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2020-08-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种子科技・ ・2012(06)・ 中图分类号:D 922.420.4 文献标志码:C ・法制园地・ 文章编号:1005—2690(2o12)06—0016—02 浅谈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赵新生,曲忠峰,王云飞,焦富玉 (平度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山东平度266700) 假种子的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 冒充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的行为。劣种 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 价值。假劣种子的危害非常大,有时会造成绝收的严 重后果。 2.1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这里的“国家 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而不 是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 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1999年和2008年分别 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如(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第l部分:禾谷类》,如果种子标签标注 发芽率为82%,则可判为劣种子。 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 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 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 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 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 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 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 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 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 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l假种子的类型与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假种子包括以下5种情形: 1.1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指以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 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如粮食作物以粮食冒充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在实践中数量不多,但危害甚大。 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于杂交种 子危害极大,因为后代严重分离,减产一般可达60%; 对于白菜、西瓜等瓜菜作物,则可能造成商品性极差, 甚至没有市场。 1.2以此种种子冒充它种种子的。这一情形主要是利 用种子形态的相似性进行冒充。芸苔属的种子,同属 内的不同种从形态上很难区分,如油菜和大白菜种子。 1.3 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种子类别按常规种 和杂交种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如果将大田 用种标为原种,即为假种子。 1,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 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品种不真实会给种 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采用了 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会造成大量减产。如用过去 已经失去销路的老品种标注为市场上看好的新品种, 或者把滞销的品种标注为畅销的品种,或者将不耐寒 品种标注为抗寒品种等。 1.5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 2-3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由于阴雨、温度偏高 等条件下保存而致使种子霉烂,导致发芽率降低,不能 作为种用。这项规则主要是强调不应“失去应用的使用 价值”,即对于尚未制定国家种用标准的,其承诺的质 量指标必须符合可以作种用。 2.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杂草种子比率直接 影响种子净度和发芽率。这里的“杂草种子”主要是指 限制性的杂草种子(相对于检疫性杂草)。农作物商品 种子批中不应存在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其它杂草种 子依据作物种类的不同,不应超过技术规范强制性要 求所规定的允许含量。1984年版种子质量标准规定, 每千克水稻良种中稗子种子不得超过5粒,小麦良种 中野生燕麦种子不得超过5粒,大豆良种中大豆菟丝 子种子不得超过5粒。 2.5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杂草主要是由 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 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 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 权号、生产、有效期限等项目。如果种子实际生产地点 与标签标注不符,如将产于甲省的种子标注为乙省的 种子,即为假种子。 2劣种子的类型与认定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劣种子包括以下5种 情形: -种子传播,一株杂草所产生的种子数量是惊人的。如向 日葵列当,一株可产生1O万粒以上种子。一株菟丝子, 可结近百万粒种子,有的地区,每株毒麦平均可产66.8 粒子实,而小麦平均只有20粒左右。而且有的杂草种 子和作物种子大小相似,不容易分离,混杂在作物种子 16・ ・种子科技・ ・2012(06)・ 中图分类号:D 922.420.5 文献标志码:C ・法制园地・ 文章编号:1o05—2690(2012)06—017—03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违法特征 危害与遏制对策 孟庆民,,孟令新 ,贾从伟。,孙凤翔 ,吴崇海 (1.兖州市种子管理站,山东兖州 272100;2.邹城市种子管理站; 3.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4.济宁市种子管理站)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是种子产品与质量信息的唯 体现,是种子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是种子使用者选 购种子的重要依据,也是种子管理部门通过种子包装 标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 是防患种子质量事故,保护合法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1 目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主要违法违规特征 1.1 种子包装不规范或变相经营散装种子 一标签检查加强品种与种子质量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以及 《农作物种子包装规定》(以下简称《包装规定》)、《农作 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 简称《标签通则》)等对规范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提出 了严格要求。但是,当前种子市场仍存在种子包装标 签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误导了种子使 用者。因此,加强种子包装标签的监管,遏制种子包装 中随之传播。饲料、农具、交通工具及包扎物都可以传 播种子,甚至牲畜粪便中的杂草种子也能萌芽蔓延。因 此,检验植物及其产品中有无检疫性杂草种子是防止 有害有毒杂草传播的重要方面。如果小麦种子中含有 毒麦或者假高粱种子(毒麦或者假高粱种子被列入全 国植物检疫对象),则此批种子为劣种子。 3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 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 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 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 《种子法》及《包装规定》明确要求,销售的种子应 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加工、 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目前种 子市场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作物种子实行了包装 销售而且比较规范,但仍发现个别种子门店有少量的 种子(如花生、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以及绿豆、蔬 犯本罪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 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 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 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 的或者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 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构成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犯罪行为: 3.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 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对种子经营者来说,就是生产、销售的种子虽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但是已违反《刑法》上述规定,并且销售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 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 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刑法》第一 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本罪的,使生产遭受较 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收稿日期:2012-04-17 ・在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 倍(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 遂)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五十条规定,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