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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规定

2022-04-0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商标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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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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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工作流程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

转让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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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27 2013-4-16

商标知识

1. 商标的含义

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7种\"权威性\"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 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 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 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 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从上 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 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 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 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 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2. 商标标识的含义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 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土的织带等。

3. 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 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 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 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 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

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 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 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 强。

4. 注册商标的作用

(1) 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 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 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 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 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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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 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 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 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 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 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 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 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 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 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 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 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 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 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 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 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 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

5.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 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 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 律保护,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 种。

6.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 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 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 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7. 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 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 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8.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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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 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 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 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9. 商标的种类

商标,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划分为8大种类。

(1) 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 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 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 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 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 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类,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7) 根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分类,可划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 (8) 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啊商标、气味商标等。

10. 文字商标的含义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 志。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 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 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文字商标如同其它商标一样,一经核准注册,不得擅自变更书写方式或增删文字。为了保证 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商品产生混淆,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 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如不能在牙膏商品上使用\"牙膏\"作为商标。由于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 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11. 图形商标的含义

图形商标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的使 用既有其便于识别的一面,但又有其不便呼叫的弊端。图形商标可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不 论在何种语言文字的国度,消费者只需看图即可识牌。但图形商标在不同的语言国度里,又 不易于呼叫,特别是较抽象的图形商标,因没有具体的称谓,有碍人们的口头交流,不便于 广告宣传,影响商品的销售。从商标的历史来看,图形商标比文字商标的历史要早得多。早 期的图形商标大多为花鸟虫鱼、飞禽走兽、亭台楼阁、风景名胜、名山大川、天象地理和人 物头像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实践认知,那种繁杂的图案商标越来越少,而将文 字艺术化、图形化的商标越来越多。文字与图形的相互渗透,越来越为商标设计人员所器 重。

12. 组合商标的含义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 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 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 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 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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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商品商标的含义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 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 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14. 服务商标的含义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 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如:中国民航的'CAAC\"、\" 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 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 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 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1)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3)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 电信。

(5)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 材料处理。

(7)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 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 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15. 制造商标的含义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制造商标是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造者为了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 区别开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此种商标通常同生产企业的名称部分相同,用以 突出企业的名称或字号,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大众\"商标,日 本日立制作所的\"日立\"商标,三洋株式会社的\"三洋',商标等。

16.销售商标的含义

销售商标是指商品销售者为了保证自己所销商品的质量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 该种商标的使用者并不生产商品,而是将采购来的商品用上自已的商标,或采取定牌委托生 产企业加工。然后,用销售商的商标统一出口或销售,以经销者的信誉担保产品质量的可靠 性。使用该种商标一般以外贸企业居多。

17. 集体商标的含义

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 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 之为集体商标。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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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18. 证明商标的含义

证明商标是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它特点具有 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又称之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 人对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 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由于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系申请人的组织成员,商标所有人并不使用该商标。因此,在注册申 请及保护中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例如,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附 送该商标的使用章程。证明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许可,其 经营的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反之,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如该种商标 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章程规定,不能继续起到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则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 标的撤销。因为证明商标是证明其产品原料、质量等特点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将会使 产品质量失去控制。加强对证明商标的监督与控制,既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又 维护了名牌的信誉。

19.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1) 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 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 质.

(3) 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 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 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 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 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 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 监督能力的组织。

20. 注册商标的含义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 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 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 律保护。

21.未注册商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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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 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22. 联合商标的含义 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 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 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 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 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 分割使用或转让。

23. 防御商标的含义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 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 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 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24. 什么是有含义商标 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 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 标。

25. 什么是无含义商标?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 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 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26.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 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 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 用的。

27.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磺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璜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 璜的一部份,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 者或经营者;而装璜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 标法》来调整;而装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 意改动;而装璜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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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关系 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 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 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29.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l) 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 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 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 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 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 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注册,才能使用。 (4) 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 享有专用权。 (5) 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 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予以规范。 (7)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30. 服务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 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 出处; (2) 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 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份,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 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该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31. 商标局的主要职责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 主要工作职责有: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商标的管理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 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 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 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目前,商标 局下设10处1室:综合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变 更续展处、国际注册处、法律事务处、异议处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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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商标注册中心是什么机构? 商标注册中心是1995年12月12日经批准成立的事业编制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解决商标局编制不足,工作人 员超负荷工作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注册审查专业队伍建设,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商标注册中心,同时,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改为商标注册中心的内设机 构。该中心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依据《商标法》从事商标注册及相关的 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目前下设7个处:综合处、申请处、审查服务一处、审查 服务二处、审查服务三处、国际注册服务处、档案处。

