业属性,现代国有企业是一个承担一定程度投资决策风险、注重经营管理效率的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党政机关的国有属性,是具有一定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二,公共属性,这是其根本的、内生的属性,公共性既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据,也是其存在领域和范围的根据①。总之,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是以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从而维护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任务的企业形式。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国有企业有着与生俱来、不可推卸的义务。第四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依据及特殊性现代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的依据来源于其社会职能,所以同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很多特殊之处。一、由国有企业的职能看其社会责任的承担现代国有企业职能已经不仅仅体现在为国家获取利益增加国家财富方面了,更多的职能落在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方面。当然,国有企业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增加企业的财富也就是增加国有资产的数量,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但是除此之外,现代国有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职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也正是这个原因国有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了时代的必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或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通过国有企业的调控来控制经济形势,二、三十年代西欧及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与私有化交替。刘建平.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I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6页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IIII进行就反映了国家利用国有企业对经济进行影响的意图,事实上也确实产生了明显的效果①。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发挥着其他政策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是国家调控的延伸和更具体化。‰国家通过国有企业贯彻政府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稳定物价,限制垄断等等,这都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所以国有企业调控经济的职能已无争议。本文认为,在私有资本不愿涉足的领域,运用国有企业资本进行补充,才能使经济发展得以全面、平衡甚至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例如,在银行信贷领域,常有中小企业、初级创业者以及农民等资本拥有量少的投资者无法承受高利率的贷款服务,而商业银行由于这方面贷款的成本和风险都较一般贷款更大的原因,加之其作为商业主体又不愿舍弃利润为这些中小投资者让利,使得创业资金无来源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此时,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国家财政对银行的补贴来承担高出的这部分利息,从而使中小创业者和银行都不受损失,但是这个只解一时韵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所以,如果国有政策性银行出面,由他们对这些中小创业者、投资者或者农民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找到一个适合的信贷方式,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益则是最好的。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解决了实际问题,为当前鼓励创业的政策提供了金融信贷保障,十分有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指的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在环境保护、行业竞争、金融平衡以及劳动者保护等方面承担的社会功能。国有企业不仅应该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创新生产和发展,更应该促进核心行业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通过人才培育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带动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不仅应当致力于企业自身的文化建设,更应该作为带头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创造企业文化,使得我国的经济领域也运用健康、积极的文化引力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之,现代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日益显著,这就为我们建设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王妍.国有股权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整lJ】.法学.2002年第6期,第2页.。汪海粟、张少华、韩刚.多元混合.国企改革必由之路【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73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所以,如何实现这些应然的职能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了。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即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和基础,同时国有企业也正是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和履行其社会职能的。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曾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国有企业与国家和政府的天然联系、与关系民生的重大产业密切相关,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具有较一般企业更加突出的当然性、积极性和公益性。首先,这种特殊性就体现为更强烈的当然性上。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一方面它是国家和人民的企业,应当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固然应该与一般企业有所区别,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见利忘义;另外,国有企业比一般企业占用了更多的各种社会资源。现实中,很多盈利丰富的垄断性企业都是国有企业,通过天然的垄断获得了高额利润,同时在信贷、融资、税收等多方面享有政策的倾斜优惠。所以,国有企业理应比一般的企业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对社会利益的关怀、社会责任的担当上。第二,这种特殊性性还体现为更强的积极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更应关注国计民生,侧重于做好份内之事和对社会利益的积极促进作用,而不仅仅是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否定性后果①。因此,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较之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积极责任。第三,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所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公益性,而不是着眼于经济目的的实现。受我国历史文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及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决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所以其社会责任就更侧重于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刘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以“企业一政府一社会”关系为框架IJ】.理论界.2007年第9期,第96页。第一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述宏观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本章小结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在追求营利目的之外,为实现更多主体的更广泛的利益而承担的附加义务。它是建立在企业正常存续并履行其经济、法律职责的基础上的,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之中的。在我国,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天然的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正当性,更具有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国有企业是我国企业类型中具有鲜明特征的一种,除了其资产权利属于国家和人民,许多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特性还是十分显著的,加之国有企业的性质是国家调控经济管理秩序的工具和手段,同时赋予其协调相应产业范围内市场供需状况、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发展、保障国有财产的重要职能。在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正陆续展开,也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距离达到当今社会对于它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所以,积极借鉴国外有关经验、不断探索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问题十分必要。。刘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企业一政府一社会”关系为框架IJ】.理论界.2007年第9期,第96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二章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启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均起步较晚,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关问题的研究更不多见。与此同时,各种国有企业的情况差别显著,我们不应一概而论使用同一模式处理。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认真研究分析国外的经验,区分不同法律形式从而选择适合我国国企现状的方式来加以适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①。第一节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及实践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一)在美国为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美国政府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至今为止,美国已经有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社会责任内容。如:《美国失业税法》规定:“企业解雇员工时,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税费,以此保证劳工权益,防止企业恶意解雇员工。”康涅狄格州《普通公司法》第33.313(e)要求董事会既要考虑企业及其股东的长期及近期利益,又要考虑企业员工、顾客、债权人、供应商以及社区的利益包括这些利益通过企业的持续性独立而获得的最佳实现的可能性@。2002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案》为了制裁那些渎职和做假账的企业主管,提高民众对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加大了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者利益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总之,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美国企业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而在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也很多。8王保树.国有企业改革的法理念【J1.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2004年第l卷,第9页.c刘浚海.