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越野竞赛规则
(一)定向运动的定义
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全赛程的运动。
(二)竞赛形式与项目
本次竞赛为传统的山地定向越野赛。竞赛项目为中远距离团体定向越野赛。
(三)竞赛的参加者
1、运动员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选手均可参加竞赛。要求每支运动队由两男两女组成。运动员的义务和权力:
(1)熟悉并遵守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
(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裁判委员会有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
(5)运动员自备指北针,禁止携带各类通信器材和其他辅助器材,禁止提供或接受他
人协助。
(6)运动员应佩戴组委会颁发的号码布。
(7)参加竞赛人员应爱护竞赛场地设施,保护自然环境,运动员不得损害群众利益,不得移动检查点标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赛。
2、领队
领队是代表队的领导人(也可由教练员兼任),其职责如下:
(1)熟悉并带领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种规定。
(2)负责运动员与主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得超过成绩正式公布后一小时。
3、教练员
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四)竞赛路线的设计
1、路线设计充分体现公正比赛和定向运动的性质。竞赛路线的设计同时考验运动员识图和奔跑两种技能。
2、寻找检查点的顺序必须按规定顺序依次进行找点,在比赛现场的起点、运动途中和终点都安排了裁判和工作人员随时对参赛者进行监督,运动员应遵守该规定。
3、路线在地图上的表示
(1)起点用等边三角形,检查点用圆圈,终点用同心圆。
(2)三角形或圆圈的中心表示某地物的准确位置,但中心不绘出。
(3)检查点按规定顺序注记编号。
(4)除必经路线外,起点到检查点及检查点之间按编号顺序用直线连接。
(5)竞赛路线、起点、检查点、终点符号、检查点编号一律用红紫色标绘。
(五)检查点标志
1、每个检查点安放检查点标志(简称点标)。检查点标志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三棱体,每面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沿正方形的对角线分开,左上部为白色,右下部为橙红色。
2、检查点标志悬挂在图上标明的地点,一般距地面50-100厘米。
3、检查点标志上有代号,代号用英文字母或两位数字表示,颜色为黑色。
4、检查点标志的设置,使运动员在寻找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无需隐藏。
5、每个检查点备有打卡器,打卡器上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注迹,并指示运动员确认点标是否正确。
(六)出发顺序的编排
运动员的出发顺序由裁判员在比赛当天公布。
(七)出发
1、出发意味着计时开始。运动员分批次出发,每批次出发间隔时间为2分钟(秒表)。运动员在出发点领取各自的地图。
2、起点处悬挂起点横幅,上标“起点START”字样。
3、除有关裁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动员预备区。
4、如果由于主办者的原因,运动员错过出发时间,则应重新给定一个出发时间。
(八)终点计时及名次排列
1、通向终点的跑道,应用两条带彩旗的绳子引导,并向终点线逐渐收拢。绳长50至100米。终点线宽3米,并应与终点跑道方向垂直。
2、终点横幅,上标“终点FINISH”字样。横幅设置在终点线的正上方。使运动员在远处就能看见终点线的位置。
3、通过终点线后,运动员应主动交地图和号码布。通过终点的运动员,不得再进入竞赛区。
4、终点计时,以裁判员计时为准。
5、依据每支运动队全队运动员完成全赛程所用时间排列名次,时间短者为胜,如有二队以上所用时间相同,他们的名次并列,并空出下一名次,在成绩单上排在同一位置,前后顺序按出发表的顺序排列。
6、如运动员漏找或找错检查点,则运动员的成绩无效。
7、终点处设置有医疗站。
(九)裁判机构及方法
1、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裁判委员会直接领导竞赛工作,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
2、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竞赛规则的原则下,赛前可制定有关规定及提出注意事项。
3、竞赛前,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场地及竞赛用品,进行裁判人员的分工和训练,做好竞赛的技术准备。
(十)裁判职能机构及人数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2人。起点裁判组: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检查点裁判组: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终点裁判组: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裁判员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1、起点裁判组
(1)竞赛前排列出运动员出发顺序表。
(2)备齐打卡器、地图等竞赛用品,并负责起点地区场地布置、区域划分。
(3)运动员进入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竞赛规定及注意事项。
