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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现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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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5期 (总第108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5.2009 Ottober.No.108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现状浅析 孟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摘 要:证据开示是英美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 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已经将国外证据开示制度的一些合理、成熟的规定逐步运用 到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之中。我国现行证据开示相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及弊端,刑事诉讼立法迫切 需要改变这一现状,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09)05—0078—03 (三)证据开示的作用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证据开示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行使国家追诉 权的检控方与被告人之间证据资源的平衡,确保 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对抗,有利于实现司法 公正;另一方面,可以使控辩双方尽可能通过庭 前的证据信息交换来减少庭审中的证据突袭,防 (一)证据开示的概念 证据开示[】]是英美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 即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 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 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我国自1997年 止审判的拖延和无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证据开示立法现状 开始施行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已经将国外证 据开示制度的一些合理、成熟的规定逐步运用到 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之中。 (二)证据开示的内容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 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表现为在刑事审判方 式上,引进了对抗式的庭审机制.同时就证据信 息的沟通及辩方查阅控方案卷材料作了一些规 定。但与对抗制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 就证据开示的内容来说.被开示的信息主要 有如下三种:1.一方当事人(在英美法系中将检 察官亦称为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有类似规 定)已经获得的或将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比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已收集的物证和书证、 拟出庭的证人姓名及住址等。2.与案件相关的信 息。例如为被告人作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时,必 须将这一辩护的内容以及与这一辩护有关的事 度并没有建立。 (一)检控方的证据开示 1.指控证据的开示方面 (1)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 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 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 定:“侦查机关应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 实和证据事先通知检察官。3.为诉讼对方提供搜 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况的机会。[2 3 收稿日期:20o9—08—07 作者简介:孟春(1980一),男,黑龙江七台河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一78— 罪嫌疑人或被害人。” 析.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2)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 第一。控诉方证据开示范围狭窄、模糊,律师 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的阅卷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对《刑事诉讼法》第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36条第2款规定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 技术性鉴定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料”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印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或说 (3)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 明.造成司法实践中诉讼各方都从有利于自己的 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 方面作出解释。辩护律师在法院可查阅的证据材 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 料有限,因此律师的阅卷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查阅、摘 第二.辩护方向控诉方开示证据材料的情况 抄、复制上述材料。”对于“犯罪事实材料”,依照 基本没有规定。虽然《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是指证据目录、证 也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庭提交拟参加庭 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对于何为 审的证据材料,但并没有规定法院通知检察官进 “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行查阅。从而导致了实践上证据开示的单向性。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这不仅违背各国证据开示双向性的惯例,而且在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ll6条作了界定,《最高人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检察机关的不平衡心理,而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使证据开示更趋艰难。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第三。法律没有提供对证据开示规定行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 效的救济途径.而且控辩双方在庭审的任何阶段 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36条也 都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而不受约束。虽然《两 作了大致相同的界定。 院三部一委规定》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二)辩护方的证据开示 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l l9条规定:“对于决定 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的工作之一是 的证据材料”,但是对于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证据,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 如若对方拒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 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 裁措施。同时,虽然《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55条规 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准备当庭宣 定了检控方搞“证据突袭”时对辩护方的救济措 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施。但是规定的是法官“可以”而非“应当”宣布休 (三)检控方违反证据开示相关规定时的救济 庭,这种任意性规范使辩护方的救济似有若无。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 (二)我国证据开示相关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 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 弊端 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 我国现行证据开示相关法规存在着诸多问 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 题,在司法实践中导致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呈现出 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多方面的弊端。 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第一,弱化了律师的阅卷权,不利于律师履行 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辩护职责。《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律师在审 查起诉阶段仅能获得一些程序性的案件材料。而 三、我国现行证据开示相关规定存在的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移送哪些证据也是由检 问题及弊端 察院选择确定的,加之律师本身的调查取证权又 受到较大约束,因此辩护律师往往不能通过有效 (一)我国现行证据开示相关法规存在的问题 的途径来获悉控诉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无 通过上述对我国现行证据开示方面的法律 法进行有效、充分的辩护活动。 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汇总,对其进行理性的分 第二,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增加质证困 ・-——79・——— 难。在我国目前的刑诉实践中,对于控方向法院 提交的“主要证据”,由于法律界定不明,使得检 障。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现有的证据开示 控方完全可以依靠其对“主要证据”解释的裁量 权,对其掌握的证据按有利于公诉的原则进行有 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的 应用中,均存在一定问题,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初 选择的移送。同样,对控方而言庭前不可能掌握 辩方的任何证据材料。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庭审中 双方都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证据材料, 让控辩双方当庭对这样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 质询、检验、辩论是不现实的,这极易造成诉讼拖 延,降低诉讼效率。 第三,违背了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审改革目 级阶段的立法水平、现有的审判模式、侦查及检 察方式的职权主义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对我国刑 事诉讼制度而言.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 立法中的缺失这二现状迫切需要改变.因为不建 立较为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抗式诉讼程序就 永远只能存在于书本而不是司法实践中。E312008 标。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辩方在控方提 起公诉之后也要立即向法官递交证明被告人无 罪、罪轻的证据。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主要是指 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法官在开庭 之前所看到的材料绝大部分是被告人构成犯罪 的材料.而我国又没有设置预审程序并将预审法 官与庭审法官相区别。这使得法官极可能产生对 被告人不利的主观预断。 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法》已就有关证据开 示的一些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尽管 不会“一蹴而就”地实现我国证据开示制度质的 飞跃.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开展刑事 诉讼制度改革中对于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的关注与重视。相信国内学者对其理论研究也逐 步成熟,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和证据立法的 日益完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必 将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确立。 参考文献: 第四,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目前我国刑 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没有合法的庭前相互了解对 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的途径。辩方可能了解 到控方的一部分证据材料。而控方根本不可能了 解辩方的任何证据材料。控方以国家名义通过侦 查能取得更多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因被限制人 [1]谢丽华.证据展示规则探析[J].江西公安专科 学校学报,2003,(4):46. t2]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2:893. 身自由.几乎得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有 辩护人.因其调查权受到种种限制也只能取得少 _[3]陈光中,徐益初.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1. (责任编辑王星元) 量证据.这些都是公正价值实现的障碍。 正程 序的缺失,使实质正义的实现难以得到有效保 On the System of Evidence Disclosure in Chinese Criminal Vrocedure Law Meng Chun (Jiading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hanghai,Shanghai 201800) Abstract:Evidence disclosure is an important concep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Anglo—American law svstem.Chinese Criminaf Procedure Law amended in 1 996 didn t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evidence dis— c1osure in the stictr sense.but it has used some reasonable and mature regulations of foreign systems of evi- dence disclosure in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process of our country.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nd shorteom。 ings in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n the present evidence disclosure in China.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evidence disclosure that iS suitable to China 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evidence;disclosure;criminal procedure law  ’一8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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