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论生命权的程序保护

论生命权的程序保护

2020-05-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经济师 ̄2010年第7期 ●经济与法 论 生 命 权 的 程 序 保 护 ●姚摘要: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生命权 的程序保护.是各国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一 般而言,对生命权的程序保护,国际上存在最 低标准。文章分析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既 存在高于这些标准的部分,也有不足的部分, 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生命权程序保护最低标准 立法不足 远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81-02 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一项固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是所 有其他权利的根本和基石。何为生命权,《中 国人权百科全书》给生命权下的定义是:“个人 保有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 存在和延续的权利。” 生命权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人生活中的各 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 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权则专指法律保障 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 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者不受被害威胁的 一、权利。”② 对生命权的保护起源于自然法思想。该 思想认为: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一种 前社会、前国家和前宪法的权利,政府的成立 和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这类权利的存在。 之后,保护生命权逐渐成为国内法的重要内 容。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 《权利法案》中则明确了生命权的法律内涵,及 生命权保护的司法性和程序性。时至现代,生 命权则成了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最基本人权。 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第6条则规定了生命权的最基本内容和程序 保护的最低标准。 二、生命权程序保护的意义和范围界定 生命权是一种权利,而生命权的行使是人 作为人有尊严的存在。对生命权的侵犯,一是 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侵犯和威胁,二是表现为 对生命的毁灭。在人类社会中。由于作为个体 的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往往处于极端 弱势的地位。公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可以说 从古至今都有着不同形式和严重的后果。作 为公权力,它可通过各种暴力机器包括警察、 监狱、军队等侵害生命权。如果公权力不受任 何约束,生命权就会受到任意侵犯。因此,预 防公权力对生命的侵害,别是现代社会对生命 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对生命权进行其他保 护的前提。事实上,自然法思想家们之所以提 出生命权乃至人权固有,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对 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生命权的 侵犯。而能保护生命权不受任意侵犯和剥夺 的就是为公权力的行使设定法定程序。程序 之所以是保护生命权的必要的和最重要的方 式,是因为程序是正义的栽体,任何正义都必 须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更有学者认为:“程序本 身也是一种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以行使,不可任 意地限制和克减。自从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 以来,许多国家都注重通过程序来保证生命 权。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 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 财产。”日本1946年《宪法》第31务规定:“jE 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 自由,或者处以其他刑罚。”菲律宾1986年宪 不得拒绝给予每个人平等地法律保护。”从以 上各国的宪法关于生命权的规定,都突出了非 经法定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突出了生命权的程序保障。而这里的 法定程序或正当法律程序具体的内涵是什么 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 剥夺生命权的最低的程序标准,要求各缔约国 遵守。该公约第6条规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 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 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 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 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 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 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 赦或减刑……”根据该条规定的生命权的程序 保护比较模糊,人权委员会在其解释生命权的 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中则比较明确,该 务规定:“《公约》规定的程序保证必须遵守, 包括有权由一个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讯、 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方的最低限度保证和由 较高级法庭复审的权利,这些是寻求赦免或减 刑等特定权利以外的权利。” 三、生命权程序保护的内容及我国法律的 相关规定和不足 根据第二部分的论述,生命权的程序保护 的最低标准是:经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 讯,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方的最低限度 的保护,经由较高级法庭复审,有权寻求赦免 或减刑等。 (一)经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判的 权利 奠定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 条宣称:“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 全。”生命权的保护排在了首位。