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今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J】,国际贸易.2002第7期,第36页.4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l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第二章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启示(二)在英国受到美国相关立法活动的影响,英国自1973年发表《公司改革白皮书》最初提及社会责任开始,不断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企业享有是是附属于或者有助于其任何贸易或营业开展的所有行为的权力;第309条规定,董事会考虑的问题应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权益以及其他成员的权益①。《城市法典》第9条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当考虑的问题应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权益以及其他成员的权益。"可见,英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源自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甚至有法律规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必须被告知所投资的产业或项目对于社会责任的考虑程度如何。(三)在德国德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资源尽管较为薄弱,确实较早在立法中贯彻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国家②。1919年《魏玛宪法》中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德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唯一规定劳资双方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并形成了立法体例,先后制定了《煤炭行业共同决策法》、《企业组织法》、《共同决策法》等法律,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相符④。可见,德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以劳资平等的思想为基础,体现着对人力资本和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者的尊重。(四)在日本日本是个重视伦理的国家,所以其法律制度也深受伦理观念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也是如此。同时,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更加注重企业家责任以及慈善责任,这一点与其他国家稍有不同。1974年的《商业法》是日本首次在立法中提及企业社会责任。在此之后,《节能法》、《有关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等等,o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鹰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I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I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都相继从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社会责任规则。但是,日本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上还是秉承大企业、大企业家带头推进的模式,例如东芝集团、欧姆龙集团都具有固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机构,负责推进、监督和向社会报告该集团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除此之外,瑞典国家议会通过《环境法》要求企业从自然资源、水土保持、城市规划和市民健康等方面践行社会责任要求;澳大利亚也在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公司社会责任》后敦促国家建立社会责任标准立法,特别是对于信息的披露立法有着强烈的要求。在印度、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活动也不断展开,都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了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相互联系和统一协调的整体。总结起来西方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模式是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长期发展及为股东牟利联系起来,从而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双赢局面①。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则是通过道德伦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来督促优秀企业家为榜样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慈善义务。众多国家的做法各不相同却也各有所长,总之,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对于社会发展的认识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且在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反映在社会责任方面,则是要求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要维护员工的权益、消费者的利益、环境的保护以及社区成员的安定。第二,企业迫于各界的压力,开始分析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与长期收益的利弊关系,发现二者的正比例关系后就逐渐加强管理,在产品质量与服务、企业职工待遇、环境资源状况等方面有所改善,并自觉制定生产守则甚至制定社会责任。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I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第二罩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启示|111的实施标准。有的企业还能够自主的形成专门机构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实现状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这样就使得企业在完成社会责任目标的同时达到宣传的效果。再加之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榜样感召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社会责任的担当。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多数企业仅以扩大知名度为目的加入社会责任组织,有选择的参与相关活动。第三,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是现阶段各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一个特点,依靠舆论的力量和企业的自觉进行的社会责任实践覆盖面也不够大,执行力也并不强。除此之外,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都是自主行为,没有标准格式也没有过多的审查其真实性是不合理的。这都是需要政府为主导,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的事项。第二节对建立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启示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基本上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所以说,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政府的协调和管理理念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特别是在当前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的状况下,单靠企业的自觉是难以实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的,所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更加应该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制或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归属的特殊性所在,政府的合理引导和规范对国有企业来说比一般企业更容易被接受和执行。正如日本政府为企业设计的节能措施——“领跑者制度”,即通过确立行业标杆,强制要求其他企业向其看齐,也就是确定家电产品、汽车的现有最高节能标准,从而使汽车的油耗标准、电气产品等节能标准高于目前商品化机电产品中的最佳产品性能,对于未达标的制造商,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罚款等措施①。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对于优秀企业的奖励措施也极大的激励了企业主动在能效方面站到社会责任的高度来考虑生产经营。在我国,可以考虑政府部门参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也可以考虑毋包月阳.访同散记之四【N】.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4月12Et(5).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由政府批准审查适当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衡量。总之,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将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纳入到规划中来,而不是简单套用国际通行标准(例如SA8000等)。立法部门也应当采取适宜的间接诱导立法技术与直接强制立法技术相结合,因势利导地顺应企业谋求最大利益的动机,促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责任的发展方向流动①。第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成员的监督导向作用也不可小觑。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经验看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模式的结合才能够有效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里,“自上而下"指的是政府及其机构的推动模式,而“自下而上”就是指各种非政府力量的推动模式。例如在美国,美国公平劳工协会、国际社会责任组织等劳工及人权组织就在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如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协会旨在通过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为主流,帮助公司获取利润、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人类进步②。通过长时期的努力,该组织已经成功帮助众多企业将社会责任担当理念放入到企业战略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日本,同样有许多非政府组织通过对企业施压,迫使企业由被动到主动的考虑社会责任问题。除了非政俯组织,社会成员的舆论将一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大压力及动力。媒体的舆论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越来越清晰,这股力量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日本熊本县的水俣病事件中,由医生、律师、学者组成的团体奔走疾呼,加之新闻媒体的大量采访与报道的巨大力量,涉案公司终于主动向一万两千多名的受害者支付了赔偿金固。同时,日本民众的消费习惯、环保意识深刻的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得企业以关注环保、关注相关者利益为己任,积极主动的开发绿色产品,积极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所以,有学者认为日本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认知和自觉行动是推进日本企业社会责任担当的源癌’冯梅,陈志楣,王再文冲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l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4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M1.j匕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匹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IMl.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第二章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启示动力。由此可见,我国在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也应当吸取经验,不能够忽视非政俯组织和普通社会成员的舆论力量。或者说只有通过非政俯组织和社会成员和政府部门形成的合力才能真正形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良好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第三,无论政府机关或是非政俯力量作出多大的付出,如果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不能够很好的践行社会责任标准,那么再多的努力也是徒劳。所以说,企业本身的社会责任感的觉醒、社会义务观念的确立是社会责任履行的基础条件。