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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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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前段的例外 D.前段的递进

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原则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D.以属人原则为主,兼采属地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4.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C.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D.应受刑罚惩罚性

5. 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的完整表述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既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6. 刑罚适用的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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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立法机关

7. 战时缓刑适用的对象是( )。

A.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B.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C.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 D.罪行较轻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军人

8.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9.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 )。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必须负刑事责任

C.应当负刑事责任 D.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0.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 )。

A.行为犯 B.举动犯

C.危险犯 D.结果犯

11.赵某于1998年4月2日犯甲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2000年6月3日,赵某又犯乙罪。甲罪的追诉期限的结束时间为( )。 A.2015年6月2日

B.2010年6月2日

C.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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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8年4月1日

12.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的完整表述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既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 B.罪责刑相适应

C.罪责自负 D.适用刑法平等

2.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包括( )。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司法部

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 )。

A.量刑上平等 B.定罪上平等

C.行刑上平等 D.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平等 4.一般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派生的原则有( )。

A.排斥习惯法 B.禁止有罪类推

C.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D.禁止重复评价

5.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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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6. 减轻责任能力人可以包括( )。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又聋又哑的人 C.盲人

D.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7. 不作为犯罪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来源于( )。

A.法律明文规定 B.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C.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义务 D.道德义务

三、判断题

1. 团伙犯罪应具体分析,凡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凡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 2. 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的制度在刑法上称为假释。( ) 3. 盗走婴儿,通知家长用巨款赎回的,构成绑架罪。( ) 4. 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民愤极大。( )

四、论述题

1.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2.试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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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习题1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题目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题号 1 2 BC 3 ABC 4 ABC 5 AD 6 ABCD 7 ABC 1 B 2 C 3 B 4 B 5 D 6 C 7 A 8 B 9 C 10 D 11 A 12 D 答案 ABD

三、判断题 题号 答案

四、论述题 1.答案

1 T 2 F 3 T 4 F ①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基本内容: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③基础:民主主义与人权:中国的基础是民主、自由、秩序。 ④形式侧面

第一,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即罪刑法定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第二,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符合民主主义,但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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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第四,禁止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相似性的是类推解释,一致的是扩张解释。老百姓只要觉得两个词之间一致就可以如:淫秽物品与毛片就是一个含义。词与词之间不具有交叉包容关系而进行解释的属于类推,而有交叉包容关系的属于扩张解释。如果允许相似行为之间进行解释,那么人们之间的很多行为都是具有相似性的,如谈恋爱与强制猥亵相似,夫妻之间的打闹有伤害的相似性。因此,不能允许类推解释,否则刑法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第五,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绝对不定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绝对不定期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法定的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第六,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第七,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均衡原则。

第八,明确性原则。这要求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注意一,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原则。简单罪状,是指仅写出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注意二,明确性原则要求,虽然无法完全消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通过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等。

2.答案: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i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行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二是,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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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充分发挥作用。三是,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泛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二是,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三是,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刑法总论对罪行各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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