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反馈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分别为46.95%、51.44%和51.93%。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与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说明毛利率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以及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398.39万元、1,143.90万元、-972.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82.12万元、-1,152.19万元、-8,983.49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构成;(2)扣非后净利润逐期下滑以及最近一期扣非后净利润为负的原因;
(3)结合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构成说明其逐期大幅下滑的原因,包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差异,营业成本与采购支出、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差异,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及成本的勾稽关系等;(4)结合经营环境、行业地位、申请人核心竞争力等说明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开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律师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限售安排等,同时针对资金占用、股权质押、违规担保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监管一处
审核人员:蒋婕 杨眉 电话:88060479、88060256 传真:8806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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