这种自觉性可能出于对更多利益的驱动,如日本东芝集团一直以关注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宣传促进企业知名度的提升;还可能出自企业家自身良心的发现,如美国洛柯菲勒石油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捐助行为;还有企业真正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企业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为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如日本欧姆龙集团实施最优化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由此可见,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必须重视起来,超越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单纯负责社会商品生产的旧观念,树立新时期的企业公民意识,在自身发展追求利益的基础上更多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基础及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水平,增强透明度,积极建立与社会成员及新闻媒体的沟通体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日本欧姆龙集团那样的企业经营为社会的价值观念。本章小结国外企业在经历了长期的社会责任立法及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我国的国有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还处于不断改善和进步的过程当中,此时,理性学习和认识国外的相关学术观点、立法原则、具体做法,用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府、非政俯组织、社会成员、企业自身等几个方面同时入手,分析不足,吸取积极经验,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必要环节。一23—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三章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前文的分析和与其他国家立法实践的对比,不难看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缺失是导致体系建立困难的主要原因。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就很难在全社会形成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义观念,缺乏政府的法律指导,就很难使学者们的理论研究和对企业的期望真正实现。总的来说,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的缺失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形成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理念,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同时配套措施的欠缺也不可忽视。第一节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现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了最后的阶段,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建立,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到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增长了14倍。其中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681.5亿元,上缴税金6822.5亿元。2006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有21家,利润超过百亿元的有13家。∞”,“2007年,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艰难跋涉后,以崭新的形象出现在人们面前。飘红的业绩、强大的实力、先进的治理结构,仅150户中央企业就实现利润接近1万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有16家中央企业跻身世界500强,其中不乏宝钢、中建这样的竞争性行业企业:70%的央企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受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认可。②”在这样的环境下,国有企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非强人所难,然而,当前我国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并不乐观,甚至侵害人民和社会利益的案例也时有发生。2003年3月刚刚成立的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棉”),其职责。张卓元.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08年3月lEl。雷王媛.人民论坛IDBl.http:Hnews.qq.corn/,2008年3月7日。第三章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本是承担平抑棉价、稳定市场,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功能,却于当年10月起,利用行政性垄断许可,累计进口棉花达20多万吨,豪赌国内市场棉价上涨;结果,投机失败,巨亏近10亿元①;2002年10月成立的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在开展油品现货贸易的同时还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石油期货投机交易从而导致损失5.54亿美元②;在广东省的成品油市场供应体系中,中石化、中石油两大国有石油公司占了85%以上的市场份额固,然而,在成品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两家公司为保证自有加油站的供应限制对民营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的供应,从而进一步引发国内成品油供应紧张,加剧了市场的供需矛盾,使得本应代表国家掌握战略性资源的市场调节剂成为了加速市场供需矛盾恶化的主要责任者。多起事件的主角都是国有企业,原因很简单——就是经济上的逐利需求。然而它们放弃了基本的社会责任,造成了员工权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带来了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这一切都是对国有企业基本性质和职能目标的背离。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运用适合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④,而是应该从国有企业本身的性质和职能入手加紧促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应机制建立。值得欣慰的是,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各类企业对于社会责任都更加关注,也不断有新的举措:我国2006年初开始实施的《公司法》首次在正式法律条文中引入“社会责任”的概念;同是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率先将社会责任引进到上市公司管理体系,鼓励各上市公司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号召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2007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希望以此敦促企业加大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度;2007年8月27日,1400多家在华外商。黄庭钧,杨宁,李俊义.央企巨亏谁负责?中储棉追逐暴利被深度套牢【EB/OL】.http://news.xinhuanet.corn,2005年2月13日。。王晓冰,李箐.中航油噩梦监管者去了哪里【EB/0U.http://finance.beelink.corn,2004年12月13日。白邓建胜.疑似“油荒”析疑【N】.人民日报,2005年8月29El(4).。龙新.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f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219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投资企业共同发布《履行社会责任倡议书》;2007年12月28日,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中国企业第一个《履行社会责任指南》;而2008年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则直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然而,相继出台的“指引"、“指南"、“意见"、“倡仪书”等等都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其真正能够达到的效果与最初的设想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二、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对比上文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先行者的经验和教训,不难看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中存在的不少不足,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是探寻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机制的基础。(一)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在我国,国务院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但是并不是督促和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而在企业内部同样存在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机构设立不规范的问题。2007年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中国500家国有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10%的受访企业没有社会责任部,10%设有可持续发展部,21%设有环境管理部,42%设有公共关系部④。反观国外,凡是在社会责任方面声誉卓著的企业无不已经建立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并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融为一体@。可见,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专门机构缺乏是导致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糊、操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也就是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最早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环境保护总局强制要求的,信息的发布对象也是这些国家机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欠缺。有数据显示,在国家500强企业中,只有20%多的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书,而大部分还只是偶尔发布。每陈素玲.和谐社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Icl.2007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72页.霉王晓光.树立负责任的大国企业形象——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探析IJ】.WTO经济导刊.2007第4期,第36页.第三章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究其原因,无非两点:第一,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缺乏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三)国有企业普遍忽视对社会责任承担的成本分析机制上文曾经提到,西方企业通过设立社会责任会计,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与长期收益进行分析,得出的正比例结论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极大的促进了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却缺乏这方面的探索,也就是缺乏社会责任会计的体系。这使得大部分国有企业对于其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收益和成本没有正确有效的评价和估算,十分不利于社会责任的推进,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除了上述三点之外,部分国有企业在对“政策性失业”的企业职工安置方面,在对员工的职业安全评价、健康保护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利用国有企业的行政或者产业性垄断地位,为社会成员提供低质高价的产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不断突出。由于腐败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领导寻租现象更是与当今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期望相差甚远。总之,我国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存在许多不足。寻其根源,除了我国国有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模糊,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逐等原因,最主要的还是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没有提供一个好的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督促、监督其履行。所以,对国外的经验去粗存精,深刻反思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缺憾和不足,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国企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社会责任相关理论研究薄弱一、社会责任法律理念有待形成法律是社会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在此也是推动社会责任承担的强大力量。