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费用的产生是由于业务发生和票据不同步的情况而产生的,而由于某些原因,存在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时,不能在关账前或者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或者虽然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或汇算清缴前报销的情况,报销时很多企业将此费用计入次年损益,从而产生跨期费用的问题,由此会产生会计和税务风险,以下列举一个跨期费用的情况加以说明。
2017年5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台机械,总价款200万元(不含税)。A公司制造该机械时需要委托C公司完成其中的一个部件,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价款为C公司实际生产成本的120%,预计合同金额约25万元到35万元之间,约定C公司于2017年10月底交货,在2017年底须提供成本单据和结算发票。
2017年10月份,A公司收到C公司的部件。2017年12月份,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该机械设备,B公司已付款。
2017年末,A公司尚未收到C公司开具的结算发票和结算单据。 因此,2017年末A公司未确认对B公司的销售收入,也未结转A公司发生的制造成本120万元。
2018年4月份,A公司还未汇算清缴2017年所得税。当月A公司收到C公司开具的发票和结算凭证,共计不含税金额35万元,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C公司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经了解因C公司业务员流动问题,C公司开具的结算发票未及时提交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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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A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
A公司要求C公司拿回2017年开具的发票,并于2018年4月份重新开具发票。
A公司于2018年4月确认对B公司的销售收入200万元, 并结转成本155万元。
下文,笔者分别从税务和会计层面对该事项进行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分析过程:
(1)从税务层面来看:该方法行不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将当期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则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此案例中,按照合同规定,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2017年已经完成, A公司虽在2018年收到35万元发票,但按照以上规定不能在2018年的费用中列支,A、C公司都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末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成本费用支出。
(2)从会计层面来说:也不可行。案例中A公司2017年以不能确定该项业务中针对C公司的成本为由,没有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企业依照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中的其中一条“相关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第2页 共5页
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但是A与C的合同中大概可以确定应支付
C公司的费用,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不能以未取得结算发票为由而认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A企业2017年应当确认200万元收入和145万元成本,而不能在2018年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以上处理方法从税务和会计层面都行不通,A公司如何处理此跨期票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让该35万元跨期发票获得税前扣除呢? 二、此跨期费用处理的方式建议 (一)会计层面:
首先,账务处理按照收入准则,2018年对此合同费用预估,计入当期费用。2017年末A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预估,假设A公司确定最可能金额为25万元,按照确定暂估数25万元计入本期成本费用之中。其次,2018年取得准确结算单据后,对2017年确认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1.2017年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认对B公司收入200万元;
②暂估C公司加工成本25万元,确认销售总成本为145万元; 2.2018年取得结算单据和发票时,应对2017确认的成本追溯调整。 (二)税法层面:
1.2017年末,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款之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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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A公司按照暂估入账145万元进入成本费用,确认150万元的收入后,计算预缴所得税的金额。
2.2018年取得发票时,根据实际成本35万元追溯调整2017年费用金额。2017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正常申报即可。
假设取得发票之前,A公司已经进行2017年所得税纳税申报,又如何处理呢?
发生这种情况的企业,一般都对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计入取得跨期费用票据当年的账务,若金额较小,这样做问题不大,但是若调整金额较大,这样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在税务层面风险也较大。建议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款,企业向主管税务局就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在税务局同意情况下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①企业在汇缴期满前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主动纳税调整。②企业汇缴期满后五年内自行取得补开或换开税前扣除凭证的,允许企业追补扣除。③汇缴期
满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告知企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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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补开、换开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后,可重新申报跨期费用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调减发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申请退税。也可以根据2012年第15号公告申请抵减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或者以后年度应补税款。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跨期发票是有解决途径的。但是,若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经济业务全方位的掌握,年度终了时,对于未完成的合同有所控制,对于跨期发票也可以很轻松应对。关键是财务人员是否切实落实好合同管理财务的理念,有没有财税管控的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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