(4)组织运动员出发,维护起点秩序,适时传呼运动员,分发地图,负责发令和监督犯规行为。
2、检查点裁判组
(1)准备检查点标志、通信工具等器材,并按路线设计图准确布点。
(2)视情况在检查点附近隐蔽设置检查点裁判员,监督犯规行为,并保护检查点标志不被破坏。
(3)及时与指挥台联络、报告竞赛进展情况及发生或发现的问题,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4)终点关闭后,组织检查点裁判员撤回,并清点器材,收容迷路、退赛、超时或受伤的运动员。
(5)裁判员不得在竞赛方面给予运动员任何帮助和暗示。
3、终点裁判组
(1)备齐终点所需各类竞赛器材,布置终点场地,维持终点秩序。
(2)准确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线的时间,验证运动员是否经过规定的检查点。
(3)收集运动员犯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判长裁决。
(4)负责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
(5)回收地图和运动员的号码布。
(6)宣布终点关闭,通过指挥台通知检查点裁判组,清点终点器材。
(十一)犯规与处罚
1、下列情况给予警告处罚
(1)代表队成员擅自出入预备区,但未造成后果者;
(2)在出发区提前取图和抢先出发者;
(3)接受他人帮助者;
(4)为他人提供帮助者;
(5)为从对手的技术中获利,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跑或跟跑者;
(6)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者。
2、下列情况判运动员成绩无效
(1)受到两次警告者;
(2)比赛中丢失检查卡、地图、号码布者;
(3)冒名顶替参加竞赛者;
(4)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者;
(5)在比赛中妨碍裁判员正常工作者;
(6)未通过全部检查点者;
(7)竞赛结束前(指终点关闭),未返回终点者;
3、下列情况取消比赛资格
(1)弄虚作假者;
(2)有意妨碍他人者;
(3)蓄意破坏点标、打卡器和其他竞赛设施者;
(4)通过技术和不正当手段伪造成绩者;
(5)未佩戴大会颁发的号码布者;
(6)丢失检查卡者。
4、其他处理
(1)运动员途中因伤病不能继续完成竞赛时,以退赛论处,退赛后应尽快向就近裁判员报告。
(2)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赛,领队或教练员应向起点裁判说明情况。
(3)运动员迟到,且按竞赛顺序下批运动员已进入出发线时,该运动员按弃权处理。
(4)运动员在竞赛中损害群众利益,视情节给予处罚,影响竞赛由本人负责,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队负责。
(十二)解释权
组委会保留对上述所有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根据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
定向越野竞赛规则
(一)定向运动的定义 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立地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全赛程的运动。
(二)竞赛形式与项目本次竞赛为传统的山地定向越野赛。竞赛项目为短距离定向越野赛(个人赛、团体赛)。
(三)竞赛分组分为女子组(W)和男子组(M)。
(四)竞赛的参加者 1、 运动员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选手均可参加竞赛。运动员的义务和权力:(1) 熟悉并遵守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裁判委员会有 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5)运动员自备指北针,禁止携带各类通信器材和其他辅助器材,禁止提供或接受 他人协助。(6)运动员应佩戴组委会颁发的号码布。(7)参加竞赛人员应爱护竞赛场地设施,保护自然环境,运动员不得损害群众利益,不得移动 检查点标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赛。
2、领队领队是代表队的领导人(也可由教练员兼任),其职责如下:(1) 熟悉并带领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种规定。(2)负责运动员与主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得超过成绩正式公
布后一小时。 3、教练员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五)竞赛路线的设计 1、路线设计充分体现公正比赛和定向运动的性质。竞赛路线的设计应能同时考验运动员识图和奔跑两种技能。 2、寻找检查点的顺序必须按规定顺序依次进行找点,在比赛现场的起点、运动途中和终点都安排了裁判和工作人员随时对参赛者进行监督,运动员应遵守该规定。 3、路线在地图上的表示(1)起点用等边三角形(边长7毫米),检查点用圆圈(直径5-6毫米),一般最后一个检查点至终点为必经路线,必经路线用虚线表示。(2)三角形或圆圈的中心表示某地物的准确位置,但中心不必绘出。(3)检查点按规定顺序注记编号,编号数字不压盖图上重要目标。(4) 除必经路线外,起点到检查点及检查点之间按编号顺序用直线连接;遇有重要目标又不能避开时,连线应断开或划得更细些。(5)竞赛路线、起点、检查点、终点符号、检查点编号一律用红紫色套印或标绘。
(六)检查点说明 1、检查点说明的作用是具体描述地图上标示的检查点位置。检查点说明应用专门的符号表示。 2、检查点说明表,在比赛出发前随地图一同发给运动员。 3、比赛使用国际定联制定的《检查点说明符号》。