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公众社会预期还未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形成足够的压力,社会利益集团还未能对相关制度社会机构产生足够的影响,推动我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健全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①。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规则的法律体系更是有待形成,其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宗旨的滞后,法律理念的缺失。面对国有企业,我国政府更多的是对企业的支持和保护,特别是在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时总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偿还大笔债务或者注资弥补亏损。然而,这正是一种法制观念缺失的表现。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②。在这里,秩序是指企业的发展应当符合最低的规则要起,不得违法经营,顺应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活动。国有企业也亦如此,不应当有过多的特权,但在现实中往往许多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受着国家赋予的特权却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垄断企业的垄断价格在为企业带来高利润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生活成本。正义是指无论何种企业都应当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上得到平等的对待,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都有较之一般企业的特殊优待,例如在企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的时候,政府会为其分忧。自由是指国有企业也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支配企业所得,特别是在赈灾抗灾等特殊时期以尽慈善义务,而现实中或者是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许多国有企业在政府过于严厉的监督下难以及时进行捐助承担社会责任。而谈到效益,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对国有企业利益的维护,甚至不惜牺牲一些环境利益或者社区利益,这就好比为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打开了天窗。从法律条文上看,我国最新的《公司法》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的指明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条更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可见,在这些条文中体现出企业立法具有明显的“股权至上”、函唐更华.企业社会责任发生机理研究I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IMl.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第三章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企业利润至上”的色彩;还给出了国有企业受到地方政府特殊关照的法律依据,不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是要求政府办好企业的公共福利事业。在政俯所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极其滞后,并不符合当前我们对国有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要求和期待。二、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法理学基础主要有利益相关者理论、国家干预理论、企业影响力理论以及企业公民理论等等。这都是出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这些观点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研究的薄弱,使得根基脆弱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很难形成和发展。(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法理基础的模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应当将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①。企业影响力理论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实力与公益心的体现,是一种无形的广告并将为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同时,优秀企业的带动力将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并通过众多企业的相互影响使社会责任的承担成为习惯、风气和基本信念。企业公民理论则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将企业的社会价值与日常的商业实践相结合,并且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健康与福利结合起来作为价值目标,这样的企业当然要承担社会责任。思考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从根源出发以规范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必要过程,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薄弱。没有明确一个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出发点,使得各种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二)缺乏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发展壮大的推动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对相关问题开始进行探。周鹏,张宏志.利益相关者问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J】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第36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索。然而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研究相对缺乏。国有企业经历了由“企业办社会”到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再到关注社会责任的阶段。由于国有企业在投资主体、资本构成、经营项目等等各个方面都与一般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上也有其独特之处,所以如果直接用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或者国际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直接套用到国有企业的身上,必然会走上逻辑的误区,实现的困境。所以,新时期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不能忽视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理论研究。第三节国企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而现行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太过零散,特别是缺乏针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理念和理论基础,现行的许多规定之间常存在着价值冲突和矛盾,结构内容也不够健全,使得国家有关机关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无从下手。由此可见,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备,有待改进。分析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发现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当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是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定的,甚至有许多企业立法是在我国开始社会责任研究之前制定的根本没有社会责任条款。而现由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各部法律法规之中,许多规定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里虽然对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没有具体的实际的内容只是个原则性概括,不具有可操作性。再看《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第三荦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里也暗含着企业的广告行为应当合法,内容应当真实,不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符合我国道德观念,弘扬社会高尚品德。但是,广告法的这条规定也过于隐晦,不够明确。整个广告法中没有条文直接体现出企业应当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没有对于企业广告行为应注意的社会责任做出规定,更没有规定企业不良广告宣传行为有悖于社会责任理念时的处罚规则。同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法律规范中都有关于企业对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但是都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很难适用。显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仍然是比较模糊的概念①。仅有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形势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要求,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二、缺乏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信息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业务数据、报表及统计的相关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企业信息构成管理者、投资者、债券人和社会公众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防范金融风险和制定财税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②。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信息发布也是国家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运营状况的基本途径。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或经营过程中,与会计师串通恶意编造虚假的会计清单、财务报表的情况并不少见,骗取上市资格或利用管理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欺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事件也陆续出现。这对于国家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个极大的打击,也将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这样看来,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些虚假报告也就不足为奇了,出现这种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信息报告规则和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对国有企业在经营中、改制中涉及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具体的规范,要求企业做出具体详实的企业信息报告,G杨德田.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制之完善IC].2006年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仨皮菊云.中美两国企业社会责任对比研究【C1.2005年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并且辅以监督机构对于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激励或惩罚规则,才能使企业逐渐从被动到主动的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报告,接受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三、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不规范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指以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由专门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地接受政府、社团和社会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所旅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审计,审查和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①。