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14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9]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近几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比较好,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苏发[1999])11号,结合我市实 1 / 3
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前,必须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文件时,必须对项目法人的可行性、规范性、合理性及法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市计委不予批准开工报告,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建委不得批准招标申请,不予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任期内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五)市计委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过程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市建委负责建设工 2 / 3
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人
和项目质量责任人落实的报表统一报市建委、市计委。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全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项目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土地、贷款、施工执照、工商登记及项目开工等手续。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咨询评估,应由甲级设计研究、咨询单位承担。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文件坚决不予审批,编制单位及依据自身的资质等级承担的业务,如达不到规定深度要求的,必须重新编制符合要求后,才能审经。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决策时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其中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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