被称为国际 法第三章权利法案第1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 经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判.包括三 层含义:一是法庭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格;二是 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 全社会的任务。禁毒教育要进社区、进单位、进农村、流动人口聚居地、城 市娱乐场所等区域,要全方位地落实。 综上所述,只有形成全社会禁毒的共识,通过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 争,将禁毒工作如同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样纳入到各级党委的议事日 程,纳入到综合治理整体工作体系之中,才能达到良好的禁毒效果。 四、结语 ②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f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③本文所称青少年吸毒中青少年的范围,与传统犯罪学中青少年的 范围不同,其所指范围是1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此做特别说 明。 毒品泛滥祸国殃民,危害极大。禁毒是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 工程,关系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定,中国吸毒问题的严重化,在 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青少年吸毒的严重化而体现出来的。对于青少年吸毒 的关注,进一步分析掌握青少年吸毒原因,积极有效地开展预测预防,仍 是今后禁毒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注释: ④唐斌.青少年吸毒的群体诱因及防治对策分析Ⅱ1.北京青年政治学 院学报,2005(14) ( ̄)jonathan spence.opium smo ̄ng in qing china,in Chinese round— about,essays in history and culture(new york,1992) ①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科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8 ⑥东汉,荀悦著《中鉴.杂言》 ( ̄)http://sjyyjd.songjiang.gov.cn/jindu/detail.asp?lD=533.中国与美国、 泰国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的比较.2009 ⑧陈谮.吸毒预防轮.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作者简介:胡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刑 法、青少年犯罪研究;案海俊,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团委书记,主要从事大 学生管理工作。北京100102) (责编:若佳) 一8l一 ●经济与法 法庭应当是独立的;三是法庭应当是公正的。 《经济 ̄}2010年第7期 默,不得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的题中应有之 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对于防止生命权被任意 剥夺具有重要的程序保障作用,并且在该点上 是高于国际最低标准的。 1法庭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格。法庭应当是 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规定了“犯罪 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 “依法设立”和“合格”的,是为了确保审判法庭 的司法管辖权是一般性的规定的,并且独立于 任何具体的案件。这里的依法设立的“法”,是 狭义的法,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 由行政机关所制定广义的“法”。法庭合格是 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规定,加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举证 责任。 (三)对被告人的最低限度的保障 指法官合格和法庭组织合格。审判人员必须 是依照法定程序选择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关 法官的任命、法官的资格、法官任期、法官晋 升、法官调动或停职,都必须依法进行。 中国的法院和其刑事法庭的设立以及法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条第3款的规定,面临生命权被剥夺时享 有最低限度的以下保障:被告知指控的权利; 辩护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 有罪的权利;不被无故拖延受审的权利;对证 (五)有权要求赦免和减刑的权利 给予了所有被判处死刑的人寻求特赦或 减刑的权利,就保护生命权来说,是给予了那 些依照合格的法庭作出的最后判决被剥夺生 命权的人得以继续生命的最后一道程序上的 机会。该项权利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中有了明确规定。特赦权力通常由国家 元首掌握,它意味着一项可执行的刑罚完全作 废,而减刑是指用更轻的刑罚来代替原来的刑 官的任命是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而《刑事诉讼法》则具体规定了管辖问题。因 此,中国的法庭是依法设立和合格的。但是, 我国的法庭的设立还存在不足。在我国通常 的做法是由审判庭的庭长指定法官审理具体 案件。应当建立事先的受案规则而改正针对 具体案件的历史制定做法,这样可能使案件的 审理更体现公正的原则,并排除不正当的影 响。 2.法庭应当是独立的。司法独立在理论上 通常包舍两方面的内容:(1)功能的独立。是指 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即依照法律和他们的 道德之心。而不是按照国家机构的命令、指示 和建议;同时排除其他国家机关、政党、行业力 量、社会团体的干扰,也不能受“媒体正义”的 影响。0(2)人员的独立。是强调司法官员的地 位。涉及任命、晋升、不可撤职、调动、服务期持 续时间,以及薪水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庭从法律上规定来看是独 立的,但是也有以下不足:(1)我国的审判独立 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而非法官个人;(2)我国法院行政式的管理体 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独立原则的实 现;(3)法官身份保障措施的不完善,也制约着 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 3.法庭应当是公正的。法庭的公正是指法 庭或法官不能有倾向性,不能偏向任何诉讼当 事方。法院不得自己提起诉讼,也不得不受理 依法应当受理的诉讼。在任何诉讼中,法院都 不能站在诉讼一方的立场上行事。而在刑事 司法实践中。审判法官容易受到检察官起诉的 先入为主的影响而向起诉方倾斜。 (二)遵循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凡受刑事控告的人,在 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 这一条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界观 点不一。