如前文中提到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垄断获取资源和市场份额,国有企业领导层出现管理腐败等现象,都是因为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和审计法律的方面的失误,而这同时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的物质财产,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我国没有建立国有企业会计体系,未出台任何规范性文件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表等相关会计活动。所以,即使现在有些国有企业声称建立了社会责任会计,但多数是表面功夫,并非真正记录企业社会责任的数据信息。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中也没有社会责任的计量、记录、报告的规范,即使有也是零散的存在于具体的实施细则中,无法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完整信息②。第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审计系统未完全建立,没有成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监督力量。但是在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标准已经基本成熟,国际上也有通行的《国际玩具商协会守则》等等。可是我国尚没有形成可供审计部门依据的审计标准规则。目前在国内比较流行的SAS000等标准都是国外组织制定的,并没有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相结合,因此,不少学者都呼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土化,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着手制定中国式的衡量企业社会责。阳秋林,李东生.建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构想I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48页.童孙榕.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研究IC】.2007年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60页.第三罩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__mnmm任的考核标准①。总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和审计立法的不规范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亟待相关立法的建立和完善。第四节国企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执行困难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基本条件,而严格的执法和严肃的处罚就是辅之伴之的必要工具。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的执法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缺乏专门的执法机关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一直在强调政企分开,即政府要从直接管理企业、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旧体制中解脱出来,全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事⑦。可见法律在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起积极作用必须要有一个真正依法行政的执法体系。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关,这里要强调的是专门性,但未必需要单独设立一个机关。在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是凌乱分散的,与之对应的就是管理机关的重复或交错。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劳动合同法》中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环境保护法》中的管理监督机关则是环境监测机构,总之,缺乏一个专门的执法机关是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执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各项社会责任执行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的机关予以执行十分不利于社会责任在生活中的实现。。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I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宝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蠢枣于和谐社会的思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执法权有待强化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也就更加关注法律的执行力度,而在这其中执法方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一些矿难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中,不断被发现地方政府对于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甚至故意放纵。原因很简单,企业不择手段获得最大化的利益,通过纳税交费使地方政府也成为重要的受益人,所以,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地方政府在企业监管中的角色有可能扭曲为企业的代理人,帮助企业逃避中央政府的监控和查处以取得地方的最大利益;而在查处已经发生的事故、事件中,地方政府过分依赖中央政府,缺乏主动性①。而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劳工组织或环境保护组织又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更是如此,除了政府基本上没有可以制约其的强制力量。由此可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中除了缺乏专门的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性的执行权力也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更加困难。这种赋予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管理机关的,并且来源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的权力亟待确立。三、执法程序有待完善众所周知,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规范的执法程序体系,在法律己经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有一个严格有效的执法程序使得执法机关有据可依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然而,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机关、权力的规定,更加没有执法程序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经济优势的国有企业来说,没有一个严谨的执法程序,不仅不能够督促国有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实践,反而可能为企业管理中的腐败分子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法治社会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必须通过一个好的法律程序表现出来,所以不仅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执法程序也是我们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点。o廖祖君.试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甚于地方政府工业污染治理中的博弈分析呻.中国农村网,2003年4月14日(3)..34.第三章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本章小结法律是一个国家保障各种秩序的主要工具,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进行义务的规定、权力的授予、监督的依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就是空谈。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中,无论是在法律理念方面还是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无论是在法律内容规定方面还是在法律的执行规则方面,都没有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所以这些突出的法律问题亟待关注和改进。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与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基础性问题,所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必然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整合规划,最终形成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建立与完善的社会体系。第一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条件一、思想条件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舆论,都应当具备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条件,以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实现。(一)政府政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护航者,更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如果政府不能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很可能成为幻想。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所需的思想条件方面,政府应当树立以下几种观念:首先,政府应当确定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给予推动力,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鼓励理论界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探索,支持国有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实践。而不是作为利益的收获者为了眼前利润和放任企业单纯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社会利益的保护。第二,政府应当作为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后盾,为企业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如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对国有企业为社会责任目标而需要的金融、税收方面的困难帮助解决,给予积极的政策引导,成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坚强后盾。第三,坚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监督国有企业真正履行社会责任。这是政府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成员对政府的期望所归。通过严格的奖惩措施,鼓励或督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I促各个国有企业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以及积极参与社会捐助等慈善事业。形成多角度、深层次、广渠道的监督体系,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监督国有企业行为。总之,政府树立这些理念,在各个部门之间达成统一的基本认识,才能从政策上、法律上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只有树立这些理念,才能使政府成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中的强大动力和坚实后盾。(二)企业自身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国有企业自身在观念上就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感,并将这些理念和思想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活动中,勇于在社会责任方面为全体企业做出表率。第一,在企业管理规划方面,应当将社会责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将社会责任理念真正落实贯彻:在制定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时,要明确包括经济目标和社会责任在内的双重标准,并及时根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调整国有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等等。将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是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的体现,将其融入企业管理、激励政策和业绩目标从而完成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国有企业历史使命感的完整呈现,这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思想准备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第二,在相关者利益维护方面,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国有企业,好的经济效益是维系发展、保障职工利益的基本要求,而对于员工的培育、服务以及关心上升到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则是国企应当不断发展的人文理念。