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64号出台以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方法有了两种选择。
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无外乎以下两个:
一是,年终奖和奖外综合所得既定的情况下,是单独计税更优,还是合并计税更优;
二是,员工年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日常发放工资和年终奖如何搭配才能更省税。
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两个问题来细说一下年终奖筹划最优方式!
01
年终奖和奖外综合所得既定的情况下
是单独计税更优,还是合并计税更优?
1:当综合所得为负数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一定是最优。
例1 琼先生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和扣除项目。2019年3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琼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48000×10%-210=4590元。
合计纳税为0+4590=4590元。
(2)合并计算
琼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8000×12-2000×12-3000×12-60000+48000=24000元。
应纳税额为24000×3%=720元,合并计算最优,少交税4590-720=3870元。
2:当综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小于等于36000元时,年终奖单独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算没有区别,无论二者怎么组合,总的应纳税额都不变。
例2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5000元,2019年3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关注财税智囊团公众号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5000×3%=150元。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30000×3%=900元。
合计纳税150+900=1050元。
(2)合并计算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5000+30000=35000元。
应纳税额为:35000×3%=1050元,与单独计算相同。
3:当综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36000元时,年终奖单独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算差别较大,有时候单独算比合并算更优,有时候合并算比单独算更优,但是最优点一定是年终奖单独计算,且年终奖的最优金额顺次出现于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和660000元等五个临界点。
例3 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200000元,2019年3月发放年终奖300000元。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0×20%-16920=23080元。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300000×20%-1410=58590元。
合计纳税为:23080+58590=81670元。
(2)合并计算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200000+300000=500000元。
应纳税额为:500000×30%-52920=97080元,与单独计算存在差异,单独计算更优,
少交税97080-81670=15410元。
例4 接例3,假定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80000元,年终奖调整为420000元,则合并计算交税仍为9708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则发生变化:
不考虑年终奖,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80000×10%-2520=5480元。关注财税智囊团公众号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420000×25%-2660=102340元。
合计纳税为:5480+102340=107820元,合并计算更优,少交税107820-97080=10740元。
实际上可以测算出,在付先生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为500000元的情形下,最优点是年终奖144000元,综合所得为356000元,且年终奖单独计算,此时只需交税71270元。
结论是:在奖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的情况下,年终奖单独计税交税一定更少,从而验证了财税〔2018〕164号关于年终奖过渡期政策的意义和必要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一下第二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员工年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日常发放工资和年终奖如何搭配才能更省税。
02
工资和年终奖如何搭配最省税?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做到,从事前规划的角度,寻找纳税人年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交税最少的薪资结构。
基本结论如下图所示:
具体说明过程如下:
1、术语界定
(1)奖外综合所得:不考虑年终奖的情况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用A来表示,A=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本文以下讨论,均以A大于零为前提。
(2)年终奖: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
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用B来表示。
2、当(A+B)∈(0,203100](即大于零小于等于203100元,下同)时,B=36000元属于最优薪资结构之一。
(1)当(A+B)∈(0,72000)时,最优点有多个,存在于A和B适用税率均为3%时,B=36000元属于其中之一。
(2)当(A+B)∈[72000,203100)时,最优点只有一个,即,B=36000元。
(3)当(A+B)=203100元时,最优点有多个,包括B=36000元和144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6120元。
除B=36000元外,其他最优点均存在于A和B适用10%税率时。
注:203100元为第一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203100元,在此区间内,B=36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36000元不再为最优点。
3、当(A+B)∈(203100,672000]时,B=144000元属于最优薪资结构之一。
(1)当(A+B)∈(203100,288000]时,最优点有多个,存在于A和B税率均为10%时,B=144000元属于其中之一。
(2)当(A+B)∈(288000,672000)时,最优点只有一个,即,B=144000元。
(3)当(A+B)=6720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144000元和
30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29610元。
注:672000元为第二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672000元,在此区间内,B=144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144000元不再为最优点。
4、当(A+B)∈(672000,1277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300000元。
5、当(A+B)=12775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300000元和42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76410元。
注:1277500元为第三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1277500元,在此区间内,B=300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300000元不再为最优点。
6、当(A+B)∈(1277500,1452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420000元。
7、当(A+B)=1452500元时,薪资结构最优点有两个,分别是B=420000元和660000元,此时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的节税额达到最高值,为86600元。
注:1452500元为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拐点,(A+B)只要不超过1452500元,在此区间内,B=420000元均可保证最优,超过这个区间,B=420000元不再为最优点。
8、当(A+B)∈(1452500,+∞)时,薪资结构最优点仅存在一个,即B=660000元。
当年终奖和奖外综合所得合计金额超过145.25万元时,年终一次性奖金66万元是唯一最优点,超过66万元和少于66万元,都要多缴税。
以上所述可图示为:
03
最后提醒大家小心
多发1元却少拿2000多元
去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多项个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由于新税率表的级次调整,对于纳税人来说,应缴纳的税款普遍会比往年减少。比如对于年终奖2万元的纳税人来说,在新规则下应纳税额从原来的1895元立即降到600元,相当于打了个“三折”!
但也要注意到,随着新税率表的调整,可能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多交两千多元个税的情况。以大多数读者所处的10万元以下年终奖的区间来看。
图片来源:中国基金报
从中国基金报整理的图表中可以看出,年终奖个税的第一个需要关注的区间出现在36001元到38567元。
具体表现为,36001元年终奖要比36000元多出2310元个税,也就是对应多交年终奖少了2309元。
38567元年终奖和36000元年终奖得到的是一样的,都是税后34920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图中黄色底对应的低效区间。4万元年终奖,看着比3.6万多出了4000元,实际到手的分别是36210元和34920元,只多出1290元。
新个税的实施,给了纳税人税收筹划丰富的空间!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能感受到税收筹划给个人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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