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11)反担字( )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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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确保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中出借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借款人的债务得以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设备抵押担保。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购置日期 原值
担保金额为 万元。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等。
三、本合同一俟生郊,即不受主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如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设立有多种担保合同,则各担保合同间为连带关系,乙方有权要求任一担保债务人先行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五、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
1、甲方对本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郊;未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 3、甲方拥有对抵押物的合法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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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
4、甲方于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行为已得到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之规定。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凭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3、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欠款或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如抵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抵押担保事宜。 5、抵押期间,如有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提出疑议或产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对乙方由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与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七、抵押权的实现
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2、甲方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作为自然人的甲方死亡,无人继承其履约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3、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届至(包括被宣布提前收回的)而甲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4、甲方或第三人作出侵犯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行为。 5、甲方触犯法律、法规或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
6、其他由于甲方的原因,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致使乙方的权益受损害。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甲方协议、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之一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抵债或拍卖、变卖抵押物。 2、要求甲方消除上述情形,若甲方不能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消除上述情形,则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在取得甲方授权后(甲方也可在事前授权)可直接处分抵押物。
八、甲方须按乙方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保险。如已办理抵押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抵押物总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反担保期限(首期保险期限自乙方发出放款通知书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二个月),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是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
若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甲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乙方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连带承担。 担保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九、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本合同终结。乙方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凭该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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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十二、通知
1、当事人间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
2、通知可以直接送达;也可邮寄送达,按照本合同所记载的当事人的住址发出邮件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通知送达。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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