因此,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公平正义的用工原则、关爱员工各方面权益的思想、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观念都应当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思想条件。除了企业员工,作为国有企业对于合作投资商、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也同样应该有着不伤害为基础、合作为方式、共赢为目标的和谐观念。第三,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应当把社会责任建设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价值强烈追求的外在体现,国有企业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并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才能在实现企业自.37—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身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综合实力,使其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第四,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国有企业较之一般企业要更加注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此为基保护资源与环境。我国的国有企业有许多属于资源型企业,垄断性的依靠自然资源的加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所以说资源节约的思想必须从国有企业开始,而实现的方式就是加快转变生产发展方式。对于以前由于国家基础工程建设等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国有企业更应该与政府一同承担起治理环境的责任来。只有这种环保理念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观,并加以落实,国有企业在环境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才有可能实现。第五,在慈善公益方面,国有企业也应当有先行的意识。企业的财富来源于社会,回馈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而国有企业大多数于民生保障相关,涉及的产业也是社会成员生活的基础产业,所以在弱势群体需要帮助的时候,国有企业将所得利益再次分配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国家有些地区发生灾情、疫情等严重事件时,国有企业先行进行帮助建设十分重要,如电网企业、水系企业等直接关系灾区疫区生活的产业部门更是应该首先行动起来帮助恢复重建工作。总之,只有热心公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身准备才能更加完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三)社会本文认为,社会成员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形成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教育以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导向作用。社会舆论具有的反映、调解、宣泄和监督功能较一般的社会活动要有力得多;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成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社会活动;而社会评价体系是对于社会现象或事物作出的客观评判,也具有强大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它们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物质与精神力量如果可以为我们所用,一定可以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形成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首先,随着人们接受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发展,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的新闻报道、杂志写实、或网络文章等形式让人们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越来越多的认识和关注。舆论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无形却真实的事实告诉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并且对一些不积极履行的企业作出要求,从而督.38—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促其社会责任的实践。第二,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进行定期培训或岗位培训等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不断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得践行社会责任可以贯穿于企业决策、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等活动中,使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具有社会使命感,从而形成内源性、自发性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力。第三,建立对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评价评选体系,评价主体可以是社会成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等,评价评选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如对全国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年度最佳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不仅是对优秀国有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鼓励,对企业的公众形象树立也大有好处。再如可以进行官方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利用合理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如国际通行的SA8000标准等等。当然,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情形和我国国有企业现状的国家标准更为重要。总之,适当的运用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社会教育的引导作用以及评价评选的鼓励作用来形成一个好的思想环境、观念环境以促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十分必要也将十分有效。二、环境条件当今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在于获取经营利润、依法缴纳税款和帮助解决就业,人们更希望国有企业能够率先有效地承担起关注资源和环境、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有效保障职工权益以及社会消费者利益等等这一系列的社会责任。当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个良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是他们积极的参与这项事业的有力保障,另外还能感染更多的企业自发形成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担当起社会对企业的期望。本文认为在制度角度看来,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以适合的政策与法制两大环境条件为基础。(一)政策环境这里的政策环境并非指国家政策生成、运行以及起效所需要的环境,而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形成的适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宜的战略环境。前文曾经提到过,政府应当将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加以重视,那么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去做,如何通过政策手段鼓励和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更为重要。本文认为,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打造政策环境应当从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入手,首先就是做到各个单位、部门的政策措施协调一致,使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并行不悖;其次,从地方到中央再到国际,保证不同产业规模的国有企业都能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第三就是从多方面政策上鼓励和提倡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在职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等层面都有涉及,使得政策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的特性;第四,还应当使各个政府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卫生部、环保总局等等部门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使宏观调控手段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共同主张依法而治、以法主治,从而形成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社会环境,即社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所需要的社会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使反映社会成员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尊重和共同实施。同时,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一个现代的法治环境可以从两点进行评价:一是看权力是否得到法律的制约;二是看公民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对于社会法治环境还有更高的要求,即需要法律要求特殊成员承担特殊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权利的行使。也即在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只作为一种理念和观念在社会中流传。本文认为,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执法角度,都应该有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从立法角度看,专门国家机关利用特定权限通过特定程序创设、修改或废止法律,本身就是法治环境形成的基础,也是国家和人民(我国立法机关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殊关注之体现。再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监督是制裁违法和维护权益的最终途径,可通过司法裁决给企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创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①。如果在司法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适用工作,将司法程序明确具体就可以有效地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做出适当的判定结果,对于违背社会责任理念,违反相关法规的国有企业或责任人进行强制性处罚。然而,创造健全的法治环境,发挥法律的指导性、强制性,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操作体系,使国有企业通过服从法律法规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整理目前法律法规的原则与内容等资源,还需要依靠多个法律部门共同确认和执行。总之,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构建打造一个法治平台,完善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督促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势在必行。第二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机制具备了达成共识的思想基础,有了社会责任承担的成本环境、政策环境以及法治环境,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推进机制,从政治、经济以及法律这三个基本社会领域入手,形成一体化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促进机制。一、经济推进机制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企业拥有足够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而不是单纯的慈善事业,所以,推动经济全面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和机会,建立健全经济制度以推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当前制度建设的重点。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鼓励生产方式创新,提倡科学使用自然资源等经济推进方式必不可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制度供给,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最终取决于资源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在当前不断深入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也在不断提升,所以不能为了实现社会责任而放弃经济效益。