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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竣工结算

2020-07-1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浅谈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竣工结算

为了维护建施双方合法利益,防范经济纠纷,必须以标准定额为依据,约束规范各项建设工程的计价办法,创造和谐的建设环境,将价格及风险降到最低,施工合同应明确竣工结算方法以及风险的约定和变更签证的“让利”幅度与范围界定办法,这样才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规范经济秩序,省时省力不扯皮,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约束作用

标准定额是需要共同遵守、重复使用、统一的技术、经济和管理规定,是一项进行定量的工作,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广泛存在于经济建设各个领域。标准定额还是确保安全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技术依据,是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工具,更是引导工程建设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使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标准定额来约束,势必造成盲目投资,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为防止出现不应有的后果,只有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约束作用,才能保证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起到经济建设发展的目的,才能保证建设质量,为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监督约束依据。为了发挥标准定额的约束作用,应该做到:

1.加强法规制度约束。加强标准定额的法规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建立统一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以技术法规为指导,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机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在建施双方订立合同之前,规范合同的价款结算与调整方法,使标准定额成为建设工程实施、完工、进行建设工程结算的可靠基础条件,同时在合同执行期间,也有据可查,规范各自的建设行为。

2.加强造价管理的约束。加强造价管理包括对工程实施阶段计价行为的监管和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监管以及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的发布管理。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行为和工程造价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造价人员技术素质的提高。采用统一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对工程无论在实施阶段还是在竣工结算阶段都是一种约束,以免建施双方在工程造价实际价格中互不相让,争论不休,各执一词,我们作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首先应该尊重法

律规定,维护法律效力,执行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发布的统一标准,正确使用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标准,让工程造价信息起到一定的管理约束作用。

3.加强标准定额使用情况的监督约束。因为标准定额是确保安全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技术依据,所以必须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条文为前提,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约束。我们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力度,会用定额,用好定额,不能高估冒算,更不能不着边际的高套定额。我们要熟练掌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规定做好竣工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要做好竣工结算,就必须细心周到,它必须在工程实施阶段做好每一项工作,必须注意收集整理资料,缺一项也不行,它是一项非常艰巨繁琐的工作,必须要有热情和耐心,还必须要有责任心和一定的功力,这就需要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首先在工程建设开始签定施工合同时约定好结算方式。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语不规范,在办理结算时,建施双方因为两者价格差距较大而发生争议,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模棱两可,不能约束双方的实施行为,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只对甲方有利,乙方为了先取得工程,无条件接受,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乙方先拿工程先施工,工程完工竣工结算时再以各种理由来要求甲方提高价款,使得双方都很为难,结算一拖再拖。

其次在施工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竣工结算方法。自2000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其中对施工合同的“竣工结算条款”内容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要我们依据国家规范,以主人翁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项工作,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一般建设工程都具有工期长、投资大、造价组合要素繁多的特点,且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发生工程数量、材料价格等较大变化的情况,这些变化导致了工程造价的波动,预示了事前明确竣工结算办法的必要性。从我所接触的工程施工合同来看,多数招标人只是按照统一的普遍的合同模式,强调所采用的标准定额、进度款、材料、结算的编制要求等,而忽视了竣工结算及变更调整的方法和依据,将竣工结算办法简单地写成“合同价加变更”或“竣工后依实结算”等等,没有说明工程价款的具体结算方法和依据,用“结算方式”代替了必须说明的具体“结算办法”,从而给工程结算带来很大困难。有的需要建施双方坐下来协调补签“结算协

议”,有的发生争议,对簿公堂。因此,我认为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明确竣工结算的具体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内容和方法。

(一)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 1、说明总价或单价是固定价格; 2、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3、风险幅度之外的调价方法和依据; 4、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结算依据与方法。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

1、说明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约定幅度及幅度之外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和依据;

2、说明综合单价组合要素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之外的调价方法与依据; 3、说明实体项目费用的调整办法。 (三)可调价合同 1、说明可调整范围;

2、竣工结算的具体依据和方法。

(四)工期在一年以内投资较小的建设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除说明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与幅度、设计变更和签证的结算依据与方法之外,可约定风险防范之外不再调整。

有了以上合同约定,将为公平、公正、顺利高效办理结算和解决双方争议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要搞好竣工结算,也必须考虑好风险费用及约定方法

风险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不可避免、不可确定的经济损失,是人工、材料的价格波动。投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當时的市场情况,在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风险费用之后,自行确定人工工资和各种主要材料的价格水平,从而组合成体现当时市场价格又包含风险因素的综合单价。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可按合同约定条件,

仅计算人工工资及某些材料风险幅度之外的费用,价格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不再调整。

当前,采用标准定额计价的工程,在风险费用计法上普遍存在误解。招标文件将工资标准和主要材料价格事前固定了,没有给投标人留出风险费用空间,反而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上“考虑风险因素”等等,进而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已计入风险费用”,在竣工结算时误认为包含了风险费用,从而当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双方发生争议。

对于以上情况,应当在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另行约定合同价格的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风险幅度、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幅度之外的承担比例与计算方法。

四、竣工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都可能发生一些书面的变更签证,有的标明改变原设计做法或构造尺寸,有的经过建施双方“勘验”标明工程数量或尺寸,这些变更签证都是经过相关方代表同意后签发的,都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保护建施双方权益的法定效力,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无权擅自更改。

当某些变更签证标示工程数量误差较大,对工程造价将产生较大影响时,预算员一定要通知现场施工员核实结果,不能直接更改,应由建施双方协商更正,需要到建筑现场核实的,应共同参与,重新签字认可。

五、结论

总之,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就是双方互相帮助、互相信任、结为友好关系的过程。我们既要完成建设主体,又要算清费用金额,达到双方互利,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用标准定额为指导,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期达到提高投资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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