3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 间的组织,于1970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专门机构 之一。WIPO的前身是1893年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其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 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 权;保证各有关国际条约同盟的行政合作。 WIPO的具体活动有:鼓励各国签订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收集和传播情报;进行有 关研究并发表研究成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办理国际注册或从事成员国之间 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 我国是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WIPo成员国的。

3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含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 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 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 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三大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 (2) 优先权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6-12个

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 (3) 共同规则原则。即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 立法。 《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 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 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 的成员国。 35. 商标代理组织的含义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9/27 2013-4-16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依法成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标法 律服务的机构。

36. 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好处

商标代理组织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 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 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 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 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 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 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 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37. 商标代理组织的业务范围?

(1) 代理各类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事宜;

(2) 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及商标创意、设计服务; (3) 担任商标使用者的商标法律顾问;

(4) 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投诉、诉讼等与商标相关的法律事务。

38.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商标进行评估? (1) 转让商标时;

(2) 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时: (3) 企业变卖或分家时; (4) 企业合资时;

(5) 企业破产审计时;

(6) 其他依法需要计算商标价值时。

39. 企业以商标权作为投资的,投资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以商标权作为投资 时,应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 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 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合资中,特别是中外合资中,要将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作 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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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New)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

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

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

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

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

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1/27 2013-4-16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 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 不易误导公众的 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 的除外;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

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的; (三)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 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 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2/27 2013-4-16

第十五条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 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 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 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 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

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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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

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

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

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

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

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

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

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4/27 2013-4-16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

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

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

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

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

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5/27 2013-4-16

第四十九条

(一) 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

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的;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

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

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 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 绝、阻挠。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16/27 2013-4-16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

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

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

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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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须知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向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采取查询人查询自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

1. 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向查询人提供有关商标信息的一种有偿服务。

2. 商标文字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的法律依据。

3. 《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商标数据库的在先权利信息;并不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十一条所规定的禁用条款进行查询(仅对十条之二所述地名提请查询人注意)。

4. 《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对该数据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

报告查询《商标公告》,并以《商标公告》所刊载内容为准。

5. 商标查询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权利信息时,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提供给查询

人。

6. 如果未能给查询人提供应有的在先权利信息(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商标被驳回的,可为

查询人在相同类别和商品上重新免费查询商标。

7. 《商标查询单》的文字填写须准确、规范,栏目后带*号为必填项。

8. 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十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

9. 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查询单退回查询人。

10. 未提供商标公告期的商标信息,为1980年以前的注册商标或尚未初步审定申请在先的商

标。

11. 《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回复。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如遇不可抗拒的突

发事件,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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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分类表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第七类

第八类

第九类

第十类

第十一类

第十二类

第十三类

第十四类

第十五类

第十六类

第十七类

第十八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乐器 。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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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类

第二十类

第二十一类

第二十二类

第二十三类

第二十四类

第二十五类

第二十六类

第二十七类

第二十八类

第二十九类

第三十类

第三十一类

第三十二类

第三十三类

第三十四类

第三十五类

第三十六类

第三十七类

第三十八类

第三十九类

第四十类

第四十一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

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 纺织用纱、线 。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 服装,鞋,帽 。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 烟草,烟具,火柴 。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 电信 。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按排 。 材料处理 。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0/27 2013-4-16

第四十二类

第四十三类

第四十四类

第四十五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

提供食物和饮料供服务,临时住宿 。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及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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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2013-4-16

商标注册作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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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2/27 2013-4-16

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 简要说明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二、 办理步骤

(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 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

三、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

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 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 具体要求

1、 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 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 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 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 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 许可使用的期限。

(4) 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 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3/27 2013-4-16

的 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 代理人。

六、注意事项

1、 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4、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 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 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 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6、 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 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 备案。

7、 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 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 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 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9、 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 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 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1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 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1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 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2、 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 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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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4/27 2013-4-16

转让商标须知

1. 购买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手续

(1) 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定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签定以后受让人即可使用此商标,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的,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在商标上打上“注册商标”的字样或“R”的符号,但权利还是转让人的。因为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核准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受让人要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2.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规定

(1)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 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书盖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要盖上受让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

(2)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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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5/27 2013-4-16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

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 (二)

(三)

(四)

(五)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 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 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 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 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

(二)

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6/27 2013-4-16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

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

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

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

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

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

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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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by: Christine Liu 27/27 20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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