并且对于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的经济政策上的扶持不应当取消,而是应该有条件的赋予,这里的条件就是社会责任的承。陈留彬.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及实现lJ】.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第78页.。柯武刚(德)、史漫飞(德).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担。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在经济体制改革及转型过程中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样也是经济改革的大潮为国有企业在新时期的发展增添了活力。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如此,通过经济推进使国有企业拥有更好的创新发展平台,聚集更大的物质力量为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保障条件。同时,国有企业带头践行社会责任也会对我国的各种形式的企业产生积极作用,使社会责任的队伍不断壮大,力量不断增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所以我们应当通过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模式、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等方式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发展的经济推进机制,从而积极促进其承担社会责任。二、法律推进机制当前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不够充分,实践不够成熟,都是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的,所以,在内容上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法律推进机制的重要环节。首先,《公司法》对于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但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改善没有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或独立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及经理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司决策机制、人事机制以及奖惩制度等等。总之,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乎股东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依法形成了合理有效的治理机制,将会极大的促进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物质基础。同时,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消费者的口碑等无形资产,从而帮助企业的进一步壮大与发展。国有企业也是一样,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探索其法人治理制度的完善就是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所以,《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应当将这部分内容更加详尽、合理的规定出来。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关企业对于员工利益保障的法律依据,也是在劳动者这一利益相关主体方面规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引起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仍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如在职业安全卫生、罢工权、集体谈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判权、强迫劳动以及平等就业权的问题①。同时,一些先进的规定的可操作性也遭到了质疑,如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总之,如果能够参考SAG000等国际标准或者其它国家的有效规定来制定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劳工标准,完善劳动方面的立法,从而促使国有企业尊重和保障员工权益,那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就有了更强大的动力源。第三,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可能是在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形成过程中最早的表现形式,要求企业不再单纯以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发展方式,不为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破坏自然环境。现代国有企业则更是如此,它们掌握着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开发,所以更加应当注重资源环境保护。应当通过新技术、新设备以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体现社会责任感。同时应当主动承担环境治理工程,不以牟利为目的,修护已污染的自然环境,积极保护为污染区域。国有企业资源环境责任的实现主要是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直接体现在环境相关法律条文中,将创新技术的观念直接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要求,一定能够引导国有企业从被动向主动不断践行社会责任。同时应当加大对违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的处罚力度,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强制性承担原则的体现。不因国有企业的地位而宽恕和纵容,对待污染环境的企业施以严厉的处罚,不仅能够对之前的损害作出补偿,对未来的污染作出预防,更能起到警示作用。同样,国有企业依法履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也会对一般企业起到榜样模范作用,引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发展。除此之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税法、企业组织法等领域,不断改进和完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是法律推进机制形成的必经之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必须依靠先进、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本的制度保障。。刘捷超.论劳工标准之争与中国“劳动三权”制度的完善【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84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三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缺失的问题,除了在法治理念、法律原则以及现存法律规定方面进行改善,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几个必要的法律制度体系:一、完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本文认为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可以从内容、方式以及法律责任这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如要求企业对于自然资源环境使用信息、结构性裁员相关信息、慈善捐助资金落实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公开,当然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不再是有选择性的“作秀”,不再是“公关”活动,而是以量化的、标准的信息格式将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第二,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往的信息主要以向主管机关报告为主要方式,而媒体、社会公众想要知情十分困难。但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信息披露的几种方式则可以避免出现这种状况,如要求国有企业定期在主要经济社会报刊或杂志上将社会责任信息予以公布;在突发重大社会责任问题时及时召开记者招待会或者新闻发布会,将有关情况真实准确的发布;等等。这样就可以使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真正置于公众的关注下进行,相关机关和组织也便于行使监督权。第三,规定国有企业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其一是只有散乱的原则性规定,其二就是没有责任条款,即没有规定违法不进行信息披露会有什么后果。应当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活动中不遵守法律规定时,必须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不公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国有企业给予罚款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等。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二、完善国有企业会计法律规范美国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职业安全和事故防护局、平等就业机会管理局等)、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等,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①。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缺乏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只有一些分散的财务报告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更是没有具体准则。完善国有企业会计法律规范首先应当体现出国有企业的企业本质,制定财务目标,将其承担社会责任所需成本与所得收益清楚的用数字显现出来,以次来调动国有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应当规定建立独立财务核算中心以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实现专门化;应当规范内部人员的会计职业行为,将这部分专门工作分配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规定建立风险会计体系。三、完善国有企业审计法律规范关于审计的法律法规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保障,而欲提高审计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就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范围。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有内部对政府、职工的责任,加上外部对社区居民、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和外部责任两部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宽泛性导致相应审计工作的困难性,所以应当通过法律现实的、科学的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对政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受捐助者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并行审查,以应对审计工作的全面性要求。第二,规定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是规范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如直接要求审计报告中增加审计结果分析以及意见建议的内容。借鉴财务报表的审计模式,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形式,以次强制性规定叵杜海燕.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财务目标【J】商业文化.2008年第ll期,第15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审计内容,提高审计水平,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和活动。第三,规定从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工作人员的资格限制,以选择和培养有资质、高素质的审计工作者。同时规定允许具有民间性质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师事务所的存在,为投资人、职工或消费者等主体提起的审计服务需要提供机构保障。