但占优势的观点认为,“该条及刑事诉 讼法中的其他相关内容基本上体现了无罪推 定的精神,具体表现在: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的称谓;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1日月 确了疑罪从无原则:取消免予起诉;统一定罪权 等。” 但是,本条的规定有以下不足:一是“未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一确定有罪的时间 界限含糊不清。其二是被追诉者有权保持沉 一82一 人的质证权和免费获得翻译权。 1被告知指控的权利。被告知指控要求指 控决定被有权机关作出后应迅速以一种懂得 的语言通知被指控人。这种通知可以是口头 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其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法 律和依据的事实。即使是在侦查过程中,也应 当履行这种通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 告知指控内容的明确规定,因此,在今后刑事 诉讼法的修改时,为加强这一方面权利的保 护,应增加以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 捕或讯问前,应向其明确告知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可能面对生命被剥夺的人来说,更应当享 有这样的权利。 2辩护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任何人 受到犯罪指控时都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选择 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在我国,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的保障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的法律保障。在《刑事诉讼法》的 第4章中具体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权利、义 务等。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国法律的规 定还有以下不足之处:(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只能自行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也只能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没有完整的辩护 权; (2)在我国,辩护人的在场权仅限于审判 阶段。对于一个可能被剥夺生命的人来说,无 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执行阶 段.都是对其权利存在最大的影响。因此,在 侦查阶段获得法律的援助非常必要。 3.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不得强迫自 证有罪是指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 或强迫承认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得 强迫自证其罪已有明确体现。例如,刑事诉讼 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等,都体现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 至于不被无故拖延受审的权利、对证人的 质证权和免费获得翻译权,我国法律都有相应 规定。 (四)有较高级法庭复审的权利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一个人的最严厉 的惩罚.必须慎之又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死刑案件的被告和其他刑事案件的被 告一样有上诉的权利。 为防止对生命权的任意剥夺,我国还专门 设置了一项特别程序进行保障,即死刑复核程 ,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一重要程序作了 专章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应由最高 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所有判处死刑,需要立即 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说,我国刑 罚。我国《宪法》第67条第17款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规定了特赦决定 权,在第8o条国家主席的职权中规定了发布 特赦令的职权 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只用 于对战争犯得特赦,从未用于普通刑事犯,也 采用于死刑犯。当然赦免权不能使任意的。我 国目前对于特赦制度,基本没有具体的法律规 定能保障其实施。因此,应当研究并制定具体 的法律规范,规定赦免的条件、申请程序、审查 程序和决定程序。0 四、结语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善待生 命,保护生命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国家的义 务。国家不仅仅只是尊重生命权。还要努力保 护生命权。禁止任意剥夺生命,减少依法剥夺 生命,乃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更是我们以人为 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加强对生命权 的程序保护,则是保护生命权的应有内涵。程 序规定的越具有正义,越能保护生命权,为此, 我们应当参照国际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修改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定新的保护生命权的 程序性法律,积极保护人们的生命权,从而促 进人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注释: ①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 【s】.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51 ②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 关比较【M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 ̄)29 ③宋世杰删事诉讼理论研究lM】.湖南人 民出版社.2000.20 ④【奥1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 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上册),[MI.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校.三 联书店.2003.243 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中 国法学会研究部.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政法论坛。2o02 (2) ⑥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刑事诉讼 制度改革U].北方法学 ⑦岳礼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与中国刑事司法【M1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 业2007届本科北京昌平102249) (责编:若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