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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追回吗

2024-03-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问: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追回吗? 答:

不一定,需要根据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待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还是对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来决定。企业应尽量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企业发放的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则一般司法实践不支持企业追回。

如果企业发放的补偿金是对待履行义务期间的补偿,而劳动者最终未履行该义务,企业是否可以主张追回?司法实践尚未有共识。

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通过设定违约金条款,以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已付的竞业限制赔偿金追回,但规定了劳动者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例:

张某于2003年5月10日进入上海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张某在管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张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为任何与管理公司及管理公司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以及任何与管理公司及管理公司关联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管理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离职时实收月薪的三倍作为补偿金;张某违

约,将支付相当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税前月薪12倍的违约金。聘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又续订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务协议。张某负责华南地区的销售业务。

2007年4月10日,张某提出辞职,其离职前12个月的税前月平均收入为13,702元,离职当月实收月薪为9,000元。管理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元。

2007年8月,张某应聘至上海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指挥中心总监,主要负责内部员工的管理、门店的正常营业、协调激励各个部门的工作等。

2007年12月,管理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张某停止为B公司服务,返还领取的补偿金9,000元、支付违约金164,424元等。

仲裁委裁决张某停止为B公司服务的行为,并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164,424元。

仲裁未支持管理公司“返还补偿金”的主张,管理公司亦未就此进行起诉。

张某对支付违约金的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管理公司违约金164,424元。 一审法院认为:

1)管理公司陈述张某掌握其公司客户资料及价格秘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管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资料采取过保密措施。

2)鉴于餐饮行业并非属于特殊行业,所涉范围较广泛,企业间业务重合较为普遍,如仅以同在餐饮行业从业即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无疑将对劳动者的择业造成重大障碍,并将影响劳动者的生存。

3)在管理公司未提供张某掌握其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两家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类似,并不能认定张某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不支付管理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一审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另查明,张某在管理公司工作期间,曾掌握管理公司部分客户信息。有管理公司提供的张某与管理公司其他员工的电子邮件及二审审理笔录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1)张某与管理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根据管理公司与B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包括餐饮管理可得出管理公司与B公司属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3)在管理公司已经向张某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元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

4)但是,鉴于双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中对于管理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与张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约定相差过大,二审酌定张某应支付管理公司违约金15,000元。故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管理公司违约金15,000元。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用人单位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没有明确

法律依据;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约定向劳动者主张承担违约金; 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约定的补偿金数额相差过大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

调整。

本案中,管理公司虽然主张张某返还已收取的补偿金,但没有得到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因为我国法律未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将已付的竞业限制赔偿金追回的权利。实践中,当出现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即使主张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通过要求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管理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一定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并一定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方式。这是企业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效果相对最稳定的手段。

2)在可能的范围内,企业应尽量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先履行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应按月支付补偿金,所以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企业在月底发放当月

的补偿金。这样如果劳动者当月违约,企业就无须再支付当月补偿金。

(竞业限制)(劳动关系)(人力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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