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摘要】 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本文提出了连锁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然后分析了在具体的会计工作时,连锁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关键词】 连锁经营企业 会计核算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愿连锁
连锁经营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将众多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零售企业进行集中,由总部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各个零售企业进行相对独立的销售,提高整体的品牌效应和规模经济,进而达到收益共享的目的。
根据总部对各零售企业的控制程度不同,连锁经营企业分为不同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连锁经营企业也有多种组织形式,本文将根据连锁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探讨他们各自适应的会计核算方式,并分析在进行具体的工作中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连锁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总部与各零售企业的控制关系,可以将连锁经营企业分为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
1、直营连锁
这种连锁方式又称为正规连锁,是连锁经营企业最为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他的组织大多是从这种方式演化而来的。直营连锁的总部对零售企业的控制力度较高,各门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在总部的控制下进行运营、流通的。
2、特许连锁
这种连锁方式又称为加盟连锁,即各零售企业是以加盟店的方式与总部达成契约进行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肯德基、麦当劳。在这种连锁方式下,总部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立连锁经营体系,并将其丰富的技术经验传授给各加盟店,相应的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契约关系的组织形式就是特许经营。
3、自愿连锁
自愿连锁又称为自由连锁,是指在龙头企业的统领下,各零售企业通过资源加盟的方式组成经营联合体。顾名思义,在这种连锁形式下,各加盟店的经营自主权较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属于自愿连锁企业的所有者,仅仅使用的系统运作技术和龙头企业的品牌等专有信息。
二、不同连锁经营形式的会计核算方式的选取
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以及总部对各零售企业的控制程度的不同,连锁经营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独立核算方式和统一核算方式。
1、独立核算和统一核算方式
(1)独立核算方式。这种会计核算方式的核算主体分别是总部和各零售企业,前者进行部分统一的会计核算,后者进行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在这种会计核算方式下,总部和零售企业都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首先,总部对各零售店进行投资而具有经济关系,总部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各零售店在收到投资时将其作为“实收资本”进行会计记录。其次,在经营过程中,总部负责所有商品的采购、配送工作,总部按内部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并根据配送数量和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普通发票;各零售店根据发票内容相应的增加存货。最后,在月末时,各零售店要计算并结转当期经营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缴利润;总部根据各零售店的财务报告和上缴利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统一核算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主体是总部。总部通过将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汇总,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总部会计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对基层的零售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根据经营业绩相应地确定他们的劳动报酬,并设立备用金制度,其额度根据各零售企业的需要而定。各零售企业实行报账制,并没有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只需要设立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对零售企业的业务活动设置部分会计账簿,并核算本部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将收入上缴总部,发放员工工资,并负责本部门备用的使用、保管工作。总部对本企业的所有经济资源和经营活动拥有控制权,对商品进行统一的采购和配送,在商品配送时,总部和各零售企业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只需对库存商品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各零售企业将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上缴总部,总部根据各零售企业的经营情况编制个别会计报表。
2、连锁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选择
(1)直营连锁形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适合采用统一核算方式。连锁企业的总部对各零售企业的控制力度较大,负责分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直营连锁企业实行集中核算制,即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式,有助于总部更好地对各零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具体实践中,直营连锁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有两种模式:一是“总部—门店”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所有零售门店的账目全部并入总部账目,零售门店只是设置相应的辅助账目,以便于定期与总部进行账目的核对。这种模式适应于处于同一地区或者城市、企业结构较为简单的直营连锁企业。二是“总部—地区总部—门店”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地区总部将管辖内的所有门店的账目进行汇总,编制该地区的账目。各零售门店建立辅助账目,方便定期与地区总部进行账目核对。只有在年度末,企业总部才会将所有的地区总部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合并报表。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总部对各零售门店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实现电算化管理,商品在企业内部的转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核算。
(2)特许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特许连锁方式下,各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但需要向其特许者即总部支付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并计入管理费用。特许者将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由于加盟店不需要总部进行投资,所以其利润也不需要向总部上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店有能力、也有必要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3)自愿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方式。自愿连锁的各个零售门店保留原有的资本所有权,具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按照协议支付给总部相应的服务费用,并计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该费用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总部与各零售门店的商品转移按照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进销存的账务处理。(三)导师制的作用
大众化教育背景下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是否有必要?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我院04、05级93人中,有79%的学生认为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对于本科生培养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82%的教师认为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密切师生关系,增进师生友谊。可见,绝大多数师生对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认识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结论
通过调查和比较分析,我院本科生导师制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本科生导师制形式化程度较浓厚,活动方式比较单一,师生比例不协调,师生间沟通交流较少,本科生导师制难于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导师制指导内容不够规范。导师对自身职责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部分导师难于做到尽职尽责。三是导师制考评机制缺乏科学性,且与之配套的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效果及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结合实际,加强针对性指导
指导方式应结合我院师资条件、教学科研状况、学生素质、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等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目前,本科生导师制基本上分为综合导师制、年级导师制、英才导师制等不同类型。由于我院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的存在,与综合导师制必然产生职能上的重复,难于协调两种制度的职能,加之生师比问题突出,因而不适宜采用。而英才导师制由于其覆盖面过小,闲置和浪费了导师资源,因而也不适宜采用。相对而言,年级导师制由于主要是针对低年级学生的大学生活适应、学习方法、专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可以有效地克服供需不平衡的问
题,加之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独立自主能力,就不再需要配备导师了,因而比较适宜。同时,为求得导师制的良好效果,应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多样性,如利用电话相互联系或网上交流、导师经常下寝室、学生经常登门请教等加强学生与导师间的交流与了解,为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导师应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学习兴趣和个性特征,制订并实施具体计划,通过导师论坛、专题讲座、谈心交流、学业辅导等形式,采取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此外,在指导要求上,既要倡导导师找学生,也要要求学生主动找导师,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以增强指导实效。
(二)强化导师队伍,明确导师职责
在进行导师筛选的过程中,挑选专业业务好、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老师担当本科生的导师是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随着我校扩大招生,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与此相对应的师资队伍建设却严重滞后,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本科生导师的数量不能适应本科生导师制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应严格控制学生规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以稳定导师队伍,激发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适当招收部分在读研究生来充实导师队伍,使师生比保持在理想状态。此外,应明确导师职责,这既是加强导师工作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和考评导师工作的客观依据。具体而言,本科生导师的职责大概分为以下几项:一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的专业学习、选课过程给予指导。二是定期组织学习讨论,让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情况,对学生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三是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充分地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考评体系
一是学院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提供有关信息,使导师懂得如何去导。如为保证导师能有效地指导学生选课,教学管理部门可利用课余时间让导师集中学习学分制的有关管理规定,使导师了解学分制的管理模式、选课过程的操作;学院和各系可组织导师学习,使其了解本专业培养计划,熟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与选修课等课程的安排情况;学院可为导师提供所指导学生的有关信息,如学习、奖惩、家庭情况,以便于导师因材施教;学工部门应向导师发布毕业生就业行情及市场信息,以方便导师为学生就业出谋划策。二是完善导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具体考评办法,对导师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定期进行考核并记入档案,对导师的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奖酬金结合起来。学校可设立本科生导师奖励基金,对工作突出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加强教育管理,甚至取消其导师资格。三是建立健全监督体制,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如在学工或教科办设立意见箱,向广大学生做定期导师成果调查,接受学生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加强监督网络,拓宽监督渠道,保障言路畅通等。
[参考文献]
[1]李达轩,曾凡东.本科生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3-06-06.
[2]周萍,樊如放.我国本科生导师制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学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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