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
对策建议
本文主要根据马关县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现状、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对马关县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做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马关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进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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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一明确表述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新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贯彻落实,我们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走访了多个单位、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现将调查情况梳理如下,以望能对马关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进言献策。
一、马关县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现状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我县各级党委以“转变作风抓落实,改善环境促发展”活动为契机,制定了《马关县“转变作风抓落实、改善环境促发展”活动实施细则(试行)》、《马关县党风廉政建设查办案件工作考核奖励制度(试行)》、《干部职工工作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上下班指纹签到等制度措施。以“五个从严”严厉查处不正之风。今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9件9人,其中:党纪立案8件8人,政纪立案1件1人。涉及乡科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3人,已办结移送司法审理7件。开展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公车标识”、办公用房清理、三难四多等工作监督检查27次,出动车辆36次,参与监督144人次。通过督查,对1名科级领导进行问责,对6名上班迟到人员进行提醒谈话,2次在全县通报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等行为工作人员11人。截至目前,全县各单位召开会议831次,同比下降21.08%;全县各单位文件1702个,同比下降18.4%。2014年一季度,全县公费接待同比下降20.76%,公费购车同比下降76.21%,会议支出同比下降10.86%。各级党委做到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较好地履行了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二、马关县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 马关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内涵认识不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机关单位大操大办的风气基本刹住了,但在农村,特别是村两委干部婚丧
嫁娶、生日乔迁等大辦宴席却越来越风靡,到底管不管?怎么管?”一位乡镇负责人问。“我们的干部主流是好的,个别人思想上有些消极倾向,但跳蚤踢不翻被子,不会影响我们党的工作和形象”,“单独研究、分析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很少,都是安排、部署、分配实际工作中强调一下纪律和廉政要求”,“八月十五送点月饼,春节燃放点爆竹算不上什么腐败,不应该管得太宽太细,只要能保住大原则、底线就行”……在走访调查中总是有些部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漫不经心的说。这些问题和认识偏颇源于没有认识到新形势下的“四大挑战”、“四种危险”、“四风问题”对党、对人民和对党的伟大事业的危害性,源于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不足,源于没有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因此,在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中满足于“三个样板”:年初开个会讲讲话,签订责任书,年终集中“整”材料应付考核,对分管部门及其下属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普遍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
2.监督缺失,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
一是学习制度流于形式。“三会一课”制度是我们党的基本制度之一,但在调查询问中,很多党员干部不知道“三会”是指哪“三会”;党内民主生活会变成了党员“聚会”;科级领导干部网上学习制度大部分领导不知道网址、记不住用户名和密码,学习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网上普法学习、考试更是“奇招”层出不穷;二是“八项规定”存在规避行为。为了局部或部门“利益”,一些领导翻了花样的跑“部”“钱”进等等。视各项制度为“纸老虎”、“稻草人”。有的领导常怀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不敢担当。有些领导则是认为人非圣贤,岂能无过,只要不越“雷池”就没必要管,忘了“亡羊补牢”的古训。有的则是无原则的包容,以至一些领导干部由最初的小错不纠而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三是党委和纪委的职责界定比较模糊。纪委工作的责任是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以及《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但近些年,纪委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有些党委和领导干部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有责任追究 “扣压”“护短”现象存在,所以,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人为的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出现遮盖捂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造成“破窗”效应。
3.考核指标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
一是责任制的制定上,区域性差别小。各地各部门依据中央《规定》制定的一些办法、细则普遍存在照抄、照搬,与本地本部门实际结合不紧。二是在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有的“责任状”缺乏可操作性,千篇一律,难于提出针对性强的硬性要求。责任考核上多流于形式。三是在考核内容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分为县级部门和乡镇场(所)两大块,没有特别针对某个部门和某个行业的职能而制定相对有针对性的、比较具体细化了的考核
标准。总的来说只要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辖区不发现“大老虎”,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满分”;在时间上,一般采取年终“赶庙会”式的集中进行;在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也很难了解到主体责任不落实和落实不够的问题,导致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1.“内外兼修”,提高责任主体的政治自觉性 一是强化主体内在引导,使之“不想腐”。 江泽民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无论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还是防范腐败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都要坚持教育。所以,必须加强对责任主体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以深入学习党章党史,透彻理解我们党“五位一体”建设的思想内涵和重大意义为主要内容,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深入学习世情、国情、党情,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现实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主体责任感,培养勇于担当的品质;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算好清廉“七笔账”,使领导干部从思想上清除污垢,消除腐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不想腐。二是强化监督外在震慑,使之“不敢腐”。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抓实聚焦主业,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再分管所在部门、企业的其他工作;抓实严格问责,敢于直面现实和矛盾,顶住有形和无形压力,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增强威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三是汇聚内外兼修合力,使之“不能腐”。“两个责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只有旗帜鲜明、坚强有力地领导纪委工作,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和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只有明确执纪监督主责,全面提高监督能力,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一是贯彻落实不定期巡查制度,做到巡查能发现问题,谈话能起到防微杜渐,述职述廉有内容,学习有成效。二是根据部门、单位和岗位实际,寻找廉政风险点,并针对廉政风险点设定廉政责任书内容,层层签定责任书。三是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实现三晒。让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用惠眼监督领导干部的经济收入,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置于群众督促下。四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的主动性。纪检部门要根据本县具体情况,针对廉政风险点高的单位、部门、岗位列出督查清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改变以往“民不举、官不究”的陈旧观念,达到警示、预防的目的,做到对领导干部的严管厚爱。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从考核指标看:除共性指标外,要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不同职责,设定不同的量化指标,细化目标任务;从考核方式来看:要看汇报材料,更要着重看实际效果,要有民主测评,更要有走访群众得到的第一手资料。从考核结果的运用来看,各级党委要把考核结果运用到年终考核评优、干部任用选拔等方面,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从考核内容来看:考核内容要以“五个责任”的履行情况为重点。?一是党委的领导责任。他们如何进行决策,解决了哪些重大问题,要有真凭实据,切实解决一些主要领导只挂帅不出征的问题;二是教育责任。是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痕迹等解决不想担当的老好人思想,看本单位本地区是否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信访案件的处置是妥当等。三是管理责任。是否做到“三管好”。是否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是否针对该责任人
岗位廉政风险点,责任是否明确、细化,是否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后进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督促指导力度,是否针对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促进提高。四是检查考核责任。是否对党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五是示范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做到勤政廉政,为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作出表率。重点考核本单位本部门是否有重大案件和违规违纪案件发生。主要依据由纪检监查部门提供和巡查督查组提供。
4.严明“两个责任”、“ 两个为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会三次全明确提出了“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的创新机制体制。“两个责任”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两个覆盖”是纪律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全覆盖。从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发生了腐败案件。这说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今后,按照所有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纪委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各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必须坐到纪委位置上来,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权。各巡视机构都要聚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惩治和预防腐敗方面更多地承担领导责任,把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改革和制度中去,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5.严格执纪,强化责任追究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是压力,更是动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等,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也有对
不够处分档次的,应采取一票否决、经济处罚、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处理形式。但不能用批评教育来代替责任追究,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监督失察、管理失效的领导干部要重点查处,以达到惩戒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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