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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以及《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13〕225号)等安全生产培训方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第四条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第三章 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五条 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录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第七条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危险物品高危企业要对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

业新职工上岗前要进行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职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监理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职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十条 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径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型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安全

培训绩效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宜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类人员以送培为主,以单位组织为辅。送培主要参加国家及省的正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以取得安全生产岗位任职资格证及法律规定的再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经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应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分的负责人除了参加安全培训以为,还要加强自身学习,在达到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参考要求后,应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争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力争使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加专业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对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第三章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案。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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