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民主共和制形式具有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1、公社制——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它的鲜明特点在于:(1)废除常备军,⽤武装的⼈民代替它。(2)公社由普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3)公社是兼管⾏政与⽴法的⼯作机关。(4)公社废除旧警察和官吏,把公职⼈员变成⼈民的“公仆”。
2、苏维埃制——是俄国⼗⽉⾰命后建⽴的第⼀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鲜明特点在于:
(1)苏维埃即使⽴法机关,⼜是国家权⼒机关,其他⼀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由它授权并向它负责。(2)苏维埃设⽴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3)苏维埃的代表由⼈民选举和对⼈民负责。
3、中国的⼈民代表⼤会制——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民族⼈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作为⼈民⾏使国家权⼒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并对其负责。 ⼈民代表⼤会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1)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内容和根本准则。(2)全国⼈民代表⼤会是国家权⼒机关,其他⼀切机关由它产⽣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作,受它监督。(3)全国⼈民代表⼤会⼜是国家⽴法机关,全国⼈⼤和它的常委会⾏使国家⽴法权。(4)实⾏合理分⼯、协调⼀致,分⼯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民代表⼤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形式。这是因为:(1)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命转变为社会主义⾰命⽽建⽴的⼈民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新民主主义的⾰命过程中,我们就形成了以⼯⼈阶级为领导、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泛的统⼀战线。(3)我国⼈民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武装⽃争的形式,先在农村夺取政权,建⽴⾰命根据地,逐步发展为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建⽴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权⼒机关。(4)我国的新民主主义⾰命是在俄国⼗⽉⾰命后开始的,在建⽴政权的过程中,受苏维埃政权的影响。
⼈民代表⼤会制度的特点:(1)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强调公职⼈员的公仆地位,反对官僚主义。(3)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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