(七)检查点标志 1、每个检查点应安放检查点标志(简称点标)。检查点标志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三棱体,每面 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沿正方形的对角线分开,左上部为白色,右下部为橙红色。 2、检查点标志应悬挂在图上标明的地点,一般距地面50-100厘米,实际位置应与检查点说明表一致。 3、检查点标志上有代号,代号用英文字母或两位数字表示,颜色为黑色。 4、检查点标志的设置,使运动员在寻找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无需隐藏。 5、每个检查点备有打卡器,打卡器上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注迹,并指示运动员确认点标是否正确。
(八) 出发顺序的编排运动员的出发顺序由计算机排序软件在比赛当天自动生成,出发时间表在赛前公布。
(九)出发 1、出发意味着计时开始。运动员应分批次出发,每批次出发间隔时间为2分钟。运动员在出发点领取各自的地图。 2、 起点处悬挂起点横幅,上标\"起点START\"字样。 3 除有关裁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动员预备区。 4、如果由于主办者的原因,运动员错过出发时间,则应重新给定一个出发时间。
(十) 终点计时及名次排列 1、 通向终点的跑道,应用两条带彩旗的绳子引导,并向终点线逐渐收拢。绳长50至100米。终点线宽3米,并应与终点跑道方向垂直。 2、终点横幅,上标\"终点FINISH\"字样。横幅设置在终点线的正上方。使运动员在远处就能看见终点线的位置。 3、通过终点线后,运动员应主动交地图和号码布。通过终点的运动员,不得再进入竞赛区。 4、终点计时,以裁判员计时为准。 5、依据运动员完成全赛程所用时间排列名次,时间短者为胜,如有二名以上的运动员所用时间相同,他们的名次并列,并空出下一名次,在成绩单上排在同一位置,但姓名的前后顺序按出发表的顺序排列。 6、团体成绩以各队参赛的选手成绩相加评定。 7、 如运动员漏找或找错检查点,则运动员的成绩无效。 8、终点处设置有医疗站。
(十一) 裁判机构及方法 1、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和各组裁判长组成,裁判委员会直接领导竞赛工作,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遵守竞赛规则。 2、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竞赛规则的原则下,赛前可制定有关规定及提出注意事项。 3、竞赛前,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场地及竞赛用品,进行裁判人员的分工和训练,做好竞赛的技术准备。
(十二)裁判职能机构及人数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2人。起点裁判组:裁判长1
人,裁判员若干人。检查点裁判组: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终点裁判组: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裁判员的人数视竞赛规模酌定,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1、起点裁判组(1) 竞赛前组织抽签,排列出运动员出发顺序表。(2) 备齐打卡器、地图等竞赛用品,并负责起点地区场地布置、区域划分。(3) 运动员进入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竞赛规定及注意事项。(4)组织运动员出发,维护起点秩序,适时传呼运动员,分发地图,负责发令和监督犯规行为。
2、检查点裁判组(1)准备检查点标志、通信工具等器材,并按路线设计图准确布点。(2)视情况在检查点附近隐蔽设置检查点裁判员,监督犯规行为,并保护检查点标志不被破坏,必要时还可设巡回裁判员。(3)及时与指挥台联络、报告竞赛进展情况及发生或发现的问题,保证竞赛顺利进行。(4)终点关闭后,组织检查点裁判员撤回,并清点器材,收容迷路、退赛、超时或受伤的运动员。(5)检查点裁判员不要穿着色彩鲜艳的服装,裁判员不得在竞赛方面给予运动员任何帮助和暗示。
3、终点裁判组(1)备齐终点所需各类竞赛器材,布置终点场地,维持终点秩序。(2)准确记录运动员通过终点线的时间,验证运动员是否经过规定的检查点。(3)收集运动员犯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判长裁决。(4)负责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5)回收地图和运动员的号码布。(6)宣布终点关闭,通过指挥台通知检查点裁判组,清点终点器材。
(十三) 犯规与处罚
1、下列情况给予警告处罚(1)代表队成员擅自出入预备区,但未造成后果者;(2)
在出发区提前取图和抢先出发者;(3)接受他人帮助者;(4)为他人提供帮助者;(5)为从对手的技术中获利,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跑或跟跑者;(6)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者。
2、下列情况判运动员成绩无效(1)冒名顶替参加竞赛者;(2)竞赛中使用交通工具者;(3)有证据表明在竞赛前勘察过路线者;(4)未通过全部检查点者;(5)竞赛结束前(指终点关闭),未返回终点者。
3、下列情况取消比赛资格(1)弄虚作假者;(2)有意妨碍他人者;(3)蓄意破坏点标、打卡器和其他竞赛设施者;(4)通过技术和不正当手段伪造成绩者;(5)未佩戴大会颁发的号码布者;(6)丢失指卡者。 4、其他处理(1)运动员途中因伤病不能继续完成竞赛时,以退赛论处,退赛后应尽快向就近裁判员报告。(2)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赛,领队或教练员应向起点裁判说明情况。(3)运动员在竞赛中损害群众利益,视情节给予处罚,影响竞赛由本人负责,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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