四、立法规定专门的执行机关与执行程序单纯由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各项事务监管的机构已经不符合现实的要求了,那么立法规定专门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执行机关和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应当规定执行机构由国资委为首,辅以劳动保障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及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各个产业代表组成的产业协会,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第二,规范执法程序是执法权合法行使的基础性条件,加强执法程序本身的合法化是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各项规定得以真正有效的落实和实施,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五、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如果说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赋予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在危害社会利益所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的权利,那么赋予社会公众对危害社会利益的企业以及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的诉讼权,就是调动社会公众维权的积极性,使企业采取更有效的责任形式落实企业社会责任①。可见,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可能直接关系到义务或责任的履行程度,所以,在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违反特定法律规定而侵犯了国家、社会或不特定人的利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那么,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国有企业违反社会责任法定义务的成本提高了,就必然会使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8刘美娜.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IJ】-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ll期,第53页.第四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任的履行。本章小结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仅需要合适的思想条件和环境条件,同时需要具有时代性的经济政策推进机制和法律法规的推进机制,这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先必不可缺的几大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规范,加强信息披露体系规划,规定专门执法机关及程序,最终以公益诉讼为权利救济和利益诉求渠道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从而促进政府、国有企业以及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关注和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最终实现其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盈利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综合目标。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语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探讨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结合现代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来分析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国有企业与国家和政府的天然联系、与关系民生的重大产业密切相关,使得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具有较一般企业更加突出的当然性、积极性和公益性。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国外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例如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等等。也正是以这些问题为突破口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国情,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规范、加强信息披露体系规划、规定专门执法机关及程序、并且以公益诉讼为权利救济和利益诉求渠道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从而促进政府、国有企业以及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关注和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最终实现其社会属性所决定的盈利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综合目标。参考文献IIII参考文献专著类.【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唐更华.企业社会责任发生机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本)【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卢岚,刘开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旌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7】王保树.中国商事法I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H德】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0】王妍.中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f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姜启军,顾庆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战略选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5】冯梅,陈志楣,王再文.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论——基于和谐社会的思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6】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角度透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7】卢代富.企业社会责黑龙江大掌硕士学位论文【18】陈佳贵,黄群慧,彭华岗,钟宏武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M】_匕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9】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柯武刚(德)、史漫飞(德).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期刊文章.【21】龙新.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2008,(3).【22】刘美娜.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11).【23】刘捷超.论劳工标准之争与中国“劳动三权”制度的完善【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2)【24】杜海燕.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财务目标【J】.商业文化.2008,(11).【25】陈留彬.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及实现【J】.东岳论丛.2006,(1).【26】田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基于中国通信行业的经验数据【J】.经济管理.2009,(1).【27】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1,(3).【28】刘瑛华.从SA8000看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影响【J】.管理世界,2006,(6).【29】雷驰.“一体两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J】.中外法学.2008,(1).【30】【美]Donaldson.TowardaUnifiedConceptionofBusinessEthics:IntegrativeSocialContractsTheory.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4,(2).【31】王碧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12).【32】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J】.前沿.2007,(12).【33】朱少平.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J】.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2004,(1).【34】刘建平.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35】王保树.国有企业改革的法理念【J】.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2004,(1).参考文献IIII【36】刘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企业一政府.社会”关系为框架【J】.理论界.2007,(9).【37】阳秋林,李东生.建-亡roe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构想【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6).f38】周鹏,张宏志.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J】.经济研究.2002,(6).[39】王晓光.树立负责任的大国企业形象——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探析【J】.WTO经济导刊.2007,(4).【40】刘浚海.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今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J】.国际贸易.2002,(7).电子文献.【4l】张卓元.3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EB/OL].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08年3月1日.【42】王媛.人民论坛[DB】.http://news.qq.corn/,2008年3月7日.[43】黄庭钧,杨宁,李俊义.央企巨亏谁负责?中储棉追逐暴利被深度套牢[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05年2月13日.【44】王晓冰,李箐.中航油噩梦监管者去了哪里【EB/OL】.http://finance.beelink.corn,2004年12月13日.学位论文.【45】田虹.企业社会责任效应研究【C】.2007年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2页.[46】陈素玲.和谐社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2007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72页.【47】杨德田.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规制之完善【C】.2006年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48】皮菊云.中美两国企业社会责任对比研究【C】.2005年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36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9】孙榕.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研究【C】.2007年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60页.新闻稿件.[50]邓建胜.疑似“油荒”析疑【N】.人民日报,2005年8月29日(4).【5l】包月阳.访日散记之四【N】.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4月12日(5).【52】廖祖君.试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基于地方政府工业污染治理中的博弈分析【N】.中国农村网,2003年4月14日(3).【53】大同.厘清国企的社会责任界定【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6月16日(1).致谢致谢随着毕业论文的Jll页N完成,我的三年研究生生活也即将结束了。这三年来,作为J名黑大学子,一名经济法学研究生,我收获的不仅是专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学习、分析和研究的方法以及看待事物的态度。在此,我要感谢我的导师王妍老师,她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我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她不仅教会了我研究论题的思路和方法,更在论文结构的安排、观点的提出、理论的升华等诸多方面给予我深入的指导,我要深深的感谢王老师。同时,还要感谢法学院的其他老师们和同学们,是他们让我领会到了法律知识的博大精深,也让我有了学习的榜样和奋斗的方向,在此也深表感谢。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1】浅议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J】.商业经济.2009(3).【2】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启示【J】.活力.2010(2).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
李清华黑龙江大学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695350.aspx
授权使用:浙江万里学院(zjwlxy),授权号:1bcb6013-0a1a-4786-808a-9ea000e20830
下载时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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